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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00003097127W/202504-00048 组配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发布机构: ladbrokes立博亚洲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安徽省交通运输高频承诺轻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4-15
有效性: 有效
安徽省交通运输高频承诺轻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
发布时间:2025-04-15 09:10 来源: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安徽省交通运输高频承诺轻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
序号 业务类型 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1 公路路政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 公路路政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3 公路路政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 公路路政 擅自挖掘公路、公路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公路路政 铁轮车、履带车和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6 道路运政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 道路运政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 道路运政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9 道路运政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0 道路运政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道路运政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2 道路运政 客运经营者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13 道路运政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14 道路运政 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15 道路运政 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16 道路运政 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17 道路运政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8 道路运政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道路运政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20 道路运政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21 道路运政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2 道路运政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23 道路运政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24 道路运政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5 道路运政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6 道路运政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7 道路运政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28 道路运政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
29 道路运政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0 道路运政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31 道路运政 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装载货物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货运站装载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并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2 道路运政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33 道路运政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34 道路运政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35 道路运政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6 道路运政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7 道路运政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38 道路运政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 道路运政 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40 地方海事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二)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41 地方海事 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42 地方海事 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3 地方海事 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4 地方海事 船舶悬挂彩灯,不按照规定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本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包括下列行为:(六)船舶悬挂彩灯;
45 水路运政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6 水路运政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7 水路运政 出租、出借、倒卖水路运输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行政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48 水路运政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无运输经营资格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者及其船舶提供服务的 《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无运输经营资格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者及其船舶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
49 港口行政 港口经营人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 《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人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0 港口行政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51 航道行政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实施罚款时,应当综合考虑航道的等级及重要性、建设项目对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的影响程度、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合理确定罚款额度。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位于内河四级及以上航道或者通航5000吨级及以上海轮航道的建设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罚款幅度内给予从重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位于内河四级以下航道上且对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影响较小并及时消除隐患的建设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罚款幅度内给予从轻处罚。
52 工程质监 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检测或者鉴定不合格事项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检测或者鉴定不合格事项的。
53 工程质监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七)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
54 工程质监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报告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报告的。
55 工程质监 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执行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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