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00003097071R/202606-0004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市民政局 | 主体分类: | 其他 铜民发 民生政策库 其他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6-08-06 | 发布日期: | 2026-06-30 09:22 |
| 发文字号: | 铜民发〔2026〕2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ladbrokes立博中文版遗体接运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2-2882775 |
关于印发ladbrokes立博中文版遗体接运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铜民发〔2026〕22号
县(区)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研究,现将《ladbrokes立博中文版遗体接运车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ladbrokes立博中文版民政局 ladbrokes立博中文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ladbrokes立博中文版公安局
ladbrokes立博中文版卫生健康委员会 ladbrokes立博中文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ladbrokes立博中文版遗体接运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全市遗体接运和殡仪服务秩序,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安徽省殡仪馆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皖民务字〔2024〕52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遗体接运车辆,包括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遗体接运车辆和经民政部门审核备案用于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补充运力而提供遗体运输的车辆(以下简称"社会车辆")。
第二章 遗体接运车辆登记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服务区域内遗体接运总量、人口数量、人口密度等因素合理配置遗体接运车辆,严格控制社会车辆数量。
第四条 社会车辆逐步收回殡仪馆承运,目前,作为运力补充,须经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并纳入运力补充名录,由县级民政部门、市县殡仪馆(以下简称"殡仪馆")与社会车辆遗体接运从业人员或购买服务承接方签订三方协议,原则上3年运营期为一个周期,并向市民政局备案。县级民政部门、殡仪馆负责本辖区内遗体接运车辆的准入、退出、调度、日常监督和工作指导。属地乡镇负责配合做好殡仪车辆日常监督、信访核查等工作。
第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遗体必须由遗体接运车辆负责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运。
第六条 遗体接运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做到证照齐全,驾驶室与遗体存放舱应设置隔断设施,遗体存放舱内要有专用遗体存放设施,并配备担架以及消毒、灭火等必要设备。遗体接运车辆由所属县级民政部门或殡仪馆实行统一标识、统一编号、统一管理。车身统一喷印"ladbrokes立博中文版(枞阳县、义安区、郊区)殡葬专用车"字样,注明监督电话。
第七条 社会车辆原则上不再新增。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完善退出机制,对不服从管理、服务质量差、安全意识不强的接运人员,按规定退出遗体接运服务队伍。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对运营主体、运营车辆、遗体接运从业人员资质情况进行评审,不符合条件的进行整改,不能整改的强制退出。因评审不通过等原因导致的接运服务区域空缺,由殡仪馆遗体接运车辆承办。
出现下列情况时对责任主体启动退出机制:
1.群众对服务、收费情况或增加群众丧葬成本进行投诉,经查证违规属实的。
2.擅自跨区域、异地接运遗体。
3.擅自遮挡牌照以及套用、伪造驾驶车牌号,擅自从事非法遗体接运活动。
4.擅自增加遗体接运车辆或使用其他车辆冒充遗体接运车辆从事接运遗体工作。
5.将登记的遗体接运车辆以外包、转让、拆分和家庭继承等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实行捆绑服务的。
6.引导、协助或参与土葬、散埋乱葬等违法违规行为。
7.违反卫生防疫规定处置遗体。
8.不配合殡仪馆统一调度,未能按照要求正确宣传殡葬管理政策,贯彻殡葬领域移风易俗工作要求不力的。
9.不符合遗体接运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年龄要求、身心健康等身体条件。
10.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地民政部门或殡仪馆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经查实构成严重违约或违法的,按照三方协议约定解除协议、取消备案登记,并责令退出遗体接运服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移交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八条 铜官区全域(含西湖镇、新城办)和郊区大通镇的遗体接运工作逐步由属地民政部门或市殡仪馆承办。
第九条 在铜官区辖区医疗机构死亡的遗体由市殡仪馆负责接运,其他车辆不得擅自接运。跨区域遗体接运服务需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跨区域遗体外运服务由殡仪馆承办。
第十条 殡仪馆遗体接运车辆及社会车辆纳入全省殡葬综合管理系统,接受统一监管。
第三章 遗体接运车辆和遗体接运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社会车辆禁止出租、出借或变相转让。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遗体接运从业人员的,新遗体接运从业人员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社会车辆车主丧失运营能力的,其备案资格及三方协议自然终止,不得擅自转让运营资格。
第十二条 遗体接运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与车型相符的驾驶证件等资格条件,为人正派、品行端正、热心待人、诚实可靠,无酒驾、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三条 车辆运行过程中,遗体接运从业人员要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严禁违章驾驶,遗体接运车辆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第十四条 遗体接运车辆进入殡仪馆时应按规定沿指定通道依次排队,限速行驶,于指定区域停放。
第十五条 遗体接运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殡葬管理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抚慰丧属,积极宣传殡葬改革举措,劝导殡葬从业人员及丧属不在城区道路播放哀乐和鸣放电子礼炮、不沿途抛撒冥纸冥币等,做新时代精神文明建设和移风易俗的倡导者。
第十六条 遗体接运从业人员应接受各级民政、公安、卫健、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接受殡仪馆管理和运务调配。恪守职业操守,坚守工作岗位,按时抵达接运地点,不得拖延或以其他不正当理由拒绝接运遗体。
第十七条 遗体接运从业人员不得向丧属推销、兜售或变相强制销售任何丧葬用品或服务,或以"建议""推荐"等名义暗示丧属购买指定商家商品或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向丧属索要财物。严禁与殡仪馆工作人员、红白理事会成员或其他丧仪服务人员合谋,直接或间接对丧属进行道德绑架和"面子"绑架,向丧属兜售封建迷信物品,推销骨灰盒、棺木、寿衣等丧葬用品。
第十八条 遗体接运车辆需投保商业责任险,减轻事故风险,若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警并配合调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损害赔偿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殡仪馆要按照属地、便民、快捷、安全的保障原则,科学合理地开展接运调度工作,确保遗体接运"民有所呼,
我有所应"。遗体接运车辆应根据派车任务,按照约定时间、地点接运遗体。因刑事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患甲类传染病和炭疽等传染病,以及其他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腐变的遗体,必须由殡仪馆车辆收殓、接运。
第二十条 遗体接运从业人员凭《遗体接运单》接运遗体。运输前,应认真核对遗体身份、查验遗体状况、检查死亡证明等相关证件。收殓遗体时要做到文明操作,稳抬轻放,善待逝者。严禁不按规定擅自出车,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殡仪馆接运遗体,要凭公安机关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进行接运。
第二十二条 遗体接运车辆须及时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内卫生整洁。接运遗体时要遵照民政部行业标准《遗体收殓运输卫生技术规范》(MZ/T135-2019)要求做好遗体分类、收殓、消毒、防护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遗体接运收费实行项目清单制度,并向丧属公示,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金额,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遗体接运收费标准由发改部门核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额外加收其他费用。对违反收费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遗体接运至殡仪馆后,遗体接运从业人员要与
查验遗体专职人员做好遗体交接工作。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民政、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立足部门实际,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加大对违规运输遗体车辆的执法力度,认真履行遗体接运车辆及其遗体接运从业人员的管理职责。
(一)民政部门:负责遗体接运车辆运营范围核准,对遗体接运车辆、遗体接运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殡仪馆的业务指导,做好遗体接运车辆备案。
