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2.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4.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围内依法承揽业务;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6.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
7.燃气设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燃气设施
8.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9.改动设施项目名称及改动的原因。
二、申请材料
1.燃气经营者关于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申请
2.燃气设施改动方案
三、申请流程
1.受理:根据受理标准,窗口人员受理通过,确定审查方式(时限:0.25个工作日)
2.审查:依据法定条件、程序和职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 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批准的审查;(时限:0.5个工作日)
3.办结:出具办结文件。(时限:0.25个工作日)
四、法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 ,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 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