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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ladbrokes立博亚洲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6年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7-08
有效性: 有效
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6年版)
发布时间:2026-07-08 08:27 来源: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6年版)
第一类轻微免罚事项
序号 业务类型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免罚情形
1 公路路政 未经许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1)未经同意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积极配合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未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积极配合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积极配合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 公路路政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违法作业刚开始,经制止,及时停止违法作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 公路路政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移动公路设施能及时恢复原状尚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或者损害公路附属设施价值轻微,并能及时恢复原状或足额赔偿,尚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的。
4 公路路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5 公路路政 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6 公路路政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涉路工程设施对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造成轻微影响,能够及时改正的。
7 公路路政 擅自占用公路、公路用地 (1)擅自占用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占用公路用地。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时清除,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8 公路路政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穿越、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 (1)未经同意修建穿越、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穿越、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但积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9 公路路政 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铺设施工刚开始,能够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0 公路路政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悬挂的非公路标志;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脱落、跌落、坠落等情况;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路路产等危害后果。(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11 公路路政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次生损失的。
12 道路运政 客运经营者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规定的线路在运行时间段存在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交通管制等不利于道路通行的客观因素。
13 道路运政 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
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5.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
14 道路运政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同时存在不按批准站点停靠的行为。
4.核定运行线路在运行时间段存在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交通管制等不利于道路通行的客观因素。
5.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15 道路运政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危害后果轻微,已经改正的。
16 道路运政 客、货运经营者未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监控功能的设施的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监控功能的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危害后果轻微,已经改正的。
17 道路运政 客、货运经营者未随车携带班车客运标志牌的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随车携带班车客运标志牌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标志牌信息,且经查验相关标志牌合法有效的。(该事项免罚不限于首次)
18 道路运政 道路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或检测运输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的。
4.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
5.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19 道路运政 道路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或检测运输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的。
4.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
5.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20 道路运政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21 道路运政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因紧急情况更换车辆未及时报告。
22 道路运政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三)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承诺及时改正,使用文明用语,保证车容车貌符合要求;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23 道路运政 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已按照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4.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24 道路运政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3.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25 道路运政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3.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26 道路运政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3.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27 道路运政 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1.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2.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28 道路运政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9 道路运政 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故拒载乘客的(职权编号:JT-DLYZ-231)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拒载行为:
(一)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遇乘客示意停车而拒载的;
(二)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在停靠站点或者路边候客而拒载乘客的;
(三)无正当理由中断、终止服务或者将乘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在城区内营运,因乘客不同意议价而拒载的;
(五)在营运期间挑拣乘客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的其他行为。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无故拒载乘客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3.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30 道路运政 网约车驾驶员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职权编号:JT-DLYZ-246)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3.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31 道路运政 出租汽车驾驶员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职权编号:JT-DLYZ-154)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一)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3.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32 道路运政 网约车驾驶员违规收费(职权编号:JT-DLYZ-247)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3.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33 道路运政 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职权编号:JT-DLYZ-032)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一)项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二)项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3.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34 道路运政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职权编号:JT-DLYZ-161)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八)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3.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35 地方海事 船舶未依法悬挂
国旗,或者违法
悬挂其他国家、
地区或者组织的
旗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船舶傍晚未降下国旗。
2.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
4.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5.经责令改正,当场纠正。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中国国籍船舶使用的国旗轻微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尺度,或国旗悬挂的位置不符合规定。
