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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00003097127W/202602-00001 组配分类: 清单公开
发布机构: ladbrokes立博中文版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交通运输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25年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2-05
有效性: 有效
交通运输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25年度)
发布时间:2026-02-05 15:40 来源:ladbrokes立博中文版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序号 实施部门 通用事项名称 行使层级及具体名称 说明 部门调整意见 实施机构
(二级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具体名称全称)
事项类别
1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负责建立和完善登记管理制度及网络登记系统,监督、检查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的登记工作。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地区监理工程师登记的具体工作。其中,从业登记由监理企业注册地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业绩登记由负责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质监机构)负责。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 认领。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依申请服务
2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损坏、遗失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第二十五条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遗失情况说明;
(四)《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原件。
一、二、三类及普通船员适任证书损坏、遗失补发 认领。 行政许可科 依申请服务
3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四章第一节(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提前1 0个工作日,持原证件(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时限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时应对其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复核,对违章处理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换证工作可结合年度道路运输经营者信誉考核工作一并进行。(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因损坏、污损,需换发新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需补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并在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 认领。 行政许可科、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依申请服务
4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项第一条: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4.《道路运输证》换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5.《道路运输证》补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6.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暂时保存《道路运输证》的,车籍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其补办新的《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认领。 行政许可科、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依申请服务
5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项第一条: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4.《道路运输证》换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5.《道路运输证》补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6.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暂时保存《道路运输证》的,车籍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其补办新的《道路运输证》。 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认领。 行政许可科、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依申请服务
6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出租汽车更新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更新车辆的,应当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出租汽车更新 出租汽车更新 认领。 行政许可科、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依申请服务
7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发、补发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发、补发 认领。 行政许可科、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依申请服务
8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服务(出租车服务监督卡发放)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第十八条: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2.《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并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服务(出租车服务监督卡发放)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服务(出租车服务监督卡发放) 认领。 行政许可科、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依申请服务
9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换发、补发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损坏、污损,到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后,发证机关应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换发、补发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换发、补发 认领。 行政许可科、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依申请服务
10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船舶国籍证书遗失、污损补发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17〕46号)第一百零七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遗失或者灭失的,原证书申请人应当持补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支持材料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第一百零八条 船舶登记机关应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第一百一十一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原证书申请人应当持换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及原船舶登记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证书。 船舶国籍证书换发、补发 认领。 行政许可科 依申请服务
11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船舶所有权证书遗失、损毁补发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17〕46号)第一百零七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遗失或者灭失的,原证书申请人应当持补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支持材料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第一百零八条 船舶登记机关应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第一百一十一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原证书申请人应当持换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及原船舶登记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证书。 船舶所有权证书遗失、损毁补发 认领。 行政许可科 依申请服务
12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等证书遗失、灭失补发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2017版)第一百零七条: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遗失或者灭失的,原证书申请人应当持补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支持材料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 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等证书遗失、灭失补发 认领。 行政许可科 依申请服务
13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换发、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3号)第十七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截止前1年以内,或者在船舶国籍证书重新核发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凭原证书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 第十八条:证书污损不能辨认的,视为无效,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证书遗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换发或者补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原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有效期。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换发、补发 认领。 行政许可科 依申请服务
14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船员服务簿证书页满、损坏换发,遗失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已持有有效船员《适任证书》但无船员服务簿的船员,可凭船员《适任证书》在任一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发证机构1领取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簿。船员在服务簿记载事项变更、服务簿补换发时应当填写《船员基本信息表》( 见附件2 )。 船员服务簿证书页满、损坏换发,遗失补发 认领。 行政许可科 依申请服务
15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转籍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第二十九条第三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申请转籍的,受理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查询核实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信息后,重新发放从业资格证件并建立档案,收回原证件并通报原发证机关注销原证件和归档。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档案转籍 根据最新法规调整予以完善。 认领。 行政许可科、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依申请服务
16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申请转籍的,受理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查询核实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信息后,重新发放从业资格证件并建立档案,收回原证件并通报原发证机关注销原证件和归档。第三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 根据最新法规调整予以完善。 认领。 行政许可科、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依申请服务
17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交运规〔2022〕6号)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等级为不合格的,应当在诚信考核等级确定后30日内,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要求,到道路运输企业或者从业资格培训机构接受不少于18各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的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后,其诚信考核等级恢复为A级。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 根据最新法规调整予以完善。 认领。 行政许可科、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依申请服务
