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00003097127W/202607-00011 | 组配分类: | 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
| 发布机构: | ladbrokes立博亚洲交通运输局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 名称: | 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6年版) | 文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6-07-08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6年版) | ||||||||||||||||
| 新 增 事 项 | ||||||||||||||||
| 第一部分 综合部分 | ||||||||||||||||
| 序号 | 案由名称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裁量区间 | 情节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 注 | 调整说明 | |||||||
| 新增 | 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在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根据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增处罚事项 | ||||||||
| 情节一般 | 在期限内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危害后果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处六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万元罚款 | ||||||||||||||
| 情节特别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一百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罚款 | ||||||||||||||
| 新增 | 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报审查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在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根据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增处罚事项 | ||||||||
| 情节一般 | 在期限内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危害后果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处六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万元罚款 | ||||||||||||||
| 情节特别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一百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罚款 | ||||||||||||||
| 新增 | 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在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根据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增处罚事项 | ||||||||
| 情节一般 | 在期限内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危害后果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处六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万元罚款 | ||||||||||||||
| 情节特别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一百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罚款 | ||||||||||||||
| 新增 | 实行工程监理的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对安全设施施工一并委托监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在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根据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增处罚事项 | ||||||||
| 情节一般 | 在期限内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危害后果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处六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万元罚款 | ||||||||||||||
| 情节特别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一百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罚款 | ||||||||||||||
| 新增 | 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在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根据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增处罚事项 | ||||||||
| 情节一般 | 在期限内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危害后果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处六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万元罚款 | ||||||||||||||
| 情节特别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一百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罚款 | ||||||||||||||
| 新增 |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未对其敷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巡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情节较轻 | 在期限内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的罚款 | 根据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增处罚事项 | ||||||||
| 情节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已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处十五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危害后果严重的或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新增 |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处于适用状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情节较轻 | 在期限内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的罚款 | 根据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增处罚事项 | ||||||||
| 情节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已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处十五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危害后果严重的或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新增 |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在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未设专人负责管理,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或者收发记录的保存期限少于三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情节较轻 | 在期限内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的罚款 | 根据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增处罚事项 | ||||||||
| 情节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已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处十五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危害后果严重的或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新增 |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情节较轻 | 在期限内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的罚款 | 根据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增处罚事项 | ||||||||
| 情节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已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处十五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危害后果严重的或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新增 |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在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未设置明显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情节较轻 | 在期限内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的罚款 | 根据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增处罚事项 | ||||||||
| 情节一般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且已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处十五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危害后果严重的或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新增 |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在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根据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增处罚事项 | ||||||||
| 情节一般 | 在期限内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情节较重 | 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危害后果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
| 新增 |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责任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在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 | 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根据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增处罚事项 | |||||||
| 情节一般 | 在期限内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的罚款 | ||||||||||||||
| 情节较重 | 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危害后果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二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
| 新增 |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或者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在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 | 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根据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增处罚事项 | |||||||
| 情节一般 | 在期限内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的罚款 | ||||||||||||||
| 情节较重 | 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危害后果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二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
| 新增 |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在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 | 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根据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增处罚事项 | |||||||
| 情节一般 | 在期限内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的罚款 | ||||||||||||||
