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00003097370P/202107-0000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市财政局 | 主体分类: | 城市管理 其他 其他 企业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10:02 |
| 发文字号: | 财建〔2021〕4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ladbrokes立博亚洲本级城市维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经济建设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科、财政信息数据管理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2629079 |
关于印发《ladbrokes立博亚洲本级城市维护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财建〔2021〕47号
市各相关单位:
为了适应新时期形势的变化,进一步加强城建资金的管理,提高城建资金的使用效益,我局对《ladbrokes立博亚洲本级城市维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4]231号)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ladbrokes立博亚洲本级城市维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ladbrokes立博亚洲财政局
2021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ladbrokes立博亚洲本级城市维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维护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维护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维护管理、优化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城市维护资金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优先保运转、保维护,适当兼顾市政设施中小维修。
第二章 城市维护资金收入预算
第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每年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和非税收入计划情况编制城市维护资金收入预算。
第五条 城市维护资金的收入包括:
(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 污水处理费;
(四) 垃圾处理费;
(五) 土地出让金计提道路、绿化及管网建设资金;
(六) 纳入财政管理的相关非税收入。
第三章 城市维护资金支出预算
第六条 城市维护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城市维护管理的事业费支出;
(二)城市道路、桥涵、地下通道、公共污水处理、排水、防洪堤坝等设施维护费及运营服务费;
(三)城市广场、园林、苗圃、公共绿地等设施维护费;
(四)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费和垃圾清运及处理等费用;
(五)城市路灯电费及市政路灯工程款等支出;
(六)城市公交、公共消防、城市路灯、交通标志等设施维护费;
(七)按签定的PPP协议支付相关服务费及城市其他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费;
(八)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维护支出。
城市建设支出及住建局、城管局、文明办等行政机关支出,不在城市维护资金列支。
第七条 城市维护资金的支出标准: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定额编制执行。
第四章 城市维护资金预算编制程序
第八条 城市维护资金预算申报。使用城市维护资金的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方法和要求,根据单位职能、工作计划和相关标准,编制年度城市维护资金预算,于每年编制部门预算同时报送市财政局(附详细的项目说明、测算依据、用款计划、绩效目标等)。
第九条 城市维护资金预算审核。市财政局商相关主管部门结合财力情况进行审核,确定项目具体内容和资金数额。
第十条 城市维护资金预算报批。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情况,编制城市维护资金收支预算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维护资金预算下达。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下达城市维护资金预算。
第五章 城市维护资金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定额补助支出,直接下达到预算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不直接下达到预算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批复的城市维护资金支出预算,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向市财政局申拨资金,市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确认的项目进度和城市维护资金缴库情况,拨付项目资金。
(一)属于《ladbrokes立博亚洲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支出,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二)属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办理。
对上述支出符合直接支付条件的,实行国库直接支付。
第六章 城市维护资金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使用城市维护资金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和定额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若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资金用途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使用城市维护资金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根据《ladbrokes立博亚洲委办公室、ladbrokes立博亚洲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铜办发[2019]14号)精神,加强城市维护资金的绩效管理,市财政局和相关主管部门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绩效进行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对于绩效评价好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绩效评价差的项目将酌情扣减直至取消该项目资金,提高城市维护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城市维护资金的,由市纪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