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000030972311/202312-00062 | 组配分类: | 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
| 发布机构: | ladbrokes立博亚洲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卫生、医疗 |
| 名称: | ladbrokes立博亚洲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 文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3-12-20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申请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原件)、专家组评审意见及专家组组长签字);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或标准,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批文》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对医疗机构未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卫生审查的,不准予开展放射治疗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卫生审查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卫生审查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卫生审查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采纳专家组评审意见,导致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防护存在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卫生审查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在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卫生审查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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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申请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原件)、专家组评审意见及专家组组长签字);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或标准,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批文》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对医疗机构未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卫生审查的,不准予开展放射治疗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卫生审查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卫生审查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卫生审查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采纳专家组评审意见,导致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防护存在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卫生审查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在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卫生审查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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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5.《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拟设置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论证申请人《设置可行性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和我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批准设置后用房建设布局、环保部门的污水污物处理验收、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验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医务人员配备及技术资质、设备配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按《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导致医疗机构设置不能发挥应有社会效益,甚至出现医疗机构争夺病人无序竞争、过度诊疗恶性竞争,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未依法审查申请单位及设置人的资信证明,导致设置后医疗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未按法定技术标准要求,全面论证设置可行性,导致资金浪费、选址不合理、环保消防不达标、诊疗条件达不到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利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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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执业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现场验收报告)。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周期性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对医疗机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校验、变更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校验、变更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校验、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审查申报材料中徇私舞弊,导致医疗机构在执业中破坏生态环境、发生消防生安全事故、无法履行诊疗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5.出具虚假或错误的现场验收报告,导致医疗机构在执业中损害群众合法就医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事后监管中,发现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后,不依法进行处置和查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7.在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校验、变更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利用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校验、变更审批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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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申请登记书、医疗机构执业许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对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机构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对机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情况、医德医风、服务质量和水平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危害母婴健康的; 5.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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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4.《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产前诊断)人员进行监管,查处其在未取得产前诊断资质的机构内开展产前诊断、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危害母婴健康的; 5.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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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放射诊疗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重点查处服务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服务活动、出具虚假报告、以及将《放射诊疗许可证》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非法转让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在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查中徇私舞弊,导致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因没有能力开展相应检测而出局虚假报告,致使发生安全放射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在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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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 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使用、登记、保管等情况)。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周期性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使用、登记、保管等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审查申报材料中徇私舞弊,导致医疗机构在执业中破坏生态环境、发生消防生安全事故、无法履行诊疗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5、出具虚假或错误的现场验收报告,导致医疗机构在执业中损害群众合法就医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事后监管中,发现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使用、登记、保管等违法违规行为后,不依法进行处置和查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7、在医疗机构麻醉、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利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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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 省卫生健康委(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初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二审) |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3.《安徽省单采血浆许可工作规范》(皖卫医〔2008〕7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单采血浆站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周期性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使用、登记、保管等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审查申报材料中徇私舞弊,导致医疗机构在执业中破坏生态环境、发生消防生安全事故、无法履行诊疗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5、出具虚假或错误的现场验收报告,导致医疗机构在执业中损害群众合法就医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事后监管中,发现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使用、登记、保管等违法违规行为后,不依法进行处置和查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7、在医疗机构麻醉、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利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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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 医师执业注册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3.《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4.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优化我省医疗机构和医师准入管理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42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立博登录全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查找并核实网上信息与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相符)。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全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录入新的执业注册信息,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或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予以吊销执业资格的,收回并销毁当事人《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全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师执业注册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师执业注册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审查材料中接受托请徇私舞弊,致使不符合条件的医师在非法执业中损害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5.私自违规在全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录入虚假信息,致使对监管医师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事后监管中,发现医师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后,不依法进行处置和查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7.在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在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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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立博登录全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查找并核实网上信息与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相符)。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全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录入新的执业注册信息,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或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予以吊销执业资格的,收回并销毁当事人《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全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师执业注册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师执业注册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审查材料中接受托请徇私舞弊,致使不符合条件的医师在非法执业中损害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5.私自违规在全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录入虚假信息,致使对监管医师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事后监管中,发现医师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后,不依法进行处置和查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7.在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在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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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3.《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应当公示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事项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说明办理事项申请的途径和方法(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初审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环节责任: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核。 3、决定环节责任: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准予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外国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证件。 5、监管环节责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做出的卫生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决定的。 4、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5、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申请或者不予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申请理由的。 8、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擅自收费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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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 护士执业注册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护士条例》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4.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142号)5.《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6.《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立博登录全国护士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查找并核实网上信息与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相符);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字确认。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护士执业证书》并在全国护士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录入新的执业注册信息,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或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予以吊销执业资格的,收回并销毁当事人《护士执业证书》,并在全国护士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应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护士执业注册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护士执业注册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审查材料中接受托请徇私舞弊,致使不符合条件的护士在非法执业中损害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5.私自违规在全国护士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录入虚假信息,致使监管护士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事后监管中,发现护士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后,不依法进行处置和查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7.在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在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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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 医疗广告审查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信息公开,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包括:医疗机构是否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广告审查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广告审查申请准予行政许可; 3、擅自增设、变更的医疗广告审查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的医疗广告审查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危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5、在医疗广告审查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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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 省卫生健康委(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字确认。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的,或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予以吊销执业资格的,收回并销毁当事人《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护士执业注册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护士执业注册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审查材料中接受托请徇私舞弊,致使不符合条件的护士在非法执业中损害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5.私自违规在全国护士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中录入虚假信息,致使监管护士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事后监管中,发现护士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后,不依法进行处置和查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7.在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在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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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字确认。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的,或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予以吊销执业资格的,收回并销毁当事人《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广告审查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广告审查申请准予行政许可; 3、擅自增设、变更的医疗广告审查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的医疗广告审查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危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5、在医疗广告审查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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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 中医医疗广告审查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3.《医疗广告管理办法》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信息公开,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包括:医疗机构是否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广告审查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广告审查申请准予行政许可; 3、擅自增设、变更的医疗广告审查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的医疗广告审查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危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5、在医疗广告审查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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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拟设置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论证申请人《设置可行性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和我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批准设置后用房建设布局、环保部门的污水污物处理验收、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验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医务人员配备及技术资质、设备配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按《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导致医疗机构设置不能发挥应有社会效益,甚至出现医疗机构争夺病人无序竞争、过度诊疗恶性竞争,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未依法审查申请单位及设置人的资信证明,导致设置后医疗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未按法定技术标准要求,全面论证设置可行性,导致资金浪费、选址不合理、环保消防不达标、诊疗条件达不到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利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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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5.《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执业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现场验收报告)。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周期性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对医疗机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校验、变更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校验、变更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校验、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审查申报材料中徇私舞弊,导致医疗机构在执业中破坏生态环境、发生消防生安全事故、无法履行诊疗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5.出具虚假或错误的现场验收报告,导致医疗机构在执业中损害群众合法就医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事后监管中,发现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后,不依法进行处置和查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7.在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校验、变更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利用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校验、变更审批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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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疾控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卫生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重点检查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是否履行许可申报时的卫生质量控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核中徇私舞弊,致使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供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损害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在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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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级疾控部门;乡级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现场审核表逐项审核记录);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卫生许可证》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公共场所单位是否履行许可申报时的卫生质量控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限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核中徇私舞弊,致使公共场所单位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损害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在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审批办理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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