(二)公安部门:查处非法改装、拼装、报废及其他违规车辆私自接运遗体及其遗体接运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交通行为,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遗体接运工作,凡无医疗机构死亡证明、无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书、无殡葬管理部门运送遗体证明而将遗体运往异地的,公安部门有权禁止通行并第一时间通报民政部门处置。
(三)卫健部门:指导医院做好遗体接运管理和入院车辆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与殡仪馆遗体交接,做好转运信息登记。指导医院做好医护人员、护工、保安、保洁及劳务派遣公司的职业道德教育,严禁向中介服务机构通风报信、泄露逝者信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指导做好各类传染病人遗体处置。
(四)发改部门:加强遗体接运服务定价管理,按照非营利原则从严核定收费标准。
(五)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违反遗体接运价格政策规定等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对遗体接运过程中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问题监管,依法查处殡葬服务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枞阳县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上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遗体接运车辆审核表
2.遗体接运车辆变更表
3.遗体接运车辆评审表
4.ladbrokes立博中文版遗体接运从业人员承诺书
5.ladbrokes立博中文版乡镇遗体接运服务满意度调查表
6.XX县(区)遗体接运单(参考模板)
附件1
遗体接运车辆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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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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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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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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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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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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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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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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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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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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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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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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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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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
(签名) 年 月 日 |
乡镇审核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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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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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遗体接运车辆变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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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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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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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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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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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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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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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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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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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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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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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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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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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
(签名) 年 月 日 |
乡镇初核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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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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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遗体接运车辆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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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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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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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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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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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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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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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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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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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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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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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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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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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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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ladbrokes立博中文版遗体接运从业人员承诺书