| 情节较重 | 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危害后果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二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
| 新增 |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在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 | 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根据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增处罚事项 | |||||||
| 情节一般 | 在期限内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的罚款 | ||||||||||||||
| 情节较重 | 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危害后果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二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
| 新增 |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储存场所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储存场所内单独存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在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 | 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根据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增处罚事项 | |||||||
| 情节一般 | 在期限内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的罚款 | ||||||||||||||
| 情节较重 | 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危害后果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二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
| 新增 |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在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 | 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根据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增处罚事项 | |||||||
| 情节一般 | 在期限内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的罚款 | ||||||||||||||
| 情节较重 | 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危害后果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二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
| 新增 |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在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 | 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根据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增处罚事项 | |||||||
| 情节一般 | 在期限内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的罚款 | ||||||||||||||
| 情节较重 | 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危害后果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二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
| 新增 |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没有停止使用并按照规定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在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 | 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根据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增处罚事项 | |||||||
| 情节一般 | 在期限内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的罚款 | ||||||||||||||
| 情节较重 | 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危害后果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二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
| 新增 |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安全管控措施,或者工艺、设施、设备、原料等发生变更时未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在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 | 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根据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增处罚事项 | |||||||
| 情节一般 | 在期限内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的罚款 | ||||||||||||||
| 情节较重 | 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危害后果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二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
| 新增 | 在港区内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一款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在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罚款 | 根据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增处罚事项 | ||||||||
| 情节一般 | 在期限内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十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危害后果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处二十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
| 新增 |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定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第一款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在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罚款 | 根据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增处罚事项 | ||||||||
| 情节一般 | 在期限内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十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危害后果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处二十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
| 新增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在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 | 根据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增处罚事项 | ||||||||
| 情节一般 | 在期限内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 ||||||||||||||
| 情节较重 | 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危害后果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
| 新增 |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未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或者未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在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 | 根据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增处罚事项 | ||||||||
| 情节一般 | 在期限内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 ||||||||||||||
| 情节较重 | 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危害后果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
| 新增 | 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未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或者不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在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 | 根据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增处罚事项 | ||||||||
| 情节一般 | 在期限内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 ||||||||||||||
| 情节较重 | 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危害后果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
| 新增 |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装备、设备和物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在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 | 根据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增处罚事项 | ||||||||
| 情节一般 | 在期限内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 ||||||||||||||
| 情节较重 | 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危害后果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
| 新增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对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作业状态进行实时监控、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在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 | 根据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增处罚事项 | ||||||||
| 情节一般 | 在期限内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 ||||||||||||||
| 情节较重 | 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危害后果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
| 新增 | 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在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 | 根据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增处罚事项 | ||||||||
| 情节一般 | 在期限内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 ||||||||||||||
| 情节较重 | 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危害后果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
| 新增 |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在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 | 根据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增处罚事项 | ||||||||
| 情节一般 | 在期限内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 ||||||||||||||
| 情节较重 | 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危害后果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
| 新增 |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在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 | 根据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增处罚事项 | ||||||||
| 情节一般 | 在期限内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 ||||||||||||||
| 情节较重 | 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危害后果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
