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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dbrokes立博亚洲交通运输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0700003097127W/202105-0001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市交通运输局 主体分类: 交通出行 其他 企业 民生政策库 其他
成文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05-10 10:10
发文字号: 铜交建〔2021〕85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铜交建〔2021〕85号ladbrokes立博亚洲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ladbrokes立博亚洲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局立博法规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2-2862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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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dbrokes立博亚洲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ladbrokes立博亚洲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交建〔202185

枞阳县、义安、郊区交通运输局,市县乡公路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设计、施工等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我局制定了《ladbrokes立博亚洲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县乡公路中心。

特此通知。

铜陵市交通运输局

2021510

ladbrokes立博亚洲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增强我市农村公路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守法、诚信意识,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提升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耐久性的实施意见》、《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质量管理的通知》要求,参照部、省相关行业信用评价规则和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从业单位及其主要人员(以下统称"信用主体")的信用考核。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信用主体在ladbrokes立博亚洲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信用评价评价内容由公路从业单位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ladbrokes立博亚洲农村公路从业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2)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进行客观、准确的考核评定。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按照农村公路建设类别进行分类考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上对工程造价大于1000万元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所对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行业信用主体进行考核。

第五条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其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信用主体的信用考核工作,形成信用考核结果上报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并建立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信用主体信用档案。

第二章 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

第六条 信用评价方法:各信用主体、建设单位和县级交通建设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及评分标准,采取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分别完成企业自评、建设单位及交通质量监督部门评价等工作。定期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对企业上一年度(11日至12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投标行为以从业单位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合同段为评价单元。从业单位主要人员的信用考核评分依据从业单位所在合同段的信用考核综合评分结果确定。

第七条 信用评价程序:从业单位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复评。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从业单位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记录在案,并将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查。

(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和检查情况,项目法人对参与项目建设的从业单位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从业单位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

(三)其他行为评价。其他行为由项目法人初评,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复评。

联合体有不良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对仅有投标行为评价的从业单位,按不高于A级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八条 信用评价的依据:

(一)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审计、财政、人社管理机构及市()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信用评价的评分方法: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见附件3)

第十条 信用评价的开展: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于每年1月对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考核综合评分。并于120日前,将信用考核综合评分及相关材料,报市县乡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市县乡公路管理服务中心于每年1月下旬,对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进行审核及汇总,并于2月底前按照同一从业单位在ladbrokes立博亚洲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的市级综合评价等级仅有一个的原则(具体计算法参照附件3进行),将审核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3月中旬前,完成信用评价得分及综合评价等级审定工作,并于3月底前公布信用主体的综合评价等级,同时报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省级综合评价依据,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第十一条 各建设单位和交通建设管理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信用主体的基础信用信息、投标行为和其他信用信息直接进行量化评分,同一企业信用信息按企业在各县、区综合评分计取(具体计算法详见附件3),经综合评分后对企业信用进行本区域等级认定。

各信用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评分X分别为:

AA级:95≤X≤100分,信用好;

A级:85≤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联合体有不良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一)各信用主体有下列行为被交通运输部、安徽省交通运输厅通报的:

1.勘察设计单位:

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

2)出借资质,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的;

3)受让或租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4)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5)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弄虚作假的;

6)将中标合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7)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

8)其他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限内的。

2.施工单位:

1)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出借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2)与招标人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中有行贿行为。

3)将中标合同转让或将合同段全部工作内容肢解后分别分包。

4)因施工原因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5)经质监机构鉴定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施工管理综合评价为差。

6)被司法机关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

7)其他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限内的。

第十三条 信用考核和社会责任要求:

1.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具体细目详见附件1。同时,为增加其社会责任,除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直接定为D级外,对拒绝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任务的将一票否决并纳入诚信黑名单。其次,推行加分奖励制度。对在我市抢险救灾作出突出贡献并获得表彰的施工单位给予加分,其中受交通部或省政府表彰的加5分,受省交通厅或市政府表彰的加3分,受到市交通局或县政府表彰的加2分。鼓励施工单位加强"四好农村路"标准化建设和品质工程创建,具体加分按照抢险救灾作出突出贡献同级别加分。如典型经验被采纳推广的,承办交通部现场会加5分,承办省级建设现场会加3分,承办市级建设现场会加2分。以上加分同类不重复计算,封顶10分,纳入总分计算。

2.设计单位信用考核具体细目详见附件2。同时,为增加其社会责任,除按规定直接定为D级外,对因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影响工程使用或安全的;项目交工前设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或不出具设计复核报告的;被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设计代表违反廉政规定等,进行加重额外扣分。

第三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四条 各县、区招标人、项目法人及行业监管部

门发现公路从业单位存在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应及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本市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对实施行政处罚的从业单位,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信用等级为D级的从业单位行政处理期满后,暂按C级信用等级确定,待年度信用评价时按规定对其进行信用评价,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连续两年在年度信用评价中被评为D级的从业单位,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本市公布的公路从业单位的市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市范围。

(二)省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许可资质的从业单位初次进入本市农村公路市场时,其等级按照全省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三)其他从业单位(省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许可资质的除外)初次进入本市时,其等级参照注册地市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若无注册地市级综合评价的,则按B级确定其信用等级。

(四)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一年,下一年度公路建设市场设计、施工企业在本市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一年。延续一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本市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本市最近一次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十八条 建立奖惩机制。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信用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招标时,对评为AA级或连续3年评为A级的守法诚信企业,可通过资格审查优先通过、适当减少投标或履约担保金、适当增加投标机会或奖励信用分等方式给予鼓励和褒奖。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企业,要加强资质条件动态审核和投标资格审查,并对其履约行为进行重点监管;对等级评定为D级的企业,禁止进入或责令退出我市公路建设市场。

第四章 信用评价的管理

第十九条 交通建设管理部门须完善本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差异化监管机制和档案管理制度,并对其归集、整理、记录的信用信息负责,按权限处理有关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条 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应兼顾长效监管与专项整治的需要,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等级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应包含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次数、检查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路从业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信用主体对相关部门的答复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路从业单位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参与信用体系建设、评价、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本暂行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对信用评价工作作出具体要求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市交通运输局发布
发布时间:2021-05-10 10:10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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