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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000030968534/202301-00092 组配分类: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公众征集】关于征求《ladbrokes立博中文版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1-20
有效性: 有效
【公众征集】关于征求《ladbrokes立博中文版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20 10:19 来源:市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为进一步提升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ladbrokes立博中文版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完善。各界人士可以将书面意见于2023年2月18日前反馈至ladbrokes立博中文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安徽省ladbrokes立博中文版淮河大道中段612号,电话:2831661,邮箱:tlzjjcgk@126.com)

附件:1、ladbrokes立博中文版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ladbrokes立博中文版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2023年1月19日


ladbrokes立博中文版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功能,提高城市道路运行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铜官区、义安区、郊区、铜陵经开区)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车行道、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进行的城市道路建设及房地产开发、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信、消防、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园林绿化、人防、公共安全、管廊等设施的建设和养护工程,以及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进行勘探、养护、维修等临时性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挖掘人是指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挖掘施工单位是指受挖掘人委托从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具体工作的单位。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指导监督全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城管、发改、财政、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实行市、区(含铜陵经开区)分级负责制,坚持"谁审批,谁管理"原则。市相关部门按照职责牵头制定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等,强化协同配合,确保相关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占用挖掘计划管理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年度城市道路工程、各类管线等涉路施工需求和道路现状编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年度计划并公示。因燃气、电力、供排水、通信等管线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计划。

第九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年度计划每半年调整一次。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遵循同区域错时实施、同路段同步建设的原则。

工程建设单位确需在已公示的年度计划范围内调整项目的,应在计划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开工前30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调整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年度计划做出调整并对社会公布调整原因和结果。

第十条纳入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年度计划但未按计划实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说明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发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年度计划情况及年度计划调整情况。

第三章 占用挖掘许可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加强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的审批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和规定时限办结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许可手续。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可能影响其他单位合法权益的,工程建设单位还应征询相关单位意见。

第十三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收费标准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减免收费政策。

第十四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应优先采用非开挖工艺等新技术、新装备,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根据工程性质规模,在现场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现场作业实时、远程监控。

第十五条因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抢修城市道路管线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在紧急抢修的同时,按照管辖职责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办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挖掘。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许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

(一)新建、改建、扩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

(二)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列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

(三)挖掘人,挖掘施工单位被纳入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信用"黑名单"的;

(四)在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城市道路敷设同类管线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

属于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按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项目,挖掘人应依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详细的交通组织方案,报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九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挖掘人应在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前组织召开交通组织方案专家论证会。

(一)城市主、次干道需封闭半幅以上(含半幅)车行道占挖施工的;

(二)工程施工占用车行道期限在2个月以上的;

(三)在城市中心交通枢纽或人口密集区周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

(四)在主、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相交路口100米范围内占挖施工,且对交通影响较大的;

(五)其他对交通影响较大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的。

第二十条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挖掘人应在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前组织召开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一)新建、改扩建或拆除建(构)筑物;

(二)基坑开挖、桩基础开挖、地基加固、爆破、钻探、打井、灌浆、顶管等;

(三)敷设管线;

(四)采石、取土;

(五)其它可能影响或危害城市桥梁设施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挖掘人,挖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人员,必要时邀请施工区域市民代表等参加。

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原则上不得新增设置高压分支箱(环网柜)、弱电分支箱等设施,以确保城市道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三条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

第四章 施工占道管理

第二十四条占用挖掘车行道施工的,应当设置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人行便道,保证车辆、行人通行;需要车辆、行人绕行的,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明显的引导标志。占用挖掘人行道施工的,应当保留人行通道;因特殊原因无法保留人行通道的,应采取搭设行人安全通道、设置隔离栏等临时硬质隔离措施,确保行人安全通行。

第二十五条占道施工围挡应统一标准、规范设置,严格实行"即围即建、建成即拆",坚决杜绝"围而不建、建成不拆"。

占道施工围挡设置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六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工程告示牌、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并在围挡两端醒目位置悬挂《ladbrokes立博中文版市政设施建设类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断点的,应在每个断点处悬挂工程告示牌;夜间悬挂彩色警示灯,设置警示反光设施,配备符合城市照明相关标准的照明设施。

工程告示牌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挖掘人、挖掘施工单位、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相关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七条占道施工过程中,挖掘人应当按照《ladbrokes立博中文版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采取控制扬尘的措施,围挡外不得堆放任何物料、垃圾等,泥浆、废水不得溢流,保持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整洁。