| 新增 | 托运人未向承运人提交电子或者纸质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相关情况,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印刷、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九)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在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 | 根据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增处罚事项 | ||||||||
| 情节一般 | 在期限内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 ||||||||||||||
| 情节较重 | 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危害后果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
| 新增 |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按照规定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九)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在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的罚款 | 根据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增处罚事项 | ||||||||
| 情节一般 | 在期限内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 ||||||||||||||
| 情节较重 | 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危害后果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
| 新增 | 水路运输企业的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从业活动直至吊销其从业资格 | 情节较轻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根据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增处罚事项 | ||||||||
| 情节严重 | 产生危害后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暂停从业活动直至吊销其从业资格 | ||||||||||||||
| 新增 | 委托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承运危险化学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在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根据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增处罚事项 | ||||||||
| 情节一般 | 在期限内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情节较重 | 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危害后果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
| 新增 | 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在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根据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增处罚事项 | ||||||||
| 情节一般 | 在期限内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情节较重 | 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危害后果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
| 新增 | 通过内河水域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在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根据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增处罚事项 | ||||||||
| 情节一般 | 在期限内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情节较重 | 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危害后果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
| 新增 |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时通过通航建筑物,未提前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报告,或者不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在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根据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增处罚事项 | ||||||||
| 情节一般 | 在期限内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情节较重 | 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危害后果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
| 新增 |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在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根据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增处罚事项 | ||||||||
| 情节一般 | 在期限内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情节较重 | 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危害后果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 ||||||||||||||
| 新增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在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根据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增处罚事项 | ||||||||
| 情节一般 | 在期限内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情节较重 | 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危害后果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处十万元罚款 | ||||||||||||||
| 新增 |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设备和物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 在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根据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增处罚事项 | ||||||||
| 情节一般 | 在期限内改正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情节较重 | 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不改正且危害后果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处十万元罚款 | ||||||||||||||
| 第四部分 地方海事 | ||||||||||||||||
| 序号 | 案由名称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裁量区间 | 情节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 注 | 调整说明 | |||||||
| 新增 | 假冒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或者假冒外国 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船舶登记 条例》第 三条、第四条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船舶登记 条例》第 四十九条 | 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 | 情节一般 | 1.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 2.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 |
对船舶所有人没收船舶 | 新增。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新增。 | ||||||||
| 新增 | 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船舶登记 条例》第 三十三条 第三款、 第三十四 条第二款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船舶登记 条例》第 五十三条 | 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情节严重的 ,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情节较重 | 1.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使用时间不足6个月的,且拒不改正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500GT及以下,可以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新增。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新增。 | ||||||||
| 对船舶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可以处2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船舶10001GT及以上,可以95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使用时间达6个月及以上 ,且拒不改正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500GT及以下,可以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
| 对船舶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
| 船舶10001GT及以上,可以处12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
| 新增 | 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 者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 六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 情节一般 | 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 | 对船舶所有人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并对船舶、浮动 设施予以没收 |
新增。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新增。 | ||||||||
| 新增 |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未履行报告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
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较重 | 1.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按照规定迅速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2.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按照规定报告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的; 3.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船舶、浮动设施上的船员或者其他人员未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4.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警告 | 新增。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新增。 | ||||||||
| 对责任船员:可以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5个月 | ||||||||||||||||
| 情节严重 | 1.导致财产损失扩大或者人员伤亡,或对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警告 | ||||||||||||||
| 对责任船员:可以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5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 新增 |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八条; 3.《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 情节较重 | 1.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 2.持失效的检验证书,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 3.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检验证书,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暂扣船舶、浮动设施 | 新增。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新增。 | ||||||||