18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标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9号)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车辆技术状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查验以下相应证明材料:(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标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标注 根据最新法规调整予以完善。 认领。 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依申请服务
19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客车客运标志牌遗失、损毁补(换)发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第四节第五条第七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遗失补办手续:1.《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遗失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道路班车客运标志牌证遗失、损坏补领申请表》、市级以上报刊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等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启事,经核实后,予以补办班车客运标志牌。2.在班车客运标志牌补办期间,发给临时客运标志牌。3.班车客运标志牌损坏的,交旧领新。
客车客运标志牌遗失、损毁补(换)发 客车客运标志牌遗失、损毁补(换)发 认领。 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依申请服务
20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补(换)发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2.《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从事省内水路运输、省际普通货船运输、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水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符合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补(换)发 认领。 行政许可科 依申请服务
21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省内水路运输、省际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污损补发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配发机关申请补发。
2.《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省内水路运输、省际普通货船运输、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水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符合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设区的市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水路运输业务申请人发放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向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发放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船舶营业运输证》记载事项变更或者遗失、灭失、损毁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换发、补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换发、变更《船舶营业运输证》,应当交验原《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文件。不能提交的,应当说明理由。
省内水路运输、省际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污损补发 认领。 行政许可科 依申请服务
22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1.《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2.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及以下的,由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主体核定;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的,由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考核等级为AAAAA级、AAAA级、AAA级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公布,并将AAAA级、AAAAA级的核定结果报送交通运输部。
AA级核定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初评 认领。 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主动服务
23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 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2.《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交运规〔2022〕6号)第十八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周期届满后20日内,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等确定诚信考核等级。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 根据最新法规调整予以完善。 认领。 行政许可科 主动服务
24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结果公布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道路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应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为设区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结果公布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结果公布 认领。 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主动服务
25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发布 《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本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发布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发布 认领。 建设管理科 主动服务
26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预警 1.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预防与预警"中"3.1 预防预警机制"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按照《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开展对气象、海洋、水利、国土等部门的预警信息以及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搜集、接收、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完善预防预警机制,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形,按照相关程序发布预警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防抗台风等极端天气应急预案等九个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版)的通知(办安监字﹝2014﹞23号)《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全文。
3.《关于印发改革后厅机关"1+5+1+X"内部运行机制(试行)的通知》中公益服务事项明确:发布省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预警和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4.贯彻上级领导指示发布预警。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预警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预警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预警 认领。 建设管理科 主动服务
27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动态信息发布 1.《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皖交建〔2021〕198 号)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数据的统计分析,建立健全质量动态信息发布和质量问题预警机制。各参建单位应当配合完成各项数据的汇总统计工作。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第28号)第三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数据的统计分析,建立健全质量动态信息发布和质量问题预警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动态信息发布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动态信息发布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动态信息发布 认领。 建设管理科 主动服务
28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开展"路政宣传月"活动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4〕106号):将每年5月份确定为全国路政宣传月。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大力开展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与解读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宣传严格执法、文明服务的先进典型人物和事例,及时通报违纪违法问题查处情况,积极争取社会公众理解与支持,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安全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开展"路政宣传月"活动 开展"路政宣传月"活动 开展"路政宣传月"活动 认领。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主动服务
29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通阻信息发布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通阻信息发布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通阻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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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城市公共汽车站点命名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城市公共汽车站点的命名应当指位明确、导向无误,一般以传统地名或者所在道路、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设施、历史文化景点或者公共服务机构的名称命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城市公共汽车站点命名 城市公共汽车站点命名 认领。 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主动服务
31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30日内,持本人的从业资格证件到当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鼓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实施网上签注。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4)计分,分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驾驶员;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并提供查询服务。
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认领。 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主动服务
33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港口公用信息发布 1、《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省港口管理机构和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港口信息标准化建设,及时发布港口公用信息,为港口经营人、旅客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2、《港口统计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 :港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统计职责:(六)搜集、整理、审核、汇总、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统计数据,编制、提供、管理港口统计资料,定期发布港口统计信息.
