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00003096669C/202412-00034 | 组配分类: | 行政权力运 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
| 发布机构: | ladbrokes立博亚洲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名称: | 市发改委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行政许可) | 文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4-12-31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1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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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行政许可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供的管道防护方案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管道防护方案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查项目的; 6.在管道防护方案审查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 7.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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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行政许可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4.《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5.《安徽省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政许可程序管理规定》(皖经信电力〔2013〕269号)第五条: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对具备审批110千伏、220千伏电压等级电力行政许可条件的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下放电力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由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50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后报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110千伏、220千伏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后报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35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具备审批条件的,可由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施工单位和产权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中采取的措施的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安全规定的作业申请进行行政许可; 4.送达阶段责任:对决定的按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许可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