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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县城(即县政府所在地的枞阳镇所辖范围)由每平方米10元调整为6元,开发区由每平方米8元调整为4元,建制镇(不含枞阳镇)由每平方米6元调整为4元。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2018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