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11340100MB1970295H/202408-00044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ladbrokes立博亚洲(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 名称: | 关于《ladbrokes立博中文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解读 | 文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4-08-09 | ||
| 有效性: | 有效 | ||
经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ladbrokes立博中文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首部城市公共交通地方性法规。
一、立法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公共交通是现代城市发展的方向"。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综合交通的重要组成,有集约高效、绿色低碳等特点,对于保障群众基本出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为适应新形势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需要,践行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亟需出台相关立博法规予以保障。
(一)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需要。国家和省市都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列为优先发展事项。我市出台地方性法规,有利于推动全市公共交通事业高质量发展。近年来,我市公共交通快速发展,现有公共汽车客运企业2家,营运车辆 967 辆,营运线路 139 条,营运线路总长度 3226.2 公里(其中ladbrokes立博中文版本级公交车辆733辆,营运线路89条,线路总长1878.2公里;枞阳县公交车辆234辆,营运线路50条,线路总长1348公里),实现了公交市域全覆盖,为群众安全便捷出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部分城市道路拥堵、公交车路权未得到有效保障,导致公交车运行速度慢、竞争力弱;群众对公交出行的多样化、高品质需求与传统公交运营模式产生矛盾。
(二)提升公交客运管理水平的需要。《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 年交通部5号令)》的贯彻落实,强化了政府监管、企业运营、服务社会等职责。为将这些规定落实到位,需要开展地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立法活动,制订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为城市公共交通的资金投入、土地开发、路权优先等扶持政策提供法治保障。
(三)解决制约公交事业发展问题的需要。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公交发展面临亟待解决问题:如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具有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属性的特殊领域,需要建立起制度化的财政补贴机制,将公交事业发展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部分公交设施项目建设滞后,公交设施维护的主体单位和职责不清,公交设施利用效率不高等方面。通过公交客运立法帮助解决以上问题,促进公交事业健康发展。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了《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等规章、文件,同时借鉴了黄冈、保定等其他地市的立法经验。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二十六条,不分章节,主要从适用范围,政府职责和部门职责,公交服务设施建设,公交运营管理,公交运营安全,成本规制,投诉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活动进行规范。总体上是根据省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进行细化和补充,也将我市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予以吸纳,重点内容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职责。鉴于城乡公交一体化,《规定》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第一条)。《规定》明确市、县人民政府是发展公交客运的责任主体,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安排、设施建设和维护、技术装备、运营服务等方面予以保障(第二条)。明确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交客运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具体工作进行细化(第三条)。
(二)关于公交服务设施。《规定》明确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保障工作(第四条)。《规定》对重要交通设施、重大公共设施及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要求配建公交设施,并提出"四同步"要求(第五条)。《规定》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需独立建设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改造项目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第六条)。对公交站点站名站牌设置、智能化建设作了分条规定。明确站点站名设置原则和站牌应当显示的内容,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智能化建设(第七、八条)。
(三)关于公交运营管理。明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管理单位负责对场站等服务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定期维修、保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对公交线网进行评估优化;公交运营企业负责在线路、站点、时间调整或者暂停运营时及时向社会公告,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公众出行需求(第九、十、十一条)。明确空调运行、免费群体规则(第十三条)。鼓励公交运营企业充分利用运力开展定制公交服务(第十四条)。要求公交运营企业将《规定》列举的司乘人员营运服务规范纳入企业考核评价体系(第十五条)。
(四)关于公交运营安全。《规定》明确公交运营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对公交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第十六条),列明扰乱客运秩序行为和影响车辆行驶、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禁止行为。明确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应急等部门,强化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活动监管(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 。
(五)关于成本规制、投诉处理。《规定》分别对成本规制、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投诉处理作出规定。成本规制是我市现行有效的经验做法,现明确需制定成本规制办法。《规定》对投诉处理明确要求十日内予以答复(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鉴于我市公交执法主体改革为交通运输部门,不同于省法规执法主体"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将省法规相关法律责任条款进行吸纳,同时便于执法部门直接依据《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七)关于生效时间。《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生效(第二十六条)。
四、《规定》的主要亮点特色
(一)鼓励智慧公交建设,提高智能化水平。为强化科技创新和智慧赋能,提高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智能化水平,《规定》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智能化建设,重点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智能支付、车辆运营调度管理、安全监控和应急处置等信息化系统,促进智慧公共汽车客运发展。
(二)推进特色公交建设,引导绿色出行。公共交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其发展水平直接影响市民出行的便捷性和幸福感。《规定》明确交通运输部门定期组织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客流调查和线路普查,对公交线网进行评估,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交通线路并向社会公布,满足公众出行需求。
(三)强化规划调控,促进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公交专项规划的调控作用,统筹客运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是实施国家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基础。鼓励城市公交运营企业利用运力资源,提供通勤、通学等多样化定制公交服务,其收益用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弥补营运亏损。
(四)加强政策保障,促进城市公交健康发展。城市公交具有公益属性,不能完全利用市场机制来实现供给的效率性,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挥保障职能,促进其健康发展。《规定》加强了政策保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公交服务设施用地、完善公交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部门将需独立建设的公交服务设施的建设、改造项目申报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