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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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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职称申报评审及证书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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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授权组建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的跨部门、跨单位的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组织,按照颁布的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评价。第十条:资格评定办事机构设在被授权的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第十九条:评委会评审结果由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评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经审定的评定结果通知申请人。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持评定结果通知书,到资格评定办事机构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第五条:职称评审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是:(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二)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授权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省直部门及省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三)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第十三条: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提交相应评委会组建单位,并由提交单位出具申请委托评审函。(一)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市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提交;(二)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县(市、区)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市直单位的,由市直主管部门提交;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提交;(三)申报评审初级职称,县(市、区)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提交;市属及其以上单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提交;(四)无主管部门的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新兴业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人事档案放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代理机构提交。
3.《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换)发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145号)全文。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标准条件对组建单位进行评估;对拟入选评委库专家名单依据标准条件进行审核。每三年会同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委库专家进行调整。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
3.办理阶段责任:授予符合条件的单位组建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专家入选评委库予以确认。评委会及专业评议组人员组成:在评审会议召开前,由人社局会同中评会组建单位按规定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中评会和专业评议组。
4.公示阶段责任:对经评委会投票通过后的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5.审批阶段责任:经科务会讨论后,送分管领导审批。
6.送达阶段责任:印发文件,信息公开。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评审和高职委托过程条件受理材料或者进行委托;
3.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评审和高职委托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在评审和高职委托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评审和高职委托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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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其他权力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研班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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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皖政〔2000〕24号)。
2.人事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6号 )。
3.《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73号)三、重点项目:(一)高级研修项目。每年举办300期左右国家级高级研修班,培养培训2万名左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培养造就一批素质优良、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专业技术人才。
4.《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236号)三、重点项目:(一)高级研修项目。每年举办80期左右国家级和省级高级研修班,培养培训5000名左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
1.受理责任:受理依法提出的高级研修班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4.送达责任:将审查结果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其他权力申请的;
2.审查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确认的;
4.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确认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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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其他权力 |
社会保险稽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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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查下列事项:(一)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2023年第5号):自2023年12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缴费人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
1.通知责任:一次性告知需要准备的材料、说明办事程序。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适时实地进行查验,提出初审意见和结论。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稽核结果处理的监督检查,确保结果落到实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严格初审导致结果严重错误的;
2.违规审查,故意隐瞒或变更审查结果的;
3.未按政策要求,对稽核结果违规处理,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
4.擅自改动文书内容,制作文书不规范,办结、送达不及时的;
5、利用稽核之便,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泄露被稽核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备案审批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限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不含2023年12月份之后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稽核 |
| 4 |
其他权力 |
集体合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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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3.《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4.《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八号)第二十八条:集体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4.送达阶段责任: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集体合同履行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集体合同审查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未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严格,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的;
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利用集体合同审查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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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其他权力 |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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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 )一、做好机构备案: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遴选的原则,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设立。 |
1.受理责任:受理依法提出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
4.送达责任:将备案结果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其他权力申请的;
2.审查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确认的; 4.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确认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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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其他权力 |
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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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试行)>和<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的函》(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一、全国性用人单位。 (十)办理流程。 1.申请。申报机构在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申报平台(djsb.osta.org.cn)提交备案相关材料。2.受理。指导中心受理全国性用人单位备案申请,对申报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和初步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报机构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或补正相关材料。3.技术评审。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机构是否具备条件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技术评审,重点对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制度、职业(工种)范围、相应职业标准等进行技术评审。4.部级备案。通过技术评审的申报机构,由指导中心赋予机构备案码,并出具备案回执。5.省级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部级备案回执,对分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并赋码、出具分支机构备案回执。(各地可参照本指南制定本地用人单位备案指南)。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十)办理流程。 1.申请。申报机构联系各地评价指导部门提交备案相关材料。2.受理。评价指导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和初步审核,确认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3.评估。评价指导部门对申报机构是否具备条件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评估,重点对机构性质、职业(工种)范围、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公示的评价规范、实施条件及能力等进行核验评估。4.公示。评价指导部门按规定对拟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5.备案。评价指导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机构出具备案回执。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22〕72号):统筹推进各类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发展,加强评价人员专业能力建设,加快培育一批省级行业(职业)协会等第三方社会评价组织,支持组建评价机构联盟或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推动评价服务业做强做优。
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强省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118号):做好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遴选备案。
5.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64号):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具备通用条件的企业、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依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和省厅相关文件,按受理渠道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受理依法提出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
4.送达责任:将备案结果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其他权力申请的;
2.审查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确认的;
4.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确认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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