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00003096693W/202403-00044 | 组配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 |
| 发布机构: | ladbrokes立博中文版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名称: | 2024年ladbrokes立博中文版生态环境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文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4-03-26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检查单位:ladbrokes立博中文版生态环境局(3407000180) |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检查项类型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备注 |
| 环境监(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大类 | ||||||||
| 环境监(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监测数据质量检查 | 细类 | 环境监 (检) 测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 | 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2021版)》。 | |
| 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 | 大类 | ||||||||
| 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 | 重点污染源监督检查 | 细类 | 重点排污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 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 态环境护部令第 3 号)第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2022 年 6 月 5 日起变更为《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等。 | 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2021版)》。 | |
| 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 | 一般污染源监督检查 | 细类 | 一般污染源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 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 态环境护部令第 3 号)第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2022 年 6 月 5 日起变更为《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等。 | 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2021版)》。 | |
| 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 | 特殊污染源监督检查 | 细类 | 特殊污染源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 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 态环境护部令第 3 号)第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2022 年 6 月 5 日起变更为《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等。 | 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2021版)》。 | |
| 非重点排污单位 | 大类 | ||||||||
| ODS类企业监督检查 | 大类 | ||||||||
| ODS类企业监督检查 | ODS配额许可证的执行情况的检查 | 细类 | 生产、销售、使用ODS的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
| ODS类企业监督检查 |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 细类 |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人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等 | ||
| ODS类企业监督检查 | ODS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检查 | 细类 | 生产、销售、使用ODS的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 |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监督检查 | 大类 |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监督检查 |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基础信息、质控、档案情况检查 | 细类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 | 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2021版)》。 | |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大类 | ||||||||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 细类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 |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2021版)》。 | |
| 环境监测单位 | 大类 | ||||||||
| 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 大类 | ||||||||
| 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 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 细类 | 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五、三十六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 ||
| 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 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 细类 | 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五、三十六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 ||
| 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 特殊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 细类 | 特殊核技术利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五、三十六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 ||
| 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 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 | 细类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二十、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 ||
| 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措施检查 | 细类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 ||
| 全省港口经营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大类 | ||||||||
| 全省港口经营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港口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 细类 | 全省在监管平台中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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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工程建设项目 | 大类 | ||||||||
| 一般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 大类 | ||||||||
| 一般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行为 | 细类 | 已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 | 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2021版)》。 | |
| 土壤污染地块监督检查 | 大类 | ||||||||
| 土壤污染地块监督检查 | 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和违规开发情况 | 细类 | 重点建设用地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关于依法查处建设用地环境违法问题的函》 | ||
| 特殊监管对象监督检查 | 大类 | ||||||||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 大类 | ||||||||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 细类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 |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五条等。 | 参考《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2021版)》。 | |
| 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 大类 | ||||||||
| 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 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 细类 | 在建工程建设项目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四至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至二十条,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等。 | 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2021版)》。 | |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大类 | ||||||||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危险废物运输行为检查 | 细类 | 运输危险废物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 ||
|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表抽查 | 大类 | ||||||||
|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表抽查 | 对排污登记表登记质量进行抽查 | 细类 | 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 |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环办环评函〔2020〕463号) | 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2021版)》。 | |
| 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细类 | 重点污染源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1.《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 2.《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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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监测单位 | 对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及监测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 细类 | 环境监测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监督检查 |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细类 | 建设项目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
| 非重点排污单位 | 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细类 | 非重点污染源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1.《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 2.《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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