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住建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是指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二条 以公开为原则,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
(一)城市公共供水单位信息公开
单位概况信息。单位性质、规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办公地址、营业场所、联系方式、相关服务等信息;单位领导姓名、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能等。
价格收费信息。供水销售价格以及收费依据;维修和相关服务价格标准及收费依据。
供水服务信息。供水申请报装工作程序;供水服务范围;供水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限、网点设置、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和便民措施等;及时公开计划类施工停水及恢复供水信息、抄表计划信息。
水质信息。供水厂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信息,包含水样类型、公开频次、公开时间、水质指标情况。
供水安全信息。供水设施安全使用常识和安全提示。
咨询投诉信息。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监督投诉电话。
(二)城市公共供气单位信息公开
价格收费信息。燃气销售价格以及收费依据;维修和相关服务价格标准及收费依据。
供气服务信息。用气申请、过户、销户等服务项目办事指南;供气服务范围;燃气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线上线下办理渠道、时限、网点设置、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和便民措施;及时公开计划类施工停气及恢复供气信息、安全检查计划及抄表计划信息。
供气安全信息。燃气质量、燃气及燃气设施使用常识和安全风险、隐患信息。
第四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
第五条 在公开办事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六条 信息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政府门户网站或单位网站;
(二)公开栏、电子显示屏、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办事指南、服务手册等形式;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七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
(二)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
(三)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信息公开费用的;
(五)办事公开内容弄虚作假的;
(六)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要求设立咨询窗口,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商,限时回应关切,优化咨询服务,满足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个性化信息需求。信息公开咨询窗口设置方式,以开通热线电话或者网站互动交流平台、接受现场咨询等为主,注重与公共企事业单位客户服务热线、移动客户端等的融合,避免不当增加公共企事业单位负担。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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