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
评审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安徽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等,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额由安徽省教育厅按照我院在校学生数分配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
第五条 申请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评审时间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根据教育厅下达的评审通知确定评审时间,每年9月20日前,学生可向所在系提出申请,10月15日前学院完成评审工作。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统一安排全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各系学生总数,确定各系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各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工作。
第八条 每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文件下发后,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程序,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各系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条件和程序组织初审,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建议名单进行复审,提请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和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根据教育厅下达的评审指标,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 各系负责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并按规定做好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提供有关部门检查,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学院每年12月31日前由财务处通过银行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适当方式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评审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评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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