港口公用信息发布 港口公用信息发布 认领。 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主动服务
34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共汽车客运线网优化服务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城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客流量调查和客运线路普查,优化公共汽车线网,合理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和运营时间。 公共汽车客运线网优化服务 公共汽车客运线网优化服务 认领。 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主动服务
35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国道、省道干线公路警示标志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二条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国道、省道干线公路警示标志设置 国道、省道干线公路警示标志设置 认领。 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主动服务
36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国道、省道干线公路日常养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国道、省道干线公路日常养护 国道、省道干线公路日常养护 认领。 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主动服务
37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因严重自然灾害中断的应急修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因严重自然灾害中断的应急修复 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因严重自然灾害中断的应急修复 认领。 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主动服务
38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中国航海日宣传活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航海日活动的意见》(交办水〔2015〕70号)(四)航海日公告。7月11日,将向全社会发布2015年中国航海日公告,宣传航海和海洋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实施国家战略中航海和海洋部门所肩负的艰巨任务,争取社会各界对航海和海洋的更多关注和支持。 中国航海日宣传活动 认领。 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主动服务
39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信誉考核结果发布 《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信誉考核结果发布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信誉考核结果发布 认领。 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主动服务
40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发布 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2.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发布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发布 根据最新法规调整予以完善。 认领。 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主动服务
41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公布 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公布 认领。 综合运输科、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主动服务
42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违法超限运输记录公众查询服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ladbrokes信息工作的意见》(六)推进管理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各自的事权和职能,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推动执法部门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五十条:"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
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违法超限运输记录公众查询服务 违法超限运输记录公众查询服务 认领。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依申请服务
43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2328交通运输服务投诉举报及咨询受理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实施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4〕29号):12328电话为交通运输行业统一的社会公益性服务监督电话,主要功能包括交通运输行业服务监督、投诉举报、咨询服务等,业务领域主要覆盖道路运输、公路、水路等行业。 12328交通运输服务投诉举报及咨询受理 12328交通运输服务投诉举报及咨询受理 认领。 12328 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 依申请服务
44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接受社会监督。乘客认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投诉,并提供出租汽车车牌号码、乘车发票、起止地点、本人联系方式及真实姓名等有关证据和材料。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 认领。 12328 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 依申请服务
45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共汽车乘客投诉受理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乘客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驾驶员和乘务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 公共汽车乘客投诉受理 公共汽车乘客投诉受理 公共汽车乘客投诉受理 认领。 12328 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 依申请服务
46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受理 1.《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皖交建〔2021〕198 号)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或者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诉和举报事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或举报人。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如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投诉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举和投诉。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受理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受理 农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受理 认领。 12328 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 依申请服务
47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和投诉受理
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如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投诉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举和投诉。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和投诉受理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和投诉受理 农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和投诉受理 认领。 12328 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 依申请服务
48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2395水上遇险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2395为全国统一水上遇险求救电话,在水上、船舶一旦发生碰撞、触礁、搁浅、漂流、失火等水上交通事故或遇到人员落水突发事件需要求助,可拨打水上搜救12395专用电话。 12395水上遇险救助 认领。 12328 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 依申请服务
49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服务单位变更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服务单位变更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服务单位变更 认领。 行政许可科、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依申请服务
50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省市际旅游客运车辆工作率信息发布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省市际旅游客运车辆工作率信息发布 认领。 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主动服务
51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补发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八条 遗失或污损等原因需补发《合格证》者,应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说明原因,并递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第(一)项材料。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补发 认领。 行政许可科 依申请服务
52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的公路、桥梁、隧道公告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的公路、桥梁、隧道公告 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的公路、桥梁、隧道公告 认领。 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主动服务
53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设置公路交通标志并公告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设置公路交通标志并公告 设置公路交通标志并公告 认领。 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主动服务
54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船舶登记资料查询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17〕46号)第一百四十六条 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查询船舶登记簿。 船舶登记资料查询 认领。 行政许可科 依申请服务
55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签发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四条: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签发 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签发 认领。 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依申请服务