2.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
4.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5.经责令改正,在规定的位置悬挂国旗 , 或更换符合要求的国旗。
36 船舶未按规定标
明船名、船舶识
别号、船籍港、
载重线标志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船舶船名、船籍港被遮挡;
(2)船名、船籍港标志大小、位置、标识方式等不符合规范要求,不影响辨认的。
2.不存在主观故意。3.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5.经责令改正,立即纠正或在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期限内纠正。
37 地方海事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未按规定报备,开展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救生设备,船舶悬挂彩灯,或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2.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4.经责令改正,在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期限内补办备案手续。
38 地方海事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39 地方海事 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有证据证明离船船员因身体原因或社会公序良俗情形离船。
2.值班人数应满足紧急情况下靠离泊等应急处置需要。
3.客船、危险品船舶不适用。
4.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6.经责令改正,离船船员在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期限内返回船上或另行安排船员值班。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离船船员为驾驶员或轮机员1人,且离船持续时间少于4小时。
2.值班人数应满足紧急情况下靠离泊等应急处置需要。
3.客船、危险品船舶不适用。
4.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6.经责令改正,离船船员在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期限内返回船上。
40 地方海事 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非客船、非危险品船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
(2)非客船、非危险品船未开展开航前自查。
2. 无 自查记录或未开展自查的航次不涉及海事违法行为或事故险情。
3. 船舶发生事故维修、经过厂修 ,或长期停航后的首航次不适用。
4. 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5. 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6. 经责令改正,承诺按规定开展自查,并随船保存自查记录。
41 地方海事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 ,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 ,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 ,船舶报告时间不符合规定(采用航次报告的 ,船舶于4小时内向预计驶离或抵达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 ,或提前时间超过24小时。航程不足4小时的 ,未在驶离的同时报告下一港进港信息。船舶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 ,未在抵达后立即报告出港信息)。
(2)船舶报告形式、航次动态(吃水信息除外) 等信息报告错误。
2. 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 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4. 经责令改正,在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变更报告的。
42 地方海事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
2. 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 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4. 经责令改正,当事人通过海事信息化平台等方式办理变更手续。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
1.船员服务簿记载的持证人姓名、出生日期、国籍等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
2.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4.经责令改正,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变更手续。
43 港口行政 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按要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4 港口行政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按要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5 港口行政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6 水路运政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47 工程质监 检测人员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二)项 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二)同时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的。
1.符合轻微免罚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8 工程质监 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参加比对试验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四)项 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四)不按照要求参加比对试验的。
1.符合轻微免罚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9 工程安全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符合轻微免罚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50 工程招投标 招标人未按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二)项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
1.符合轻微免罚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51 工程招投标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规定的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十一)项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1.符合轻微免罚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第二类轻微免罚事项
1 公路路政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相关设施,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和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
2 公路路政 公路建设项目擅自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立项,并按国家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但未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后,停止施工、恢复原状的。
3 公路路政 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埋设管线(道)、电缆,经制止,及时主动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 公路路政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未履行公路绿化义务或未履行公路水土保持义务,未造成水土流失和公路地质灾害,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提出后,及时进行整改的。
5 公路路政 超限运输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品与《通行证》所要求的不一致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实际轴载或者车货总重或几何尺寸高于《通行证》标注数值10%以下的
6 公路路政 擅自占用村道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村道普通路段面积较小,及时清除,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7 公路路政 擅自挖掘村道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1个点或挖掘村道1平方米以下,能够及时恢复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8 公路路政 损坏村道附属设施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损坏村道附属设施不满100元,及时修复或赔偿的。
9 公路路政 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移动、涂改村道安全设施、防护设施以外的附属设施,经制止,自行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0 公路路政 涉路施工擅自占用村道、村道公路用地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村道、村道公路用地,面积较小,及时清除,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1 公路路政 涉路施工擅自挖掘村道、村道公路用地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1个点或擅自挖掘村道、村道公路用地1平方米以下,能够及时恢复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12 公路路政 未经同意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但积极配合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3 公路路政 未经同意跨越、穿越村道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在村道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架设、埋设普通管道、电缆不满3米,及时纠正的。
14 公路路政 未经许可利用村道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铺设施工刚开始,能够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5 公路路政 未经许可利用跨越村道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跨越村道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刚开始施工,经责令改正,能够及时恢复原状的。
16 公路路政 擅自在村道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平面交叉道口未造成村道边沟等设施损坏,经制止,自行恢复原状的。
17 公路路政 擅自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进行相关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埋设管道、电缆,经制止,主动拆除的。
18 公路路政 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刚开始新建、改建、扩建,经制止及时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9 公路路政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损坏公路路面不满2平方米的; (2)污染公路路面不满10平方米,及时恢复原状的。
