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医保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机制,加强异地就医备案管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安徽省医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异地就医备案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6〕20号)。根据全省工作部署,我局于2026年7月1日起执行。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省医保局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异地就医工作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异地就医备案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6〕20号)。
二、主要内容
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异地就医备案政策,原则上"先备案,后结算",采取承诺方式异地就医备案的,要做好事中事后校验核实工作。
1.出院前补齐备案材料。参保人员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含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异地就医费用医保结算前补齐备案材料的,按照"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待遇同本地就医标准,不提高起付线,不降低报销比例。
2.自费出院后补齐备案材料。参保人员确持有异地长期居住认定材料,且就医时间在该材料的有效期内,但因故未能在出院结算前补齐的,可先自费结算出院,补齐备案材料后,回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医保手工报销,按照"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同本地就医标准。
3.未能补齐备案材料。在异地就医费用医保结算前未能补齐备案材料的,按照"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具体标准如下:
职工医保方面,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比例在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基础上分别下降15个百分点、20个百分点。
居民医保方面,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起付线在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基础上增加0.5倍,报销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为50%,门诊慢特病报销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
三、保障措施
市医保经办机构及时组织开展医保信息系统集中测试,按时完成系统功能改造、接口调试和联调测试工作,确保我市按省局统一部署如期上线。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积极组织经办人员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统一政策解释口径,规范备案流程。在受理承诺制备案时,经办人员应按规定主动、清晰告知申请人员承诺事项、待遇政策、补充材料的时限及违反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做好异地就医备案引导和风险提示工作,指导申请人员签署《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个人承诺书》,增强参保人员守信意识,做到程序规范、告知明确。
咨询科室:待遇保障科
联 系 人:徐 彤
联系电话:0562-261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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