56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船舶安全文书核发(航行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船舶垃圾记录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必须持有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防污文书或者记录文书。在内河航行的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必须持有油类记录本。第二十八条 在港口的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必须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一)冲洗载运有毒货物、有粉尘的散装货物的船舶甲板和舱室;(二)排放压舱、洗舱和机舱污水以及其他残余物质;(三)使用化学消油剂。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6号)第二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完成船舶安全监督后应当签发相应的《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由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签名。
船舶安全文书核发(航行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船舶垃圾记录簿) 认领。 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依申请服务
57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清理公路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清理公路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 清理公路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 认领。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主动服务
58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发布航道通告、航行通(警)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家主席令2015年17号)第十七条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航道进行巡查,发现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保证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应当进行维护,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2.《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第355号令)第四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省级权限范围内发布航道通告、航行通(警)告 市级权限范围内发布航道通告、航行通(警)告 县级权限范围内发布航道通告、航行通(警)告 认领。 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主动服务
59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提供车辆超载卸载货物堆场服务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条: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需要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的,承运人应当支付必要的劳务或者保管费用。 提供车辆超载卸载货物堆场服务 提供车辆超载卸载货物堆场服务 认领。 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依申请服务
60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服务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服务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服务 认领。 建设管理科 主动服务
61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工程施工环境协调服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定"规定。 交通工程施工环境协调服务 交通工程施工环境协调服务 认领。 建设管理科 主动服务
62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春运、十一黄金周和传统节假日旅客运服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定"规定。 春运、十一黄金周和传统节假日旅客运服务 春运、十一黄金周和传统节假日旅客运服务 认领。 综合运输科 主动服务
63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提供交通运输行业立博法规宣传服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定"规定。 提供交通运输行业立博法规宣传服务 提供交通运输行业立博法规宣传服务 认领。 立博法规科 主动服务
64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养护作业封闭、占用公路公告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公路养护作业封闭、占用公路公告 公路养护作业封闭、占用公路公告 认领。 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主动服务
65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客运车辆更新或新增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节 三、客运车辆异动。(一)更新或新增客运车辆
1.在经营期限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更新、新增客运车辆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客运经营者提交的车辆更新或车辆调换方案等材料,考虑车辆技术状况、座位数量、类型等级等因素,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2.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相当,或者比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更新,并配发《道路运输证》。
3.更新的客运车辆比原车辆技术等级、类型等级低的,应当不予更新。
客运车辆更新或新增 客运车辆更新或新增 认领。 行政许可科、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依申请服务
66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客运车辆退出市场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节 三、客运车辆异动。(二)客运车辆退出市场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拟不再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等,并存档;无法收回的,应及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宣布作废。 客运车辆退出市场 客运车辆退出市场 认领。 行政许可科、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依申请服务
67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客运车辆转籍或过户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节 三、客运车辆异动。(三)转籍或过户客运车辆
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要求将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出具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档案中。
3.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档案。
4.客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客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5.客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客运车辆转籍或过户 客运车辆转籍或过户 认领。 行政许可科、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依申请服务
68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客运车辆报停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节 三、客运车辆异动。(四)客运车辆报停
1.客运车辆报停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客运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3.无正当理由客运车辆连续报停不得超过180天。
客运车辆报停 客运车辆报停 认领。 行政许可科、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依申请服务
69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道路货运车辆转籍、过户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九、货运车辆异动。(一)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办理程序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车辆转籍过户申请表》(2)《道路运输证》(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办理事项的委托书。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
3.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4.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货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管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5.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货运车辆转籍、过户 货运车辆转籍、过户 认领。 行政许可科 依申请服务
70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道路货运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九、货运车辆异动。(二)货运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办理程序
1.货运车辆拟报停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需持《车辆报停申请表》、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事项的委托书和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货运车辆报停后申请恢复营运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持《车辆恢复营运申请表》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事项的委托书,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货运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 货运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 认领。 行政许可科 依申请服务
71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道路货运车辆退出营运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九、货运车辆异动。(三)货运车辆退出营运
(1)对到报废期车辆或经检测不合格不能继续从事营运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道路运输证》并在媒体公告。
(2)道路运输经营者因严重违章,按照有关规定须吊销其《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吊销,并在媒体公告。
货运车辆退出营运 货运车辆退出营运 认领。 行政许可科 依申请服务
72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转籍、过户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四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异动 (一)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转籍、过户办理程序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车辆转籍过户申请表》2.《道路运输证》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办理事项的委托书。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
3.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4.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管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5.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转籍、过户 认领。 行政许可科、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依申请服务
