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某特种材料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对外协单位某建筑公司职工未进行安全交底,同时对该建筑公司一名未持证但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未进行制止。经立案查处,认定该公司违法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及有关裁量,对该公司处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安环部长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将承包单位某建筑公司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移交给相关部门。
案例评析:本案例中该公司未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未制止承包单位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行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在工贸行业中属典型违案例。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主动加强管理、自主开展风险管控、日常排查自纠隐患,全面抓好本单位及外协单位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切实以安全护航发展。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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