| 索引号: | 11340700MB19624047/202312-00029 | 组配分类: |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 |
| 发布机构: | ladbrokes立博亚洲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 名称: | 【公众征集】关于《ladbrokes立博亚洲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文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3-12-06 | ||
| 有效性: | 有效 | ||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配置效益,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范围,依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23〕1551号),我局草拟了《ladbrokes立博亚洲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目录修订部分用斜体显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场主体和有关单位可以在2024年1月6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安徽省ladbrokes立博亚洲铜官区投资大厦四楼交易管理科(邮政编码:244000),联系人:范鑫鑫,联系电话:0562-588604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ladbrokes立博亚洲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664162158@qq.com。
ladbrokes立博亚洲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6日
关于印发《ladbrokes立博亚洲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2024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县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配置效益,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范围,现将《ladbrokes立博亚洲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市、县区统一执行《目录》,对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坚持应进必进原则,属于市、区级管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属于县级管理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国家和省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市公管、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国资、环保、卫健、医保等监督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列入《目录》内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及监管。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限额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执行。国家对工程建设限额标准和范围如有调整,以调整后的为准。
四、政府采购项目各类交易方式的限额按当年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
五、国有或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应当采用竞价、拍卖、招标等竞争方式交易,达到交易限额标准的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须经具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鼓励《目录》以外,市、县区国有企业的与工程无关的货物、服务采购等未列入本《目录》的项目进入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进场交易的各项服务,市、县区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做好此类进场项目的监管工作。
七、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ladbrokes立博亚洲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2版)》同时废止。
ladbrokes立博亚洲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 日
ladbrokes立博亚洲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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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交易平台 |
交易监管部门 |
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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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
市、县区管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 |
市、县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 |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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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采购 |
市、县区管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
市、县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
各级财政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集中采购项目及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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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市、县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 |
市、县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
各级自规部门 |
全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 令第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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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矿业权出让 |
省自然资源厅授权的 矿业权出让 |
市、县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
各级自规部门 |
全部。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1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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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产出售 |
市、县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国有资产的出售 |
市、县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
各级财政部门 |
单项合同转让底价10万元(含)以上,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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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管理的国有企业资产出售 |
各级国资监管部门 |
单项合同转让底价30万元(含)以上,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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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产出租 |
市、县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国有资产的出租 |
市、县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
各级财政部门 |
单项合同租金估价10万元(含)以上,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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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管理的企业资产的出租 |
市、县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
各级国资监管部门 |
单项合同租金估价30万元(含)以上,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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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
农户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农村集体持有资产收益权转让;"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流转;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出租和流转;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农村养殖水面经营权 |
市、县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各级水利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单项或批量金额30万元(含)以上或面积50亩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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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林权交易 |
市、县区管理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出让;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 所有权的出让 |
市、县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
各级自规部门 |
单项或批量金额30万元(含)以上或面积50亩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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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无形资产交易 |
市、县区管理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
市、县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部。执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令第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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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
市、县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单项合同交易估价10万元(含)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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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排污权交易 |
定额出让排污权、公开拍卖排污权 |
市、县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
全部。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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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碳排放权交易 |
碳排放权 |
市、县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
全部。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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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用能权交易 |
用能权 |
市、县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
全部。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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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
市、县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
市、县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
各级财政部门 |
鲜活产品除外;罚没资产处置执行《罚没财务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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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 |
市、县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
各级财政部门 |
全部。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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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 |
法律法规、市级及以上文件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 |
市、县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部。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