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dbrokes立博亚洲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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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 一、法院部门 |
| 1 |
诉讼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 481
号) |
诉讼案件当事人 |
(一)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2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侵害姓名、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3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每件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受理费,每件80元。
其余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区法院 |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号 |
|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 2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发改价格〔2018〕601号 |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 |
一、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
(一)降低3000兆赫以上频段频率占用费标准。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频段,3000-4000兆赫频段由800万元/兆赫/年降为500万元/兆赫/年,4000-6000兆赫频段由800万元/兆赫/年降为300万元/兆赫/年,6000兆赫以上频段由800万元/兆赫/年降为50万元/兆赫/年。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使用的频段,3000-4000兆赫频段由80万元/兆赫/年降为50万元/兆赫/年,4000-6000兆赫频段由80万元/兆赫/年降为30万元/兆赫/年,6000兆赫以上频段由80万元/兆赫/年降为5万元/兆赫/年。在市(地、州)范围内使用的频段,3000-4000兆赫频段由8万元/兆赫/年降为5万元/兆赫/年,4000-6000兆赫频段由8万元/兆赫/年降为3万元/兆赫/年,6000兆赫以上频段由8万元/兆赫/年降为0.5万元/兆赫/年。
(二)降低5G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为鼓励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对5G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实行"头三年减免,后三年逐步到位"的优惠政策,即自5G公众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财务年度计算,下同)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四年至第六年分别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25%、50%、75%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七年及以后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100%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三)对使用范围受限(如仅限于室内使用)的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段,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30%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二、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
(一)调整网络化运营的高通量卫星系统频率占用费收费方式。根据高通量卫星系统的技术和运营特点,调整Ka频段(17.7-21.2吉赫、27.5-31吉赫)高通量卫星系统频率占用费收费方式,即由按照空间电台500元/兆赫/年(发射)、地球站250元/兆赫/年(发射)分别向卫星业务运营商和网内终端用户收取,改为根据卫星系统业务频率实际占用带宽,按照500元/兆赫/年向卫星业务运营商收取,不再收取网内终端用户地球站和卫星业务运营商关口站频率占用费。
(二)降低开展空间科学研究的卫星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对列入国家重大专项,用于开展空间科学研究的空间电台和地球站,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频率占用费,即空间电台250元/兆赫/年(发射)、地球站125元/兆赫/年(发射)。
除网络化运营的Ka频段高通量卫星系统、开展空间科学研究的国家重大专项卫星系统外,其他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空间电台500元/兆赫/年(发射)、地球站250元/兆赫/年(发射)。
其余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省无委会铜陵管理处 |
| 三、公安部门 |
| 3 |
证照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汽车、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拖拉机(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发放号牌时收取号牌工本费、临时号牌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对机动车发放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时,收取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行驶证每本15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标准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其余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36号 |
|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4 |
土地闲置费 |
《土地管理法》 |
1.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
1.每平方米5至10元
2.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 |
市县税务部门 |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 《土地复垦条例》 |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财税〔2014〕77号 |
| 财政部等六部门公告2019年第76号 |
| 财政部财税〔2021〕8号 |
| 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公告2021年第12号 |
| 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
| 5 |
耕地开垦费 |
《土地管理法》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
24-36元/平方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2倍缴纳。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 《土地复垦条例》 |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财税〔2014〕77号 |
| 财政部等六部门公告2019年第76号 |
| 财政部财税〔2021〕8号 |
| 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公告2021年第12号 |
| 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
| 6 |
不动产登记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79号 |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二、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其余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财政部等六部门公告2019年第76号 |
|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 |
|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 7 |
城镇污水处理费 |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
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
其余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委托铜陵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征收 |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税〔2014〕151号 |
| 8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68号 |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后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标准2-3倍缴纳挖掘修复费。
其余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铜官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铜官区市政园林管护中心)、义安区市政建设管理处、郊区交通运输局、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 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640号 |
|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20〕1241号 |
| 六、交通运输部门 |
| 9 |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公路)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 |
政府还贷公路行驶的车辆 |
持有安徽交通卡的货运车辆享受八五折优惠政策期限暂定延长3年,即从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其余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县交通运输部门 |
| 安徽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方案 |
|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交路〔2019〕144号 |
| 皖交路〔2020〕162号 |
| 七、水利部门 |
| 10 |
水资源费 |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发改价费〔2019〕622号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
一、浅层地下水
①一般行业 非超采区0.15元/m³;一般超采区0.2元/m³;严重超采区0.3元/m³;
②特种行业 非超采区0.3元/m³;一般超采区0.45元/m³;严重超采区0.6元/m³;
③城镇公共供水0.15元/m³
二、中深层地下水
①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外的非超采区0.3元/m³;一般超采区0.45元/m³;严重超采区0.6元/m³;
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的非超采区0.6元/m³;一般超采区0.9元/m³;严重超采区1.2元/m³;
其余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县水利部门 |
| 11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
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80%收取。
其余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县税务部门 |
|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12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5号及附件 |
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
(一)产品质量检验费。在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4〕145号收费标准基础上整体下降30%。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在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4〕145号收费标准基础上整体下降10%。
(三)计量检定费。在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4〕146号文件标准基础上整体下降10%。
其余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市物价局、财政局铜价费〔2016〕26号 |
|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 |
| 13 |
药品注册费(小微企业申请创新药注册的,免收新药注册费) |
皖发改价费函〔2020〕44号 |
药品注册申请人 |
在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内,对我省申请人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隔离(防护)眼罩所涉及医疗器械产品,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其注册费收费标准一律实行零收费。 |
国家和省食药监管部门 |
| 14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小微企业申请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免收首次注册费) |
皖发改价费函〔2020〕44号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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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人防部门 |
| 15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费〔2014〕138号 |
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 |
6级(含)以上每平方米1700元,6B级每平方米1000元。
其余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税务局 |
|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 |
|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价费函〔2021〕167号 |
| 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6 |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20〕961号 |
委托省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配送非免疫规划疫苗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 |
10元/支 |
省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价费函〔2021〕17号 |
| 十一、仲裁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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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费 |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 |
仲裁案件当事人 |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部分40—100元;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交纳;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0.25—0.5%交纳。
其余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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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0〕19号 |
铜陵仲裁委员会 |
| 注:以上收费为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在我市实施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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