| 情节严重 | 1.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且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 2.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导致险情或事故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 ||||||||||||||
| 新增 | 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2.《中华人 民共和国航 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
1.《中华人 民共和国航 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 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项 |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新增。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新增。 | ||||||||
| 情节较轻 | 未按规定取得(临时) 符合证明 ,或(临时) 符合证明适用船种未覆盖公司所管理相关船舶种类的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处以6300元以上88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涉及客船、危险品船的。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处以88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导致险情或小事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处以12500元以上175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2.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 3.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 4.转让、买卖、租借、 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处以17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新增 | 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2.《中华人 民共和国航 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
1.《中华人 民共和国航 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 |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 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1.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对船长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新增。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新增。 | ||||||||
| 情节较轻 | 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的。 | 1.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处以6300元以上8800元以下罚款;2.对船长处以2400元以上32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涉及客船、危险品船的。 | 1.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处以88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2.对船长处以32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导致险情或小事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1.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处以12500元以上17500元以下罚款;2.对船长处以44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处以17500元以上23750元以下罚款;2.对船长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 2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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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2.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 3. 转让、买卖、租借、 冒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 |
1.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处以2375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2.对船长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 新增 | 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 识别号管理规定》第五 条、第八条 至第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 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建造人、船舶定造人、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处以3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新增。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新增。 | ||||||||
| 情节轻微 | 因维护保养等原因导致船舶识别号无法辨识的。 | 对船舶建造人、船舶定造人、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处以3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轻 | 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船舶识别号的位置与规定不符合的。 | 对船舶建造人、船舶定造人、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处以4400元以上71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1.新建钢质船舶没有采用凸出钢质字符焊接的方式永久性标记船舶识别号的; 2.非钢质船舶没有采用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并能够永久保持的方式标记的。 |
对船舶建造人、船舶定造人、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处以7100元以上111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擅自涂改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船舶识别号,造成船舶识别号无法辨别的; 2.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船舶识别号与证书不符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建造人、船舶定造人、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处以11100元以上165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标记或者粘贴虚假的识别号的; 2.冒用他船船舶识别号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建造人、船舶定造人、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处以16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新增 | 船员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项 | 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新增。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新增。 | ||||||||
| 情节一般 | 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尽力救助对方人员,或者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水域的。 | 对船员处以24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收到求救信号或者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尽力救助遇险人员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员处以3700元以上55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船员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造成次生事故或者事故损失扩大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员处以5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年 | ||||||||||||||
| 1.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后肇事逃逸的; 2.船员肇事逃逸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 |
对船员处以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 新增 | 船员利用船舶 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七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 | 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员处以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新增。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新增。 | ||||||||
| 情节较轻 | 船员利用船舶私载货物的。 | 对船员处以1500 元以上 24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船员利用船舶私载旅客3人以下的; 2.船员利用危险品船私搭其他货物的; 3.携带违禁物品的; 4.船员利用船舶私载货物,涉及危险货物的; 5.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员处以3700元以上55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导致险情或小事故的; 2.船员利用船舶私载旅客3人及以上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员处以5500 及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年 | ||||||||||||||
| 1.船员利用船舶携带枪支弹药、毒品的; 2.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员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 新增 | 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履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由海事管理机构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减轻情节 | 1.未如实记载本船普通船员履职情况的,不超过2名,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长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新增。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新增。 | ||||||||
| 情节较轻 | 未如实记载本船普通船员履职情况的。 | 对船长处以2900元以上47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未如实记载本船高级船员履职情况的。 | 对船长处以47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具有较重情节的。 | 对船长处以7400元以上11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为非本船船员记载虚假履职信息的,涉及3人及以下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长处以11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 6 个月至 2 年 | ||||||||||||||
| 1.为非本船船员记载虚假履职信息的,涉及3人以上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长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 新增 | 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船长未在驾驶台值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 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长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新增。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新增。 | ||||||||
