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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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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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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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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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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文件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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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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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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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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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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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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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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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1.客车车型分类收费标准(元/车公里):1类车0.45,2类车0.8,3类车1.1,4类车1.3;2.货车收费标准(元/公里):1类车0.45,2类车0.9,3类车1.35,4类车1.70,5类车1.85,6类车2.20,六轴以上的货车,在第6类货车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轴,按1.1倍系数确定收费标准;10轴及以上货车收费标准按10轴货车标准执行;
2.普通收费公路:1.客车车型分类收费标准(元/车次):1类车10,2类车10,3类车12,4类车24;2.货车收费标准(元/车次):1类车10,2类车20,3类车30,4类车40,5类车50,6类车60,6轴以上货车的收费标准,在第6类货车收费标准基础上,每增加一轴,收费标准按10元/车次递增,10轴及以上货车按10轴货车收费标准执行;
3.高速公路特大桥梁、隧道车辆加收通行费:车型分类收费标准(元/车次):1类车10,2类车15,3类车20,4类车25,5类车30,6类车30,第5类及以上货车,按照第5类车加收通行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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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交路〔2019〕144号、皖交路〔2020〕162号、皖交路〔2023〕201号、皖交路函〔2024〕356号、皖交路〔202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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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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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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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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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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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费时长15-30分钟不等;
2.新能源汽车当日首次2小时以内(含充电时间)免收停车费;
3.对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辆、环卫作业车辆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等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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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发改价费规〔2024〕4号、铜价服〔2018〕24号、铜发改价格函〔2023〕65号、铜发改价格函〔2022〕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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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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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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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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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舶过闸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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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管船闸(元/吨次):重载0.72,空载0.54;其他船闸(元/吨次):重载0.45,空载0.18。
2.途经江淮运河载运集装箱的船舶(不分空重载);载运集装箱数量达到船舶适航证书载明核定箱量50%及以上的多用途船或集散两用船;使用清洁能源为动力船舶的收费标准(元/吨次):重载0.64、空载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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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费〔2018〕63号、皖发改收费〔2019〕148号、皖发改价费函〔2024〕444号、皖发改价费函〔2025〕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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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或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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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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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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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拖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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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类车:400元/车/次;2类车:500元/车/次;3类车:550元/车/次;4类车:600元/车/次;5类车:700元/车/次;6类车:700元/车/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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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发改价费函〔2019〕503号、皖交路〔2025〕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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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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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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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吊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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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类车:800元/车/次;2类车:900元/车/次;3类车:1200元/车/次;4类车:1400元/车/次;5类车:1700元/车/次;6类车:1700元/车/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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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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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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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收入的5%~10%,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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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价服〔201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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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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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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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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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元/人·次,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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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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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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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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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发改价格〔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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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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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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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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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终端省辖市每月每卡24元,县(市)每月每卡23元;副终端每月每卡均为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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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服〔2011〕212号、皖价服函〔201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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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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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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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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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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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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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权交易手续费:协议转让方式,交易额的2‰;采取公开竞价方式成交的,1000万及以下按4%收取,1000万~5000万部分按3%收取,5000万~10000万部分按2%收取,10000万~50000万部分按1.2%收取,50000万以上按0.25%收取。
2.产权交易技术服务费:500万及以下,7.2‰收取;500万~1000万部分,5.6‰收取;1000万~2000万部分,4‰收取;2000~5000万部分,2.4‰收取;5000万以上部分,0.8‰收取。
3.2022年4月7日起国有产权以协议方式转让的,交易手续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10%;以竞价方式转让的,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交易服务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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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服〔2017〕83号、皖发改价费函〔2021〕240号、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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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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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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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证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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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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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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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发改价费〔2024〕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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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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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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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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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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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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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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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发改价费〔2025〕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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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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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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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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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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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住房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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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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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1.20元/平方米·月,不含电梯、增压水泵的运行电费。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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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价服〔201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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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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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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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危险废物处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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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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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按住院患者实际占用床日数收费,收费标准为2.5元/床·日;对医院门诊、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根据医疗废物的重量计费,收费标准为4元/公斤。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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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发改价格函〔2023〕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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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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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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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危废处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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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化处置费2.4元/公斤、焚烧处置费4.4元/公斤、稳定/固化处置费2.8元/公斤。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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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价服〔2016〕28号、铜发改价格〔2020〕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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