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市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地下矿山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某次井下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票》上安排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毒有害气体检查人、喷水人员签字人员当天未下井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经立案查处,认定该企业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属实,其中井下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的行为,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第二十九项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和有关裁量标准,对该行为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
以外的非常规作业。本次案件中,《动火作业票》的作业人员与实际情况不符,反应出该企业动火作业制度不够完善,未能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动火作业,属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应当严格施工场所安全管理,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措施上严格把好关,进一步降低动火作业安全风险,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3.《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第二十九项 井下或者井口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或者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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