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文件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主题分类: | 商贸物流 铜政 营商环境政策库 其他 其他 |
| 名称: | ladbrokes立博亚洲关于公布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赋权清单(2025年版)和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铜陵联动创新区(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片区)经济社会管理事项赋权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 文号: | 铜政〔2025〕24号 |
| 生成日期: | 2025-11-07 | 发布日期: | 2025-11-07 |
| 有效性: | 有效 |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2 |
铜政〔2025〕24号
ladbrokes立博亚洲关于公布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
赋权清单(2025年版)和中国(安徽)自由
贸易试验区铜陵联动创新区(铜陵经济
技术开发区片区)经济社会管理事项
赋权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开发区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二批联动创新区实施省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的决定》(皖政〔2025〕44号)、《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关于动态调整〈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赋权指导目录〉的通知》(皖编办〔2025〕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赋权清单(2025年版)》和《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铜陵联动创新区(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片区)经济社会管理事项赋权清单(2025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稳妥做好赋权事项交接。市直相关部门要主动与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对接,明确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及时开展业务指导培训,移交所需的各类文件、档案资料、业务手册、服务指南、制式证明、证书等材料,会同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立博服务管理局)开放相关业务系统使用权限,并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完成赋权事项移交工作。移交工作完成前,相关事项仍由各赋权单位办理。
二、推动赋权事项落地见效。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切实提高承接能力,依法依规实施赋权事项,结合"互联网+立博服务",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重点围绕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生态环保等方面,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各赋权单位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
三、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根据赋权清单建立健全权责清单及公共服务清单,权责清单事项需公布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监督方式等,更新权力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点、权力运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及裁量基准;公共服务清单事项需公布实施依据、实施机构、服务对象、责任方式、监督方式等,同步更新公共服务指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评估动态调整清单。市委编办、市司法局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定期对开发区赋权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动态调整完善开发区赋权清单,建立健全"园区点单、部门指导、可收可放"的管理机制。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ladbrokes立博亚洲关于公布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赋权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铜政〔202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赋权清单(2025年版)
2.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铜陵联动创新区
(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片区)经济社会管理事项
赋权清单(2025年版)
2025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赋权清单(2025年版)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原实施部门 |
原实施层级 |
备注 |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行政许可 |
发展改革部门 |
市、县 |
|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 |
发展改革部门 |
市、县 |
年综合能耗3000吨以上项目和"两高"项目除外 |
|
3 |
上报国家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初审 |
其他权力 |
发展改革部门 |
市、县 |
|
|
4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其他权力 |
发展改革部门 |
市、县 |
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除外 |
|
5 |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发展改革部门 |
市、县 |
|
|
6 |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发展改革部门 |
市、县 |
|
|
7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发展改革部门 |
市、县 |
|
|
8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发展改革部门 |
市、县 |
|
|
9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发展改革部门 |
市、县 |
|
|
10 |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发展改革部门 |
市、县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原实施部门 |
原实施层级 |
备注 |
|
11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发展改革部门 |
市、县 |
|
|
12 |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发展改革部门 |
市、县 |
|
|
13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发展改革部门 |
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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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其他权力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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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行政许可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省、市、县 |
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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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集体合同审查 |
其他权力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县 |
|
|
17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表类) |
行政许可 |
生态环境部门 |
省、市、县 |
"两高"项目除外 |
|
18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其他权力 |
生态环境部门 |
市、县 |
备案情况同步告知属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
19 |
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 |
公共服务 |
生态环境部门 |
市、县 |
备案情况同步告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 |
|
20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 |
限于工业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
21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 |
|
|
22 |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
其他权力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 |
限于工业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
23 |
市政设施工程验收 |
其他权力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 |
限于工业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
24 |
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 |
其他权力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 |
|
|
25 |
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
其他权力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 |
限于工业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
26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权力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市、县 |
限于工业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
27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应急管理部门 |
市、县 |
|
|
28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应急管理部门 |
市 |
|
|
29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
其他权力 |
应急管理部门 |
县 |
|
附件2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铜陵联动创新区
(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片区)经济社会管理
事项赋权清单(2025年版)
一、行政权力事项(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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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 |
事项 类型 |
原实施 部门 |
赋权 层级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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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外资新建项目或并购项目,有股比、高管要求等规定的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发展改革部门 |
省、市、县 |
联动创新区范围内企业直报省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核准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如交通运输、原材料、城建、社会事业等属于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涉及外商投资的,与内资核准项目赋权意见一致。 |
|
2 |
内、外资项目(权限内)免税确认 |
|
行政确认 |
发展改革部门 |
省 |
下放内资项目(权限内)免税确认(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内资项目免税确认);鼓励类外资项目(权限内)免税确认由联动创新区范围内企业直报省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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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
|
其他权力 |
发展改革部门 |
省 |
联动创新区直报省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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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 |
事项 类型 |
原实施 部门 |
赋权 层级 |
备 注 |
|
4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
其他权力 |
发展改革部门 |
省、市、县 |
汽车其他投资项目(除整车外)备案权限。 |
|
5 |
全省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初审 |
|
其他权力 |
发展改革部门 |
省 |
每5年以省政府名义开展全省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活动,分配联动创新区一定表彰名额,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
|
6 |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园区、企业等认定 |
省级科普基地认定 |
行政确认 |
科技 部门 |
省 |
赋予受理和初审权限。 |
|
安徽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 |
省 |
赋予受理和初审权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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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表类) |
|
行政许可 |
生态环境部门 |
省、市、县 |
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明确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二、公共服务事项(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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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原实施部门 |
赋权层级 |
备 注 |
|
1 |
鼓励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国际展) |
商务部门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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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开发区内企业金融服务 |
商务部门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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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便利化改革事项(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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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原实施部门 |
对应权力事项 |
便利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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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发展改革部门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省发展改革委公布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提供业务指引。 |
|
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估 |
生态环境部门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联动创新区可根据项目复杂程度决定是否开展技术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