第二十八条占道施工过程中,挖掘人应严格执行各类管线管理有关规定,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采取专项保护措施,确保地下管线及其他设施的安全。

在城市道路敷设各类管线,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规范、标准要求,且埋至道路结构层以下。

第二十九条占道施工过程中,挖掘人应做好围挡外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因施工造成围挡外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损坏的应负责及时修复或给予赔偿。

施工过程中,需要对城市道路进行导改的,导改后的道路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满足安全使用功能,且应保证各类检查井井盖完好,与路面平顺相接。

第三十条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回填应按照《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要求严格执行,分层夯实,保证质量。

第三十一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修复质量应不低于原设计标准,挖掘人应负责修复工程的质量保修,保修期一年。具体严格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挖掘修复,面层以下由挖掘人编制修复方案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认后,组织修复和验收;面层部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修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挖掘人负责占道施工期间的安全、围挡设置、文明施工和噪音、扬尘防治等工作。

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移交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信用"黑名单"制度。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挖掘人、挖掘施工单位依照规定程序纳入"黑名单"。

第三十五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实行信息预告制度,在占用挖掘施工前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枞阳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授权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解释。


关于《ladbrokes立博中文版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为提升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ladbrokes立博中文版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城市道路的完好安全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ladbrokes立博中文版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铜政办〔201215号)于20122月颁布实施,ladbrokes立博亚洲20211011日发布的《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汇总表》中第194条明确要求对《ladbrokes立博中文版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经了解,其他城市(省内芜湖、亳州,省外西安、深圳等)也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因此,对《ladbrokes立博中文版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增强日常管理的可操作性,进一步规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制定一部针对于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且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为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对全市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基本情况及占用、挖掘现状进行了全面摸底,在充分学习借鉴外地(西安、深圳等)在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安徽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省建设厅建城1996640号)、《ladbrokes立博中文版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铜政办〔202143号)等政策、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改形成了《管理办法》初稿,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内部多次组织讨论修改,并2023120通过书面、网上广泛征求意见后,进行了修改完善。后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办公会充分研究讨论后,2023518再一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原《ladbrokes立博中文版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四条,修改后《管理办法》共五章、三十六条。

第一章为总则(第一至八条)。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以及本办法的适用范围,界定了城市道路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概念,细化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二章为占用、挖掘许可(第九至十六条)。为了规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许可手续,明确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手续的各项要求以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新技术要求。

第三章为占用、挖掘管理(第十七至二十九条)。为了加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管理,明确了对占用、挖掘施工现场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提出了占用、挖掘工程围挡、工程告示牌、安全警示标志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明确了占用、挖掘后对城市道路修复工作的要求。

第四章为监督管理(第三十至三十条)。进一步压实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主体现场施工责任,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违法违规行为处理进行明确,对过程中优化营商环境和工作纪律要求作出了规定。

第五章为附则(第三十至三十条)。明确了参照执行《管理办法》的区域及管理办法》施行时间及解释权。

三、需要说明的几点问题

(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

城市道路属于市政设施的重要内容,规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是优化城市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结合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实际工作和上级相关要求,《管理办法》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核意见反馈时间由"20"个工作日缩减到"3"个工作日,删除了缴纳挖掘城市道路恢复质量保证金相关条款。《管理办法》新增了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在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工作中要严格落实《ladbrokes立博中文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二)关于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职责分工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涉及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涉及到城管执法、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为进一步压实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相关管理部门责任,同时鉴于我市目前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实行市区两级管理,也实行两级审批,因此《管理办法》新增了第五条、第七条对城市道路管理的部门职责和审批职责予以了明确。

(三)关于安全文明规范施工

鉴于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安全文明施工涉及到的标准要求十分具体,《管理办法》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宜在办法中予以逐条阐述,因此办法中仅对主要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如围挡、工程告示牌、安全警示标志和环保等。目前在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过程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办法制定了《ladbrokes立博中文版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待《管理办法》通过后,再根据《管理办法》对《ladbrokes立博中文版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细化完善。

(四)关于法律责任

鉴于《管理办法》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权创设法律责任。对现行文件"罚则"章节及第三十二条进行了删除,将第三十三条相关内容合并至《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章节第三十四条进行合理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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