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标采购人主体责任,持化优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我局草拟了《关于规范完善招标代理机构自主选取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于2024年5月30 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或发送电子版至303901753@qq.com。
联系人:汤世伟,联系电话:0562-5886156。
附件:1、《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关于规范完善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4年4月30日
《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草拟了《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以往招标(采购)人多采用线下邀请或征集入库的方式选取代理机构,操作流程复杂、选取方式不一、还一定程度上存在人情分、关系分甚至异常低价谋取项目代理的现象。调研中发现,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存在的诸如招标文件编制水平不高、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从业人员素质不过硬导致项目流标和后期投诉等影响项目效率的问题均与招标代理选取不当有关。
市公管局针对招标采购人选取招标代理不规范、招标代理质量难以有效保障的现状,联合财政部门开展了充分的市场调查研究,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制定出台关于招标代理机构选取的指导性意见,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人选取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解决当前招标代理承揽业务中存在的行业乱象,更好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上的作用。《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起草过程
一是前期准备。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关招标采购人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相关文件精神,梳理近年来其他省、市出台的制度规定,学习借鉴湖南、四川、合肥等地区的先进做法,于4月28日完成起草《通知》初稿。
二是征求意见。发函征求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等市直机关、国企单位及各县区人民政府意见,同时召开招标代理机构意见座谈会,认真听取招标代理机构意见建议。
三是修改完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反复修改完善,数易其稿,形成本次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体要求、规范选取行为、推进监管评价和强化组织保障等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主要对《办法》的制度依据、自主选取原则、实施主体单位进行了规定。
第二部分"规范选取行为",主要从完善自主选取部分明确了招标采购、中介超市及内控程序自主选取等几种方式,充分保障招标采购自主选取的权利,同时也明确了相关选取的流程。同时从保障选取代理质量角度,明确了项目负责制度。
第三部分"推进监管评价",主要从突出监管评价、强化主体评价、提升服务评价对各类评价主体及相关评价工作进行了规定。
第四部分"强化组织保障",主要从压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管责任、严格从业责任三个方面明确对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工作的责任要求进行了规定。
关于规范完善招标代理机构自主选取机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市经济开发区、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标采购人主体责任,持续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自主选取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各级政府部门应尊重和保障招标(采购)人在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采购)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采购)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二)自主择优选取工作原则。招标(采购)人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工作,按照公开透明、高效规范、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等要求,结合代理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价、不良行为记录等情况自主择优选取。
(三)招标采购自主选取。市、县两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活动,招标代理服务费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按政府采购规定进场交易,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也可参照本款规定择优选取招标代理机构。
(四)中介超市自主选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及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未按前款规定选取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采购)人原则上通过ladbrokes立博中文版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按照中介超市的管理规定自主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对尚未在中介超市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采购)人应当积极引导其登记入驻,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做好登记服务工作。招标(采购)人在使用中介超市自主选取招标代理机构时可以将星级评价结果、信用奖惩、同类项目代理业绩等情况作为选取参考标准。
(五)内控程序自主选取。招标(采购)人应当建立完善本单位招标采购内控制度,在招标采购内控制度中应包含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工作机制,并就职责分工、选择方式、选择标准及决策程序进行明确。选取招标代理机构过程实行集体决策,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选取事项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制度规范决策。确因交易项目特殊需要的,招标(采购)人可以采取直接选定方式选定招标代理的,并将选取过程及结果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招标(采购)人在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过程中,应当积极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守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对技术要求复杂、专业性较强、代理专业水平要求高的交易项目,鼓励招标(采购)人选取信用评价结果好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效保障项目代理质量。招标(采购)人除参考市年度星级评价结果、不良行为记录等以外,也可以结合各县区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价结果,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自主择优选取。
(七)强化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制。为保障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招标(采购)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约定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承揽超过2个未完成的代理项目,是否完成以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作为该项目代理主体工作完成的依据。
二、强化监管评价
(一)招标采购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开展本地区招标代理信用评价工作,为招标(采购)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参考,推动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改进招标代理星级评价的评价细则,扩大星级评价应用场景。积极吸纳市场主体合理化意见建议,加强中介超市建设,优化使用规则和操作流程,提升招标(采购)人使用体验。
(二)招标(采购)人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履约行为按照"谁选择,谁评价"原则对招标代理行为进行客观公正评价,为监管部门开展信用评价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评价内容包括招标监管部门要求的评价事项、使用ladbrokes立博中文版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事后评价及招标(采购)人自主评价。各县区对行政区域内交易项目的招标代理行为开展评价工作的,应当及时将评价结果推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三)招标(采购)人应当健全招标代理选择工作机制,出现招标(采购)人因选择代理机构不当造成项目滞后、影响数据推送出现错误及不符合数据规范等情形,监管部门将在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标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三、压实各方责任
(一)招标(采购)人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本着对交易项目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谁委托,谁负责"自主选择合理优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效保障项目代理质量。针对进场交易项目,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市属国有企业每季度按照附件表格格式填写并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汇总后,定期对全市招标代理选取情况进行专题通报。
(二)招标采购监管部门健全监管机制,在日常投诉、举报及监管检查中发现招标(采购)人未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的情形,将通过信息披露、通报、约谈及工作提示函等形式,不断夯实招标(采购)人主体责任。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管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移送问题线索。
(三)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坚持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自身能力建设,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积极参与监管部门组织的星级评价工作。对涉及严重违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并实行行业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