为坚持诚信、合法合规经营,保障丧属合法权益及遗体接运车辆车主自身和他人的安全,本人自愿签订并遵守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公安部等八部委《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二、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和城市文明交通"三让"规定,不争道抢行、不闯红灯、不违反标志、标线,坚持"安全第一、文明行车"。严禁超速行驶、严禁疲劳驾驶、严禁带病车辆上路、严禁危险品上车、严禁酒后驾驶等违章行为,做到规范行车。
三、严格落实车辆检查制度,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严格按规程操作车辆,杜绝车辆机械事故的发生。
四、按时参加有关安全会议和教育学习培训,认真做好学习笔记,严格遵守单位各项安全活动要求。
五、未经市级民政部门批准,不得跨区域运营,不得从事遗体外接外运业务。
六、在服务过程中,做到诚实守信、守法,做到"四不得"即不得捆绑销售丧葬用品,不得销售封建迷信用品,不得无故拖延至夜间接运,不得借机向丧属索要财物。
七、劝导殡葬从业人员及丧属不在城区道路播放哀乐和鸣放电子礼炮、不在沿途抛撒冥纸冥币等,主动宣传殡葬改革政策,推动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殡葬。
八、每次服务后,应让丧属填写满意度调查表,留存备查。
以上承诺条款,本人已认真仔细阅读,自觉遵守,如有违反,接受处理并退出运营资格,并由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5
铜陵市遗体接运服务满意度调查表
您好: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遗体接运服务质量,切实维护丧属合法权益,我们真诚希望您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本表收集信息仅用于服务质量改进,未经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1.是否捆绑销售丧葬用品(请划√)
□是 □否
2.是否销售封建迷信用品(请划√)
□是 □否
3.是否无故拖延时间(请划√)
□是 □否
4.是否借机向丧属索要财物(请划√)
□是 □否
5.是否满意(请划√)
□是 □否
6.其他建议:
丧属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
XX 县(区)遗体接运单(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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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人信 息 |
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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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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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逝者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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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接运费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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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出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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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标准 |
收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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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接运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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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运车费 |
X 元/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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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信息 |
驾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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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运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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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距离收费 |
X 元/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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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运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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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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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殡葬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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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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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 信息 |
逝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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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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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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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接运中其他市场调节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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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世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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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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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收殓费用 |
x 元/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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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承诺 |
1.本表所列遗体接运等服务费用,在殡仪馆统一结算的,遗体接运人员不重复收取。 2.其他营利性服务项目,逝者家属根据需要自愿消费。 3.XX 民政局向您倡议,丧事简办、移风易俗。 投诉举报电话:(县区民政局社会事务股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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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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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确认 |
我已清楚知晓遗体接运收费项目、明细。 经办人(签名): |
医院死亡的医疗机构第一时间通知殡仪馆,接运由殡仪馆承办。 医生签字: 医院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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