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000030968534/202410-00098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主体分类: | 城市管理 建函 其他 其他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4-10-24 | 发布日期: | 2024-10-24 11:09 |
| 发文字号: | 建函〔2024〕49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印发《ladbrokes立博中文版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和《ladbrokes立博中文版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修复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2-2872749 |
关于印发《ladbrokes立博中文版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安全
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和《ladbrokes立博中文版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修复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函〔2024〕497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工作,提升市政设施精细化管理水平,现将《ladbrokes立博中文版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和《ladbrokes立博中文版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修复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ladbrokes立博中文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4日
ladbrokes立博中文版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ladbrokes立博中文版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ladbrokes立博中文版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负责所管道路占用、挖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指导县区、铜陵经开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做好所管道路占用、挖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
县区、铜陵经开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管理道路占用、挖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施工;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第五条 占用挖掘人、占用挖掘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挖掘范围、挖掘面积、施工时间和期限进行施工;并在挖掘道路期满前将施工现场清理完毕,期满后次日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检查验收。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施工期限的,最迟在已批准的施工期满前2日,向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六条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现场应严格落实污染防治要求,实现施工封闭化、围挡标准化、标志规范化、措施人性化。包括:按规范标准做好施工现场围挡设施,按现场交通状况做好交通引导和警示设施;材料有序堆放,临时设施合理设置;淤泥及时清运,污水按标准排放;确保周边道路平整和施工现场周边环境整洁等。
第七条 占用挖掘人对占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负主体责任,占用挖掘人负责对施工单位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应督促和指导施工单位做好各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占用挖掘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负责占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设施的维护管理,发现围挡设施损坏、安全警示标志标牌残缺、损毁或路面破损、排水堵塞等情况,应及时处置。
第八条 占用挖掘人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道路面层修复。
占用挖掘人挖掘并完成隐蔽工程后应回填至道路基层,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修复。在道路面层修复前施工围挡需保持原状。
第九条 占用挖掘施工区域应实行封闭管理,并应采用硬质围挡,围挡底部应封闭。市区主要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米,施工围挡应整齐连贯、安全牢固、规范整洁,距离交通路口20米范围内占据道路施工设置的围挡,其0.8米以上部分应采用通透性围挡,并应采取交通疏导和警示措施。
第十条 占用挖掘施工实行现场公示制度,挖掘工程两端(醒目处和断点处)各设置一块工程告示牌,工程告示牌规格为宽1.0米,高1.6米,底色为蓝色,字体为白色,材质为工程级反光膜,同时将《市政设施建设类行政许可决定书》附在工程告示牌中。
工程告示牌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工程概况、开工和竣工日期、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占挖人行道时,需预留1.0米以上行人通道供行人通行。确需整体占挖人行道时,应在道路行进方向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行人临时通道,并在施工围挡立面悬挂"行人临时通道"交通导向牌。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行人车辆导向牌、安全警示牌等交通指示牌应按需配置到位。围挡外侧应按规范要求张贴公益宣传画。
施工期间依据相关规定做好扬尘防治工作,禁止黄土裸露,应覆盖绿色防尘网。
第十三条 占用挖掘施工现场应当在作业区域边界上设置警示闪烁灯,并在夜间、雾天、骤暗天气时开启,车行道相邻灯距不得大于4米,人行道相邻灯距不得大于10米。
第十四条 占用挖掘现场的材料和机械设备,不得堆放在围挡设施外。确需要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的,应采用硬质围挡连续密扣围蔽,材料堆放不得高于1.6米。
第十五条 占用、挖掘现场施工产生的淤泥、渣土、建筑垃圾等应在24小时内清运完毕。在城市主干道及人流稠密、交通繁忙等特殊路段,应立即清运。
