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000030968534/201609-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ladbrokes立博中文版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主体分类: | 住房建设 建函 其他 企业 企业 |
| 成文日期: | 2016-09-27 | 发布日期: | 2016-09-27 09:45 |
| 发文字号: | 建函〔2016〕349号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ladbrokes立博中文版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关于印发《ladbrokes立博中文版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
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函〔2016〕34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ladbrokes立博中文版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项目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ladbrokes立博中文版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9月27日
ladbrokes立博中文版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
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有效防治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文明城市创建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装饰装修等工程。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市主城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枞阳县、义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组建项目扬尘防治管理机构,明确并督促各责任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具体责任。
项目扬尘防治管理机构由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人员组成。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施工单位的,应当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作为评审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包括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和承诺。
第六条 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在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的硬质围挡,实行封闭管理。市区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m,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围挡应牢固、稳定、整洁;主城区施工现场围挡及公益广告应当符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要求。
第八条 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建筑工程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并监督指导分包单位编制和落实分包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施工项目部应成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小组,由项目经理任负责人。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牌,公示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防治控制措施和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应采取板报、横幅标语等形式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宣传,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教育和技术交底制度,将扬尘污染防治知识纳入岗前教育范围,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在作业前进行扬尘污染防治技术交底。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和施工道路、外脚手架基础、主要材料的堆放地及加工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混凝土硬化,其他区域应当采取铺装、绿化处理措施。
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清洗平台四周应当设置防溢座或废水收集坑、沉淀池,防止洗车废水溢出工地。应当定时清理工地排水系统,做到排水畅通,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应当按平面布置图分类、分规格存放。散体物料应当采取挡墙、覆盖等措施,水泥等易产生粉尘的材料应当存放在库房或密闭容器中。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垃圾池,集中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并严密遮盖、及时清运。楼层内以及脚手架作业平台清理施工垃圾,应当使用密闭式串筒或者采用封闭容器清运,严禁高处随意抛撒。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施工现场内作业或车辆行驶产生扬尘。裸露土方应当根据防治效果需要采取简易绿化、压实、洒水、覆盖等降尘措施。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因项目规模、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形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当制定专项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后组织实施,并在现场配备降尘防尘装置,进行封闭作业。
第十六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时应当配备洒水车辆,合理分步实施,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灰土闷灰时应当集中堆放,采取洒水降尘、及时覆盖等措施。路基土方填筑时,应当采用稳定土拌合机,并及时碾压,不得使用无防尘遮罩的粉碎设备。
第十七条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砂、石等散体物料时,应当采用配备密闭车厢的车辆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当在洗车平台冲洗轮胎及车身,其表面不得附着污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按照规定运输至核准的储运消纳场所。
第十八条 外脚手架应当采用符合规范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垃圾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十九条 遇有风力4级以上的天气,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并停止土方挖运(填)、室外切割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第二十条 拆除主城区内建筑工程围挡,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具体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立、防治费用使用、防治工作责任落实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按监理单位或监管部门要求落实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根据情节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给予以下方式处理:
(一)责令整改;
(二)约谈,被约谈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监管信用平台扣1分;
(三)全市通报,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记不良记录一次,扣3分;
(四)被上级或市县有关主管部门处罚或处理的,取消项目已获得的荣誉或奖励;
(五)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扬尘污染防治举报电话:0562-2872764。
第二十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