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00003097127W/201912-0000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市交通运输局 | 主体分类: | 交通出行 铜交港 企业 民生政策库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09:39 |
| 发文字号: | 铜交港〔2019〕35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铜交港〔2019〕357号关于印发ladbrokes立博中文版长江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局立博法规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2-2862169 |
市交通运输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ladbrokes立博中文版长江港口岸线精细化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铜交港〔2019〕357号
县(区)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铜官区住建局,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
为更好地保护和改善长江生态环境,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要求,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ladbrokes立博中文版长江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落实。
ladbrokes立博中文版交通运输局 ladbrokes立博中文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25日
ladbrokes立博中文版长江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港口岸线管理,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长江港口岸线资源,提高长江港口岸线现代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和《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长江港口岸线是指符合《铜陵港总体规划》的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一定范围的长江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 长江港口岸线的利用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按照科学规划、严格保护、集约开发、合理高效的原则,优先发展专业化、规模化公用港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行政区域内长江港口岸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建立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的长江岸线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长江港口岸线资源规划与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县(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市编办确定的职责,共同做好长江岸线资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五条 港口总体规划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报经批准并公布实施,且应纳入ladbrokes立博中文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长江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并与生态保护、"三区三线"、负面清单、综合交通、产业布局等有关规划相协调衔接,并统筹考虑江北区域产业定位,做到港口规划与新区建设规模、时序相适应。
第六条 对具有铁水联运、水水中转及综合枢纽功能、仍有成片未开发岸线资源的公用港区或作业区,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化港口岸线、港区土地、疏港通道线位等布置,纳入所在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最严格的用途管控。
第七条 规划的长江港口岸线原则应禁止非港口设施项目占用。对于确需占用长江港口岸线的重点项目,应开展港口规划调整工作,论证调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按照港口规划的编制、审查、批准、公布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对可能影响长江港口岸线使用功能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前应当征求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第三章 使用与审批
第九条 市长江港口岸线使用应符合港口规划,并从严控制企业自备码头岸线和危险化学品码头岸线,重点保障集装箱、大宗散货等专业化、规模化公用港区岸线需求,优先保障安全应急、LNG加注码头等安全绿色港口岸线需求。
第十条 申报使用长江港口岸线的项目,应满足以下审批条件:
(一)符合《铜陵港总体规划》的公用码头,且港区现状公用码头利用效率指标满足以下要求。
长湖滩港区是以件杂货、干散货等为主的港区,规划泊位等级≥5000吨级。当港区量能比≥0.83,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散货泊位≥1.67(万吨/米,下同)"、"件杂货泊位≥1.05"时,可启动同货类码头项目审批。
长山港区是铜陵港规模化大宗散货主体港区,以干散货为主,兼有液体化工品、通用件杂货,规划泊位等级≥5000吨级。当港区量能比≥0.83,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液体化工泊位≥0.38"、"散货泊位≥1.03"、"件杂货泊位≥0.5"时,可启动同货类码头项目审批。
永丰港区是铜陵港的主体港区和综合枢纽,以集装箱、件杂货、干散货为主,规划泊位等级≥10000吨级。当港区量能比≥0.83,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散货泊位≥0.89"、"件杂货泊位≥1.15"时,可启动同货类码头项目审批。
江北港区是铜陵港的跨江发展新港区,以件杂货、散货为主,兼有集装箱,规划泊位等级≥10000吨级。
枞阳港区是铜陵港的综合型港区,以件杂货、散货为主,兼有集装箱,规划泊位等级≥10000吨级。当港区量能比≥0.83,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散货泊位≥1.78"时,可启动散货码头项目审批。
(二)符合《铜陵港总体规划》的涉水管理部门公务码头和客运码头建设项目。
(三)符合《铜陵港总体规划》和《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布局方案》《长江干线京杭运河西江航运干线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布局方案(2017—2025年)》等规划的LNG加注码头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长江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材料不完整或者不满足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转报至省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后,如因企业更名或者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的,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当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 长江港口岸线原则上不设置临时性的码头或装卸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和执行防汛等应急保障特殊任务确需设置临时性码头或装卸点的,应向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且不得建设永久性设施,在工程完工前或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拆除,恢复岸线自然状态。
第十五条 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设施项目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不予批准港口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第十六条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需要延期和重新办理的,应按照《港口岸线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整合与退出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推进码头资源整合,完善退出机制,提高岸线使用效率。有以下情形的,应采取相应的整合措施。
(一)泊位等级和岸线利用效率偏低的老码头,应加快升级改造或退出;
(二)功能已不适应市场需求的闲置码头,应引导企业调整码头功能;
(三)自身货源不足的工矿企业自备码头,应鼓励企业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有效期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因港口建设项目法人依法终止等,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再使用港口岸线的;
(三)因港口总体规划调整,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岸线不再作为港口岸线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港口岸线使用人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注销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注销申请表(含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意见);
(二)原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收回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建立长江港口岸线利用监管体系,加强长江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定主要货类公用码头岸线利用效率指标,每三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港口岸线利用情况、使用效率、存在问题等进行系统评估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建立长江港口岸线利用检查制度,对长江港口岸线的开发、使用及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长江港口岸线开发、使用及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将港口企业岸线利用情况纳入信用管理,将失信企业公布并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二条 违反港口总体规划占用长江港口岸线相关水域、陆域建设设施的,或者占用长江港口岸线超过审批规模的,港口岸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港口岸线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对受理的举报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权限、程序批准使用长江港口岸线的;
(二)违反港口规划批准使用长江港口岸线的;
(三)未取得长江港口岸线批准文件,审批或者核准港口建设项目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使用长江港口岸线、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长江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擅自改变长江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等违法行为,纳入相关责任主体的征信体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