| 情节较轻 | 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 ,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 ,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 ,或其他紧急情况时 ,船长未在驾驶台值班 ,对航行安全未造成影响的。 | 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47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 ,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 ,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 ,或其他紧急情况时 ,船长未在驾驶台值班 ,造成紧迫局面等情形的。 | 对船长处以47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船舶进港、 出港、靠泊、离泊 ,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 ,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 ,或其他紧急情况时 ,船长未在驾驶台值班 ,导致险情的; 2.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时,船长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长处以7400元以上11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船舶进港、 出港、靠泊、离泊 ,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 ,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 ,或其他紧急情况时 ,船长未在驾驶台值班 ,导致一般等级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长处以11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年 | ||||||||||||||
| 1.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其他紧急情况时,船长未在驾驶台值班,导致较大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长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船舶适任证书 | |||||||||||||||
| 新增 | 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 | 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员培训机构处以5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新增。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新增。 | ||||||||
| 情节轻微 | 已申请船员培训许可或许可延续,在获许可或许可延续前,从事船员培训,且已符合船员培训许可申请条件的。 | 对船员培训机构处以50000 元以上 60000 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
| 情节较轻 | 1.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如准予开展的船员培训项目、培训地点、培训规模及其他有关事项等)从事船员培训的; 2.违法培训船员80人及以下,或违法培训班次不超过2期的。 |
对船员培训机构处以60000 元以上 80000 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
| 情节一般 | 1.违法培训船员80人以上200人及以下,或违法培训班次超过2期不超过5期的; 2.超出《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从事船员培训的。 |
对船员培训机构处以80000 元以上1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
| 情节较重 | 1.培训许可证被暂扣或已被吊销后,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 2.违法培训船员200人以上,或违法培训班次超过5期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员培训机构处以11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
| 情节严重 | 1.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员培训机构处以150000元以上25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
| 新增 | 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 进行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 | 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 情节较轻 | 缺少个别非重要理论培训知识点 ,不满足培训大纲要求的。 | 对船员培训机构处以可以处24000元以上32000元以下罚款 | 新增。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新增。 | ||||||||
| 情节一般 | 对于理论部分,培训的课时、内容未达到大纲规定的学时、理论知识与要求,或未达到相应的评价标准的。 | 对船员培训机构处以可以处32000元以上44000元以下罚款 | ||||||||||||||
| 1.对于实操部分 ,培训的课时、 内容未达到大纲规定的学时、实践技能与要求,或未达到相应的评价标准的; 2.未按照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的船员培训课程开展培训的。 |
对船员培训机构处以可以处44000元以上72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培训课时少于大纲规定课时的 50%的; 2.培训知识点不足少于大纲规定的 50%的; 3.不利用相关设施设备开展培训的; 4.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员培训机构处以可以处72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培训未达到评价标准,学员在船任职,导致险情或者一般等级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员培训机构处以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至2年 | ||||||||||||||
| 1. 培训未达到评价标准,学员在船任职 ,导致较大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2. 未实质按照大纲要求开展培训的。 |
对船员培训机构处以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 | |||||||||||||||
| 新增 |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 理机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 | 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 减轻情节 | 1.备案信息与实际不一致,及时更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 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员服务机构或船员用人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提升船员服务业务质量有关措施的通知》(海船员函〔2023〕267 号) 的要求 ,服务机构首次开展船员服务业务时应将业务基础信息报所属辖区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在海事一网通办中开通相应业务权限 ,并于每年的第一季度报备年度服务业务开展情况。 2. 船员服务机构服务业务基础信息发生改变的 ,应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 ,于十个工作日内向备案信息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
新增。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新增。 | |||||||
| 情节轻微 | 1.备案信息与实际不一致,漏报船员有关情况的; 2.船员服务机构服务业务基础信息发生改变的,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信息变更的。 |
对船员服务机构或船员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8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轻 | 未按照规定时限备案船员有关情况的。 | 对船员服务机构或船员用人单位处以58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未备案船员有关情况的。 | 对船员服务机构或船员用人单位处以73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弄虚作假、伪造个别船员任职资历等备案内容的; 2.备案的船员数量与实际不一致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员服务机构或船员用人单位处以95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弄虚作假、伪造船员任职资历等备案内容,且数量较多的; 2.备案的船员数量与实际不一致,且涉及人数较多的; 3.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员服务机构或船员用人单位处以12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新增 | 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 | 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 减轻情节 | 1.主动退赔受害船员损失,并取得谅解的; 2.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员服务机构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新增。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新增。 | ||||||||
| 情节一般 | 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人数为 10 人以下的。 | 对船员服务机构处以48000元以上66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人数为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员服务机构处以66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人数为 30 人及以上的; 2.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员服务机构处以9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罚款,并暂停船员服务6个月及以上2年以下或吊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 | ||||||||||||||
| 新增 | 培训机构不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四十 七条第五项 | 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减轻情节 | 1.培训机构主动补充出具培训证明或者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培训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新增。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新增。 | ||||||||
| 情节较轻 | 培训机构为3名及以下出勤率低90%的培训学员出具培训证明的。 | 对培训机构处以11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培训机构没有合理理由拒绝为1名完成培训并满足培训要求的培训学员出具培训证明的。 | 对培训机构处以13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培训机构为3名以上10名及以下出勤率低于90%的培训学员出具培训证明的; 2.培训机构没有合理理由拒绝为2名及以上完成培训并满足培训要求的培训学员出具培训证明的; 3.培训机构为1名未参加培训的学员出具了培训证明的; 4.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培训机构处以16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培训机构为10名以上出勤率低于90%的培训学员出具培训证明的; 2.培训机构为2名及以上未参加培训的学员出具了培训证明的; 3.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培训机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新增 | 在船舶国际集装箱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中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存在误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或者1吨的。 | 减轻情节 | 1.主动纠正,保持验证重量符合要求,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托运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新增。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新增。 | ||||||||
| 情节轻微 | 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但不超过1吨,且实际重量未超过集装箱最大营运总重的。 | 对托运人处以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轻 | 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1吨但不超过5%,且实际重量未超过集装箱最大营运总重的。 | 对托运人处以25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且超过1吨,但实际重量未超过集装箱最大营运总重的。 | 对托运人处以5400元以上97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或者1吨,且实际重量超过集装箱最大营运总重的; 2.导致险情或者小事故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托运人处以97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托运人处以15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新增 | 在船舶国际集装箱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中承运人载运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或者1吨的。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承运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新增。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新增。 | ||||||||