20 公路路政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摆摊设点和堆放物品;该行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21 公路路政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堆放的物品或搭建设施属于能够立即清除、拆除并恢复桥下空间原貌的情况;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或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堆放物品和搭建的设施,消除安全隐患;不适用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情形;该行为未造成影响桥体安全等危害后果。(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22 公路路政 擅自挖掘公路、公路用地 (1)擅自挖掘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挖掘公路用地。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式挖掘(深度50cm以上)1个点或挖掘公路、公路用地1平方米以下,能够及时恢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3 公路路政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000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设置移动式非公路标志不满3次,悬挂跨路横幅不满3条,利用公路附属设施设置墙体标语类非公路标志不满10平方米,以及设置附着式非公路标志不满3块(条)的,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相应的非公路标志和设施;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24 公路路政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4.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25 公路路政 铁轮车、履带车和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驶或驶离公路;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26 公路路政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法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驶离公路;
未造成交通拥堵、公路路产损坏,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27 公路路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28 公路路政 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协助消除违法状态。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或者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20%的。
4.未因此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
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
29 公路路政 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2.未按许可的路线行驶,属一类、二类件车辆,未造成后果的。
30 道路运政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货物没有脱落、扬撒等或脱落、扬撒但未污染路面,并当场改正的。
4.未因此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
31 道路运政 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32 道路运政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33 道路运政 道路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34 道路运政 道路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35 道路运政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按照执法部门的要求,积极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36 道路运政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1.首次实施此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及时改正的;
4.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
37 道路运政 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2.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38 道路运政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2.未对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效率造成实质影响;3.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39 道路运政 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2.未对乘客通行和应急疏散效率造成实质影响且未干扰前述设施正常运行3.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40 道路运政 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2.情节显著轻微,未导致任何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其他不利后果;3.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调查。
41 道路运政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单位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进行作业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暂时停止作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损坏或者影响运营安全的,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进行作业; 1.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未造成实际危害;2.经劝止后立即停止作业,并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报备。
42 道路运政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单位未制定和落实安全防护方案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暂时停止作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损坏或者影响运营安全的,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制定和落实安全防护方案; 1.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2.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并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向轨道运营单位提交方案并落实。
43 道路运政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1.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2.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44 道路运政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免罚条件: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以及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历史接单记录不满三个月,月均少于30单的;
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5.按照执法部门要求,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45 道路运政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免罚条件: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以及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46 道路运政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巡游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免罚条件: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以及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47 道路运政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注册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免罚条件: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以及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4、按照执法部门的要求,积极注册从业资格
48 水路运政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不属于未报告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情形;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补充完成备案或报告义务;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该项不要求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49 水路运政 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多次未报送信息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 水路运输企业未将本单位的申报员、检查员的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2. 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
3. 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 相关从业人员配备及资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因此产生危害后果。
5. 经责令改正,在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期限内完成从业人员信息报送。
50 港口行政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二)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51 港口行政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二)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52 港口行政 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功能 《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功能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吊销其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53 航道行政 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清除相关养殖物或设施。不能自行清除的,由执法部门或者第三方代履行的,积极承担相应费用;未引发水上交通拥堵、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54 航道行政 触碰航标不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未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未影响航标效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及时修复航标。
55 航道行政 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造成水路交通拥堵、影响通航秩序等危害后果;过闸船舶属于普通货物运输船舶,且未夹带、谎报、匿报危险货物。
