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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07000030968534/201907-0000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ladbrokes立博亚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体分类: 住房建设 建函 其他 企业 企业
成文日期: 2019-07-15 发布日期: 2019-07-15 09:52
发文字号: 建函〔2019〕158号 有 效 性: 已失效
标 题: 关于印发《ladbrokes立博亚洲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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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ladbrokes立博亚洲建筑施工企业信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函〔2019158

各有关单位:

现将《ladbrokes立博亚洲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ladbrokes立博亚洲住房和城乡建设

ladbrokes立博亚洲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2019715


ladbrokes立博亚洲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建立健全ladbrokes立博亚洲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ladbrokes立博亚洲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铜政办〔201816号)、《ladbrokes立博亚洲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办法》(建函〔2019105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施工企业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ladbrokes立博亚洲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ladbrokes立博亚洲"推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开区规划建设局共同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通过市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具体分工另行确定。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四条(信用类别) 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四类。

第五条(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情况、企业党建文化场所等;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明、注册执业信息、从业资格信息、职称信息等。

第六条(优良信息)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学会等表彰奖励等信息。

第七条(不良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具体情形包括:

(一)因工程建设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因工程建设活动受到行政处理的;

(三)发生建筑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发生建筑质量事故负有责任的;

(五)被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明确记录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等不良行为的;

(六)违反《ladbrokes立博亚洲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办法》相关规定的;

(七)围标、串标的;

(八)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不履职或违规变更的;

(九)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虚假行业数据的;在行业统计时存在漏报、瞒报、迟报、虚报等行为的;

(十)在建设项目容缺审批后,未能按时完善审批要件的;

(十一)未落实对建筑起重机械"四位一体化"管理要求的(租赁、安装、维保、拆卸);

(十二)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八条(黑名单)黑名单的内容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中认定为"黑名单"的违法违规情形。

第九条 除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信息外,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应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认定部门应事先书面告知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事实和处理措施,并告知其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建筑施工企业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认定部门应予采纳。

第十条(信息格式)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包括企业或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决定部门、管理期限等。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汇总形成信用档案。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

第十二条(信息采集)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开区规划建设局应当通过市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由作出表彰奖励、处罚、处理、

认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司法部门认定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由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

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息一般通过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务服务平台企业库、人员库、项目库关联采集。

第十三条(信息录入)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县()级产生的信息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开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录入,市本级及以上产生的信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录入。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应当自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市平台。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司法部门认定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应当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市平台。

第十四条(信息审核) 录入单位负责审核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信用信息产生单位对信息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等部门的联系,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

第十六条(信息公开)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市平台及时公开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

公开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七条(公开时限) 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

()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建筑施工企业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第十八条(信息修正) 表彰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负责认定、采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信息""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黑名单"管理期限内的建筑施工企业限制在本市新承揽业务。

第二十一条(黑名单移出)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已经纠正了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的,可向原列入部门申请缩短限制期。原列入部门收到缩短限制期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整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原列入部门认为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已纠正了违法违规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可以决定缩短限制期,但实际限制期不得少于原限制期的二分之一;缩短限制期的决定应当按原渠道公开。

第五章 信用评价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并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信用分,主要依据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标准评定。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分评分内容及标准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要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实行综合评分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分权重不得低于10%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认定、采集、交换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推送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核查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推送(上报)情况,对于应推送(上报)而未推送(上报)或未及时推送(上报)信用信息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申报信用信息时,存在虚报、瞒报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给予记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给予加倍扣分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处理。

(一)本部门内部执法机构应当向采集人员提供有关执法文书或者其他记录依据而不提供的;

(二)未按照规定时间或程序采集、应当采集而不予采集或者超出采集范围予以采集的;

(三)不在规定的市平台或网站发布或擅自采集、记录、发布、泄露、使用信息的;

(四)隐瞒、错报、漏报信用信息给建筑市场相关主体或个人造成名誉或者经济损失的;

(五)歪曲、篡改有关信用信息的;

(六)利用信用信息进行商业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对信用信息及其变更、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异议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ladbrokes立博亚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715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及标准(处理类型、扣分值、限制措施及限制期限),按《ladbrokes立博亚洲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办法》(建函201910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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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7-15 09:52 来源:ladbrokes立博亚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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