| 情节较轻 | 集装箱未取得验证信息,经验证实际重量不超过集装箱最大营运总重的。 | 对承运人处以25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1.集装箱未取得验证信息,经验证实际重量超过集装箱最大营运总重的; 2.集装箱取得验证信息,验证信息显示集装箱重量未超过集装箱最大营运总重,经验证实际重量超过集装箱最大营运总重的。 |
对承运人处以5400元以上97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集装箱取得验证信息,验证信息显示集装箱重量超过集装箱最大营运总重的; 2.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 3.导致险情或者小事故的; 4.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承运人处以97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承运人处以15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新增 | 游艇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要求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 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 情节较轻 | 具有从轻情节的。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新增。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新增。 | ||||||||
| 情节较重 | 1. 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的; 2.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 在主航道、锚地 、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内停泊的; 2.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 导致险情或事故的; 4.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新增 | 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 备案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 |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 | 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已将相关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但相关信息与实际不符 ,或相关信息未覆盖全部事项的。 |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新增。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新增。 | ||||||||
| 情节一般 | 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未将相关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但航行水域不涉及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等水域的。 |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具有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 ,未将相关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但航行水域涉及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等水域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导致险情或者事故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新增 | 从事危险货物 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 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 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0000 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处以2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 | 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存在安检缺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相关规定处理。 | 新增。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新增。 | |||||||
| 情节较轻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4000元以上 3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个月至9个月 | ||||||||||||||
| 情节一般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2000 元以上44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至12个月 | ||||||||||||||
| 情节较重 | 1.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同时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44000元以上 60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12个月至24个月 | ||||||||||||||
| 情节严重 | 1.导致险情或者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 新增 | 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减轻情节 | 1.对于本违法行为,提供海事管理机构尚未掌握的的关键性线索和证据的; 2.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承运企业: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见《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 | 新增。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新增。 | |||||||
| 情节一般 | 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 对承运企业:115000元以上130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承运企业:13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发生险情或者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承运企业:1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
| 新增 | 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承运企业: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新增。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新增。 | ||||||||
| 情节较轻 | 1.运输危险化学品属于OS类散装液体物质的; 2.运输危险化学品属于包装危险货物仅涉及1个品名,货物不属于高风险包装危险货物,且总重量3吨及以下的。 |
对承运企业:52500元以上575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1.运输危险化学品属于Z类散装液体物质的; 2.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是包装危险货物,且货物不属于高风险包装危险货物,总重量3吨以上的; 3.运输货物涉及非高风险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 |
对承运企业:575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运输危险化学品属于Y类散装液体物质的; 2.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属于高风险包装危险货物的; 3.运输货物涉及高风险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 4.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承运企业:65000元以上75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运输危险化学品属于X类散装液体物质的; 2.导致险情或者事故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承运企业:7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新增 | 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不积极施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七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
对船舶、浮动设施或者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1.遇险后,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的; 2.发生碰撞等事故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积极救助遇险他方的; 3.附近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船舶、浮动设施上的船员或者其他人员未尽力救助遇险人员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警告 | 新增。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新增。 | ||||||||
| 对责任船员:可以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4个月 | ||||||||||||||||
| 情节较重 | 具有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警告 | ||||||||||||||
| 对责任船员:可以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4个月至6个月 | ||||||||||||||||
| 情节严重 | 1.导致财产损失扩大或者人员伤亡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警告 | ||||||||||||||
| 对责任船员:可以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 新增 |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五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五项 | 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新增。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新增。 | ||||||||
| 情节较轻 | 采取压载水处理装置处理,但其排放的压载水不满足要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14500元以上235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未采取处置措施直接排放压载水,且排放水域附近无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235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具有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37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未采取处置措施直接排放压载水,且排放水域附近有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的; 2.造成水污染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
| 新增 |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 |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影响监督检查开展的。 | 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员:47000元以上74000元以下罚款 | 新增。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新增。 | ||||||||
| 情节较重 | 1.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导致无法开展监督检查的; 2.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员:74000元以上110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采用暴力手段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 2.未按海事管理机构要求执行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或离港等指令的; 3.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员:1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
| 新增 | 渔业船舶以外的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第二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导致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20%的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30%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导致一般等级水污染事故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 | 新增。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新增。 | ||||||||
| 情节较重 | 导致较大等级水污染事故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造成重大等级或者特大等级水污染事故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 ||||||||||||||
