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所属各科(室)和下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三、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市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四、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各科(室)及下属单位业务工作实际,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由各部门分管领导负责保密审查工作。
五、各科(室)及下属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保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六、各科(室)及下属单位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或负责保密审查工作人员提出审查意见;
3.各科(室)及下属单位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七、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八、各科(室)及下属单位对拟发布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九、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各科(室)及下属单位在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应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十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二、局系统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