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性,确定保政府信息及时、完整地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我局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和发布的协调工作,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局办公室具体落实。
第四条除工商局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不得公开。
第五条工商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应当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意后,根据职责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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