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市直、民办各学校、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安徽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市直专兼职督学管理,强化督学队伍建设,发挥教育督导作用,推动我市教育优质均衡高质量发展,经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制定相关工作通知,具体要求如下:
一、专兼职督学聘任条件
专兼职督学需达到以下基本聘任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熟悉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含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教育教学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四)专职督学原则上应满55周岁,兼职督学应为学校中层以上干部或副高级以上教师;
(五)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表达能力;
(六)品行端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七)热心教育督导事业,身体健康,能积极参加市教体局组织开展的有关教育督导和专题调研活动。
除以上基本条件,专职督学还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且担任市教体局科室主要负责人10年以上的在编在岗人员;
(二)连续担任局属学校正职5年以上的在编在岗人员;
(三)连续担任副县级以上局属学校副职10年以上,同时至少有一届兼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经历的在编在岗人员;
(四)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5年以上,且至少有一届兼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经历的在编在岗人员;
(五)其他由市教体局根据工作需要推荐的。
二、专兼职督学聘任程序
(一)专职督学根据聘任条件,可由本人向市教体局组织人事科或督导办提出申请,或由组织推荐,确定候选名单。经局组织人事科和督导办审核,由组织人事科报局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后,发文聘任。
(二)兼职督学由市教体局督导办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每届任期三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三届。任期届满,如未被续聘的,视为自动解聘。
(三)首次被聘任的专兼职督学,需由市教体局督导办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后经专业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三、专兼职督学的职责与权利
(一)专兼职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1.参加市教体局安排的教育督导、监测、评估和专项调研活动。
2.撰写教育督导、监测、评估和专项调研报告。
3.开展教育督导研究,参与制订教育督导文件,接受教育督导培训。
4.对教育决策提出咨询建议。
5.完成市教体局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专兼职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听取被督导单位的工作汇报,列席有关会议,参加其他教育教学活动。
2.调阅相关的文件、档案、资料。
3.召开座谈会,进行个别访谈、调查、测试。
4.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5.对被督导对象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6.对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听取处理结果的报告。
7.向市教体局反映督导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管理与考核
(一)专兼职督学由市教体局督导办负责管理。未经批准,专兼职督学不得独自开展督导工作,不得擅自发布督导结果及其有关内容。
(二)实施督导工作时,专兼职督学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应予回避。
(三)考核。市教体局督导办负责对专兼职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进行日常考勤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采取个人自评和督导部门年度考核相结合方式,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得分排前1/4的为优秀(分数不低于85分),分数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其余的为合格。考核结果作为督学是否续聘的依据,结果将通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督学和督学责任区,由市教体局发文予以表彰。
(四)专兼职督学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不履行督学职责,未经批准一年内有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督导和调研活动或不能完成督导任务的。
2.在督导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干扰学校正常工作或在督学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及其他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3.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4.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5.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的。
督学不能正常履行职责须书面请辞,市教体局于30日内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保障
市教体局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督导办统筹使用。结合实际,按规定妥善解决督学尤其是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
兼职督学所在单位将督学工作计入本人工作量,作为年终学校(单位)计算绩效工资的依据之一,具体计算方法由学校自主确定。
专职督学及工资关系在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的兼职督学,参加督导工作产生的交通费、误餐费等,根据其身份按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相关规定据实报销。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县区可参照市级文件执行,或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细则。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