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000030968534/201206-0000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主体分类: | 住房建设 建函 其他 企业 企业 |
| 成文日期: | 2012-06-18 | 发布日期: | 2012-06-18 17:22 |
| 发文字号: | 建函〔2012〕22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市区办理瓶装液化气换气点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关于市区办理瓶装液化气换气点许可证
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函〔2012〕2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各燃气企业:
为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燃气经营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燃气经营者发放换气点许可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换气点申报条件
瓶装燃气换气点应当符合城市供应站点布局规划。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三)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换气点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换气点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验原件,收复印件),换气点房屋至少为砖混结构;
(三)换气点周围20米内无明火;
(四)换气点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得小于15m2,可将瓶库设置在与建筑(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
(五)门点内张贴禁火标志并配备消防器材,至少应配置8kg干粉灭火器2只;
(六)液化石油气必须专营,不得与其它商品混合经营;
(七)液化气企业供应站点负责人,安全员专业岗位证书;
(八)换气点从业人员培训上岗证件;
(九)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消防设施情况;
(十)现场审查意见。
三、办理程序
(一)各燃气企业先将申报的换气点向辖区建设局提出申请,初审合格后,经消防部门审批,再向市住房城建委申请,市住房城建委根据审核情况发放换气点许可证。
(二)各燃气企业换气点,经辖区建设局初审合格,并经消防部门审批后,将资料送到市立博服务中心二楼96号市住建委窗口(市11、16、21路公交车直达),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换气点,做进一步审查,并现场察看。符合条件的,发放换气点许可证。
附:液化石油气换气点许可证申请表
ladbrokes立博中文版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液化石油气换气点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
(负责人)
年 月 日
液化石油气换气点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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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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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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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气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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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气点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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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气点地址 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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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场所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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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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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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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存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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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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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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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备及消防急救工具 |
设备及工具名称 |
型号或规格 |
数量 |
运转或使用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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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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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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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建设部门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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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门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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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部门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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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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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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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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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格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