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科室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科室负责审核。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负责审核公开。
第四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事项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该政府信息。
第五条 信息的协调交流过程需通过安全的渠道进行,避免出现信息传递过程中不可公布信息外泄、信息损坏等情况的发生,造成无谓损失甚至更严重的影响。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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