56 航道行政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实施罚款时,应当综合考虑航道的等级及重要性、建设项目对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的影响程度、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合理确定罚款额度。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位于内河四级及以上航道或者通航5000吨级及以上海轮航道的建设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罚款幅度内给予从重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位于内河四级以下航道上且对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影响较小并及时消除隐患的建设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罚款幅度内给予从轻处罚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涉航工程对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影响轻微,及时补办手续,消除隐患。
(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57 地方海事 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航海日志已如实记载,船长未签字,或轮机日志 已如实记载,轮机长未签字。
2.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4.经责令改正,当事人当场进行补签的。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航海(航行)日志、轮机日志,未如实填写的相关内容不涉及违法行为、事故、险情、保安事件或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
2.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4.经责令改正后立即纠正。
58 地方海事 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
2.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 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4.经责令改正,在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期限内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船舶识别号。
59 地方海事 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
1. 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如记载履职情况存在错漏的。
2.不存在故意未如实记载船员履职情况、编造相应情况等情形。
3.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5.经责令改正,在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的期限内补充完善,或承诺按规定记载。
60 地方海事 船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船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在长江流域港口靠泊的船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含)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以上8000千瓦(含)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8000千瓦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是指船舶靠泊同一港口连续3次及以上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6次及以上未按规定使用岸电,或者船舶受电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6个月以上无法正常使用。
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教育。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 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
2. 不存在《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3. 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 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5. 经责令改正,按规定使用岸电设施或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受电设施出现故障的船舶。
6. 非因船舶自身原因造成不按规定使用岸电设施的,不予处罚,不受上述1一5项条件的限制。
61 地方海事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未按照规定配备航海图书资料或航海图书资料未更新至最新版。
2.所缺配航海图书资料不涉及禁航区、桥区水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等区域。
3.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 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5.经责令改正,在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期限内配备最新版的航海图书资料, 或按照改正通告的要求进行改正。
62 地方海事 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第十四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
(二)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1.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
2.《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过期;
3.本航次开航前证书有效,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已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的(性质);
4.在船配员情况符合规定要求;
5.未发生事故或险情等危害后果。
63 地方海事 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四)项第十七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十四)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
1.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
2.船员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不包括中文船名、MMSI码、天线位置、船舶尺度、危险货物信息等信息), 不影响航行安全的。
3.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64 地方海事 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至6个-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
2.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显示信号;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客船、危险品船除外。
65 地方海事 船员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四条 第二款值班船员应当按规定记载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等法定文书。船长、轮机长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核并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八)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航海日志已如实记载,船长未签字,或轮机日志已如实记载,轮机长未签字。
2.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4.经责令改正,当事人当场进行补签的。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船员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记载航海(航行)日志、轮机日志,未按照规定填写的相关内容不涉及违法行为、事故、险情、保安事件或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
2.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 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4.经责令改正后立即纠正。
66 地方海事 游艇的航行水域
超出备案范围,
而游艇所有人或
者游艇俱乐部未
在游艇出航前将
船名、航行计划、
游艇操作人员或
者乘员的名单、
应急联系方式等
向海事管理机构
备案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游艇本次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出航前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
2. 游艇航行水域不涉及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等水域。
3. 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 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5. 经责令改正,立即补充备案。
67 地方海事 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
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二项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未纠正的缺陷不涉及滞留、禁止进港、限制操作或责令离港,且不属于开航前纠正的缺陷。
2.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4.经责令改正,当场纠正或在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期限内纠正,并经复查合格。
68 地方海事 在船舶国际集装
箱货物运输经营
活动中托运人提
供的验证重量与
实际重量存在
误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涉及单个集装箱,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但不超过1吨,且实际重量未超过集装箱最大营运总重;
(2)涉及单个集装箱,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1吨但不超过5%,且实际重量未超过集装箱最大营运总重;
2.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4.经责令改正,保持验证重量符合要求,在运输单据上更正验证重量,并将信息提供给承运人、港口经营人。
69 地方海事 不遵守航行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项。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向 VTS 中心报告船位。
2.违法行为发生地点不涉及桥区水域、交通管制区、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等区域。
3.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未对航行安全造成影响。
5.经责令改正,补充报告或承诺按规定报告。
70 地方海事 在内河通航水域
进行可能影响通
航安全的作业或
者活动 , 未按照
规定设置标志、
显示信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已设置标志、显示信号,但不符合规范要求。
2.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4.经责令改正,在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期限内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71 地方海事 不遵守信号显示
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 船舶停泊期间未按照有关规定显示号灯、号型。
2.客船、危险品船、在航的船队、搁浅船舶、失去控制船舶不适用。3.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5.经责令改正,立即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
72 地方海事 未在规定的甚高
频通信频道上
守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五项。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 非客船、非危险品船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2.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不涉及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要求覆盖的区域等水域,发生时间不在夜间重要时段(00时- 0400时)、特殊安保时段等重要时段内。
