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人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时,接待投诉的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稳定投诉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人员应及时向中心投诉管理办公室汇报。处理投诉事件,禁止任何形式的推诿和回避。
中心投诉管理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投诉人。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对于需要中心领导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中心投诉领导小组汇报。本机构接待投诉部门为中心办公室,电话:0562-211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