73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四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异动(二)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办理程序
1.车辆拟报停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需持《车辆报停申请表》和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车辆报停后申请恢复营运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持《车辆恢复营运申请表》,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 认领。 行政许可科、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依申请服务
74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退出营运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四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异动(三)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退出营运
(1)对到报废期车辆或经检测不合格不能继续从事营运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道路运输证》并在媒体公告。
(2)道路运输经营者因严重违章,按照有关规定须吊销其《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吊销,并在媒体公告。
(3)对于已取得《道路运输证》,180日(含)以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年审、检测或维护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道路运输证》,并在媒体公告。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退出营运 认领。 行政许可科、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依申请服务
75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补发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第十四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二)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材料。第十五条: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港口经营许可证换发、补发 认领。 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依申请服务
76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工程招投标备案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工程招投标备案 公路工程招投标备案 公路工程招投标备案 认领。 建设管理科 依申请服务
77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水运工程招投标备案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其招标实施主体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并统一由总承包发包的招标人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招标及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报有监督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规定重新进行了资格预审或招标,再次出现了需要重新资格预审或者重新招标的情形之一的,经书面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后,招标人可不再招标,并可通过与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中标人,将谈判情况书面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水运工程招投标备案 水运工程招投标备案 水运工程招投标备案 认领。 建设管理科 依申请服务
78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第五条:工地试验室设立实行登记备案制。经试验检测机构授权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当填写"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经建设单位初审后报送项目质监机构登记备案,质监机构对通过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见附件3)。
3.《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皖交质监〔2012〕6号)第七条:工地试验室应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能力核查并向项目质监机构办理备案后,才能开展工地试验检测工作。工地试验室未备案前,所有试验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母体机构)进行或外委。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 认领。 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依申请服务
79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包车客运备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五十八条: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1)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客运经营者配发。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日。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省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式样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包车客运备案 包车客运备案 认领。 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依申请服务
80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备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五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备案 认领。 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依申请服务
81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备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第30号)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货运站名称、经营场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备案 认领。 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依申请服务
82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变更备案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十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发生下列情况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四)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五)接受管理的船舶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变更备案 认领。 行政许可科 依申请服务
83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水路运输经营变更备案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十八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发生下列情况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四)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五)经营的船舶发生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水路运输经营变更备案 认领。 行政许可科 依申请服务
84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十四条第三款: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 认领。 行政许可科 依申请服务
85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二十七条: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经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 认领。 行政许可科 依申请服务
86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涉水工程通航安全技术参数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完工后或者工程竣工后,将工程有关通航安全的技术参数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涉水工程通航安全技术参数备案 认领。 建设管理科 依申请服务
88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内河通航水域内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5号)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1年第5号)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十)项列明的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前将作业或者活动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3.《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第十条第一款:在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内河通航水域内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备案 认领。 行政许可科 依申请服务
89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船舶试航活动备案 《船舶试航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海通航〔2023〕34号)第六条第二、三、四款:"试航船舶从内河通航水域出发,试航活动水域在海上且可能影响海上通航安全的,船舶修造企业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试航活动所在地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并提前3个工作日向始发地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或地市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试航活动水域在内河通航水域且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船舶修造企业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始发地、试航活动水域所在地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或地市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始发地、试航活动水域所在地属于同一直属海事局或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的,船舶修造企业可只向始发地辖区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或地市级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或备案。 船舶试航活动备案 认领。 行政许可科 依申请服务
91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港口变更固定设施备案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二十条: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客运站、堆场、仓库、储罐、岸电和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港口变更固定设施备案 认领。 行政许可科 依申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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