第十六条 特殊地段、横穿城市主次干道或挖掘长度大于200米的挖掘工程,挖掘人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提交安全文明施工和道路恢复方案,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在汛期施工的,挖掘人还应当提交防汛预案。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挖掘工程应分段挖掘施工,挖掘长度超过200米的挖掘工程,应当采用分段施工的方法,挖掘一段、修复一段。每段施工长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00米。施工情况特殊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抢修施工现场应悬挂应急抢修标志牌。
第十九条 道路养护单位、窨井产权单位(管护单位)在城市道路上从事局部小面积维护施工,应在来车方向提前设置施工标志牌、交通导向牌和反光标志牌等,对施工作业区域采用简易护栏围挡,提示和引导车辆有序、安全通行。
第二十条 新设置的各类电力附属设施(箱变、分支箱及环网柜等)、通信交接箱、基站、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宜设置于沿路绿地或道路附属绿地内,以确保城市道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一条 对占用挖掘人、占用挖掘施工单位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ladbrokes立博中文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ladbrokes立博中文版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建政〔2014〕185号)同时废止。
ladbrokes立博中文版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修复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后的修复行为,保障恢复工程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ladbrokes立博中文版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铜政办〔2024〕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人应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窗口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取得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决定书(《市政设施建设类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方可施工。占挖属县区、铜陵经开区管理的城市道路应到县区、铜陵经开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占挖道路的监管,对挖掘、回填、混凝土浇筑、面层铺设等各环节跟踪监督。
第四条 道路修复应符合本《细则》附件所明确的设计标准,或与原道路结构层保持一致,同时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挖掘道路面层恢复;占用挖掘人负责除沥青面层铺设(车行道)、面层铺装(人行道)以外所有道路基层的恢复。
第六条 占用挖掘人应在施工前编制详尽的施工方案(含工程恢复施工方案),同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要求;经许可准予挖掘的,应当按施工方案要求组织施工。
第七条 挖掘城市道路恢复材料、分层压实工艺以及强度、密实度等要求应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相关要求。严禁使用淤泥、沼泽土、泥炭土、冻土、有机土或含生活垃圾的土对沟槽和基层进行回填,且沟槽内不得有积水、木料、支撑物、草袋等杂物。
第八条 挖掘道路埋设的各种管线的管顶标高应低于原路面结构以下500mm,否则需采取加固措施;相关技术规范对管线埋深另有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要求。
第九条 挖掘道路设置各种检查井,应采取防沉降措施,井盖宜采用防盗和防响动措施。井框四周路面无沉降,井框与路面高差≤5mm。
第十条 占用挖掘人应在基础(面层以下结构层)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检查验收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一条 挖掘沥青路面四周采用切割机切割或铣刨机施工,边口整齐。新老路面接茬密实,平顺齐直,不低于原路面,高不大于5mm;与平石相接处不低于平石,高不大于5mm,不得污染其他构筑物;与原路面横坡相一致,无积水。新老路面衔接处四周应进行沥青路面灌缝处置。
修复后的沥青路面应平整、粗细均匀、碾压密实,不得有明显轮迹、堆挤、油包,且无明显离析、划痕,平整度≤5mm。
第十二条 开挖不足一车道的车行道沥青面层修复时,应按整车道铣刨后整车道恢复;慢车道及宽度7米(含7米)以下车行道路面开挖的,沥青面层须整路幅修复;道路宽度超过7米、小于14米(含14米)路面开挖的,沥青面层须按半幅道路修复;道路宽度14米以上路面开挖的,沥青面层须按占挖车道至路侧石宽度进行修复。
第十三条 占用挖掘人拆除人行道板面砖应进行分拣,破损的人行道板面砖不得用于人行道面层修复。
第十四条 用于铺砌的人行道砖规格、颜色、尺寸、厚度原则上需与原人行道砖保持一致,同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铺砌应做到稳固、无翘动、表面平整、缝线直顺、缝宽均匀,灌缝饱满。偏差均应在规范规定的允许范围内。
第十五条 占用挖掘人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按规定做好关键工序的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六条 道路修复完毕,具备通行条件后,应及时清理现场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七条 道路挖掘工程完工后,占用挖掘人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工程、开挖长度超过200米的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参与监督该工程验收。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结束后,占用挖掘人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以下验收资料:
(1)设计资料;
(2)施工方案;
(3)竣工验收报告;
(4)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含影像资料;
(5)混凝土试块强度试验记录;
(6)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7)混凝土厚度取芯报告;
(8)基层回填土质密实度试验报告。
第十九条 占挖城市道路修复工程质保期1年。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ladbrokes立博中文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ladbrokes立博中文版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修复实施细则(试行)》(建函〔2019〕250号)同时废止。
附件:道路开挖修复结构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