3.不存在干扰搜寻救助,影响海事管理机构正常通讯,或恶劣天气预警期间未保持值守和畅通的情形,未影响航行安全。
4.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6.经责令改正后立即纠正。
73 地方海事 未按照规定的航
路或者航行规则
航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 非客船、非危险品船舶未按照规定的航路航行。
2.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不涉及桥区水域、交通管制区、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等区域。
3.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15分钟。
4. 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6.经责令改正后立即纠正。
74 地方海事 未按照规定采取
保障人员上、
船舶、设施安全
的措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项。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未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
2.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4.经责令改正,及时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
75 地方海事 船舶、浮动设施
遇险未履行报告
义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未发生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等情况,当事人未履行报告义务。
2. 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4.不存在掩盖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况。
5.经责令改正,补充报告相关情况,或承诺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76 地方海事 进入中华人民共
和国内河的国际
航线船舶 , 排放
不符合规定的船
舶压载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五项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 国际航线船舶通过压载水处理装置处理压载水,但排放的压载水中存活水生生物含量不满足要求。
2. 排放水域附近无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资源。
3. 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5.经责令改正,修理压载水处理装置,满足压载水排放要求的。
77 地方海事 船舶未持有防污
证书、 防污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 船舶因转让等原因,持有的《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货物记录簿》《程序和布置手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压载水记录簿》在1个月内未更新船舶信息。
2.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
3. 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 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 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5. 经责令改正,在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期限内更新防污文书。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 船舶已购买相应保险或财务保证,尚未办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2. 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 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 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4. 经责令改正,在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期限内办理相关证书。
78 地方海事 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船
舶用燃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1.船舶使用的燃油含硫量超过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沿海船舶使用的燃油含硫量在标准上限2倍以下;(2)内河船舶使用的燃油含硫量在标准上限5倍以下。
2. 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4.经责令改正,使用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79 地方海事 船舶不按照规定
向内河水域排放
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船舶经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污染物项目超过"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 不存在掩盖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况。
3. 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4. 经责令改正,在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期限内纠正或承诺按规定排放。
80 地方海事 船舶进行涉及污
染物排放的作业,
未在相应的记录
簿上如实记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已在相应的记录簿上记载,但存在船长未签字、记载有疏漏、或污染物分类错误情形。
2. 不存在排污违法行为。
3. 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 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5. 经责令改正,立即纠正。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仅1次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记载,但能通过海事信息系统证明污染物去向。
2. 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
3. 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 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5. 经责令改正,立即纠正。
81 地方海事 船舶未按规定如
实记录油类作业、
散装有毒液体物
质作业、垃圾收
集处理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船舶开展油类作业,已记录作业情况,但存在船长未签字、记录有疏漏等不规范情况;
(2)船舶开展垃圾收集处理,已记录处理情况,但存在船长未签字、垃圾分类错误等不规范情况。
2. 不存在排污违法行为。
3. 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5.经责令改正,立即纠正。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船舶开展油类作业,仅1次未记录作业情况,但能通过海事信息系统证明污染物去向;
(2)船舶开展垃圾收集处理,仅1次未记录处理情况,但能通过海事信息系统证明污染物去向。
2. 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
3. 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 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5. 经责令改正,立即纠正。
82 地方海事 从事散装液体污
染危害性货物装
卸、过驳作业的,
作业双方未按规
定填写防污染检
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已落实相关防污染措施,但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内容不全。
2.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4.经责令改正,立即纠正。
83 地方海事 船舶污染物接收
单位未按规定向
船方出具船舶污
染物接收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出具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填写错误或者与实际不符。
2.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
3.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5.经责令改正,按规定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
84 地方海事 船舶在港从事水
上船舶清舱、
舱、 污染物接收、
燃料供受、修造、
打捞、 污染清除
作业活动 , 未按
规定向海事管理
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船舶在港从事相关作业,在开始作业后、作业结束前报告;(2)船舶在港从事相关作业 ,报告信息(作业时间、作业内容)有误或者不完整。
2. 不存在掩盖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况。
3. 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5.经责令改正,补充报告或承诺按规定报告。
85 地方海事 从事有关作业活
动的单位 , 未组
织本单位相关作
业人员进行专业
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组织的培训没有覆盖全体作业人员,但培训比例超过90%。
2. 培训内容涵盖全部相关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未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污染事故。
4. 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5. 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6. 经责令改正,在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期限内组织未参训人员进行培训。
86 工程质监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87 工程质监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工程尚未实施,主动改正。
88 工程质监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尚未实施的,主动改正。
89 工程质监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尚未实施的,主动改正。
90 工程质监 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1.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2.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成设计文件审查手续,且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3.不属于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情形。
91 工程质监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1.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2.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取得施工许可证,且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3.不属于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情形。
92 工程安全监督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积极配合调查,按执法部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仅适用于监理工程师)
93 工程招投标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超过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内,主动改正取得中标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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