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000030972311/202312-00063 | 组配分类: | 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
| 发布机构: | ladbrokes立博亚洲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卫生、医疗 |
| 名称: | ladbrokes立博亚洲卫生健康委员会其他权力事项清单(2023年版) | 文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3-12-20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令)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卫办秘〔2014〕524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资料的真实性、技术要件的合法合规性。 3.决定责任: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登记或不予备案登记的决定(不予备案的需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对准予备案登记的制发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并信息公开;对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按时办结和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保存备案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准予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在办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或其他造成较大损失的; 5.利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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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 消毒产品备案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进口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产品上市时要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供材料。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资料的真实性、技术要件的合法合规性。 3.决定责任: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登记或不予备案登记的决定(不予备案的需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对准予备案登记的制发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并信息公开;对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按时办结和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保存备案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消毒产品备案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准予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消毒产品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在办理消毒产品备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或其他造成较大损失的; 5.利用消毒产品备案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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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 对单位或个人设置的诊所备案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卫医政发〔2022〕33号)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工作。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资料的真实性、技术要件的合法合规性。 3.决定责任: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登记或不予备案登记的决定(不予备案的需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对准予备案登记的制发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并信息公开;对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按时办结和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保存备案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消毒产品备案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准予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消毒产品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在办理消毒产品备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或其他造成较大损失的; 5.利用消毒产品备案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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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2、《关于下放部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卫办秘〔2016〕458号)全文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资料的真实性、技术要件的合法合规性。 3.决定责任: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登记或不予备案登记的决定(不予备案的需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对准予备案登记的制发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并信息公开;对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按时办结和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保存备案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准予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在办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或其他造成较大损失的; 5.利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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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 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新(改、扩)建项目备案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二款: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安徽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实验室设立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框架图、实验室可能涉及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危害风险评估报告、实验室个人防护用品清单、其它相关材料等进行材料审核。 3、备案环节责任: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应予办理;对符合要求的,受理备案部门应予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告知理由);备案标准连同备案材料一份留受理备案部门存档。 4、监管环节责任:采取定期开展抽查、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备案后续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备案而不予备案的; 2、在备案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备案单位合法权益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符合标准备案条件而给予备案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7、泄露、扩散备案的内容或文本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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