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dbrokes立博亚洲消火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保养和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物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维护管理》(GB/T 36122-2018)、《安徽省消防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ladbrokes立博亚洲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消火栓,即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包括快速路、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公路配建的消火栓。
(二)单位消火栓,即单位建筑区红线内的消火栓。
(三)住宅消火栓,即已交付业主使用的住宅、宅基地等配建的消火栓。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含铜陵经开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工作,确定管理目标和责任并纳入消防工作考核体系,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公共消防设施的资金投入力度,组织开展消火栓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治。
第五条 消防救援部门是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财政、发改、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消防救援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包含消火栓布局规划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包含市政消火栓设置内容。市政消火栓设置应当征询消防救援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网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消火栓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八条 新建城市道路必须配建市政消火栓并与给水管网连接,确保水压和水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供水管线,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标准配备市政消火栓。
城市老旧小区、危房和棚户区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同步补建、维修消火栓。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由供水单位具体负责维护保养。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市政道路总投资,维护保养经费和消防用水费用按市政道路管养体制,列入相关管养责任单位财政预算。
第十条 单位消火栓由所在产权单位具体负责建设和维护保养,并承担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产权单位将建筑物或者场所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责任;未明确的,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住宅消火栓的维护保养责任由物业服务人承担。未委托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区所在的社区(镇、办)应当组织业主协商确定维护管理办法。住宅消火栓保修期内维护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约定从物业服务费中列支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支。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未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又无维修资金的住宅区,由属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等现象;
(二)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等现象;
(三)消火栓部件丢失、损毁的,在24小时内进行修复;
(四)每半年定期全面试水一次,并清除栓内污水;
(五)如实记录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准确定的其他维护要求。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监管,实行统一编号,按区域划分管理范围,加强日常检查,并对消火栓的安装、维修、养护等工作进行指导。
市政消火栓应纳入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四条 大范围降压供水或停水时,供水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属地消防救援部门。
第十五条 市政消火栓一般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因绿化、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其他室外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办理使用手续并装表计量,同时向属地消防救援部门报告。
临时使用消火栓,不得损坏或改变消火栓的原状;造成损坏或改变的,由使用单位负责恢复。使用过程中,消防救援部门需紧急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义务保护消火栓完好,对破坏、损害消火栓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