| 新增 |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 |
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较轻 | 遇险时不服从现场指挥的指令的。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责任人员:警告 | 新增。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新增。 | ||||||||
| 对责任船员:可以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 | ||||||||||||||||
| 情节一般 | 参加搜救的船舶、设施不服从现场指挥,未经同意擅自退出搜救行动的。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责任人员:警告 | ||||||||||||||
| 对责任船员:可以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4个月至5个月 | ||||||||||||||||
| 情节较重 | 1.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责任人员:警告 | ||||||||||||||
| 对责任船员:可以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5个月至6个月 | ||||||||||||||||
| 情节严重 | 1.造成次生事故的; 2.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责任人员:警告 | ||||||||||||||
| 对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 新增 | 责任船员在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 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 ,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严重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 对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新增。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新增。 | ||||||||
| 调整部分 | ||||||||||||||||
| 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 | ||||||||||||||||
| 序号 | 案由名称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裁量区间 | 情节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 注 | 调整说明 | |||||||
| 25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及时或限期整改的,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1万元罚款 | 参考安徽省应急管理部门裁量基准调整。 | ||||||||
| 及时或限期整改的,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万元罚款 | |||||||||||||||
| 及时或限期整改的,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未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 ||||||||||||||
| 情节严重 |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的罚款 | ||||||||||||||
| 第二部分 公路路政 | ||||||||||||||||
| 序号 | 案由名称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裁量区间 | 情节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 注 | 调整说明 | |||||||
| 31 | ★超限运输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品与《通行证》所要求的不一致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视为超限运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实际轴载或者车货总重或几何尺寸高于《通行证》标注数值10%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的规定,"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及"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建议修改原3个处罚案由的裁量基准,与"违法超限运输"的处罚标准保持统一。 | |||||||||
| 情节一般 | 两次以上的实际轴载或者车货总重或几何尺寸高于《通行证》标注数值10%以下的 | 可处500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实际轴载或者车货总重或几何尺寸高于《通行证》标注数值10%以上,50%以下的 | 可处3000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实际轴载或者车货总重高于《通行证》标注数值,误差50%以上的 | 可处10000元罚款 | ||||||||||||||
| 情节特别严重 | 实际几何尺寸、轴载或者车货总重高于《通行证》标注数值,造成公路拥堵、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等危害后果的 | 可处20000元罚款 | ||||||||||||||
| 32 | ★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视为超限运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未按许可的路线行驶,属一类、二类件车辆,未造成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 |||||||||
| 情节一般 | 一类、二类件两次未按许可的路线行驶,未造成后果的 | 可处200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三类件车辆首次未按许可的路线行驶,未造成后果的;2、一类、二类件车辆,三次及以上未达五次,未按许可的路线行驶,未造成后果的 | 可处1000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造成公路通行拥堵或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等后果的(不区分一二三类件);2、三类件车辆两次及以上未按许可的路线行驶,未造成后果的;3一类、二类件五次及以上未按许可的路线行驶,未造成后果的; | 可处3000元罚款 | ||||||||||||||
| 情节特别严重 | 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 | 可处10000元罚款 | ||||||||||||||
| 33 | 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视为超限运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的护送人员数量配备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200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的护送车辆和其他设施数量配置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1000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造成公路通行拥堵或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等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3000元罚款 | ||||||||||||||
| 情节特别严重 | 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10000元罚款 | ||||||||||||||
| 13 | ★未经许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积极配合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涉及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按本级标准的2倍进行处罚,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 1.拆分处罚事项。根据《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关于推广应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代码的函》要求,将原1个处罚案由"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拆分为"未经许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未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3个处罚案由。 2.调整责任条款和义务条款。 3.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参考江苏省裁量基准修改。 | |||||||
| 情节一般 | 架设、埋设、铺设管线、电缆等设施20米以下 | 责令改正,可处500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架设、埋设、铺设管线、电缆等设施20米以上150米以下 | 责令改正,可处10000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架设、埋设、铺设管线、电缆等设施150米以上500米以下,或者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处20000元罚款 | ||||||||||||||
| 情节特别严重 | 架设、埋设管线、电缆、铺设等设施500米以上;或者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处30000元罚款 | ||||||||||||||
| ★未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积极配合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涉及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按本级标准的2倍进行处罚,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 |||||||||
| 情节一般 | 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铺设管线、电缆等设施20米以下 | 责令改正,可处500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铺设管线、电缆等设施20米以上150米以下 | 责令改正,可处10000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铺设管线、电缆等设施150米以上500米以下,或者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处20000元罚款 | ||||||||||||||
| 情节特别严重 | 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铺设等设施500米以上;或者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处30000元罚款 | ||||||||||||||
|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积极配合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涉及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按本级标准的2倍进行处罚,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 |||||||||
| 情节一般 | 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铺设管线、电缆等设施20米以下 | 责令改正,可处500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铺设管线、电缆等设施20米以上150米以下 | 责令改正,可处10000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铺设管线、电缆等设施150米以上500米以下,或者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处20000元罚款 | ||||||||||||||
| 情节特别严重 | 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铺设等设施500米以上;或者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处30000元罚款 | ||||||||||||||
| 第三部分 道路运政 | ||||||||||||||||
| 序号 | 案由名称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裁量区间 | 情节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 注 | 调整说明 | |||||||
| 10 |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删除备注)1、应当在处罚同时收缴有关证件, 2、有违法所得的,应当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
1.拆分处罚事项。根据《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关于推广应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代码的函》要求,将原1个处罚案由"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拆分为"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和"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2个处罚案由。 2.合并事项,增加责任条款、义务条款,统一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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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有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或者其他严重情节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有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或者其他严重情节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删除备注)1、应当在处罚同时收缴有关证件, 2、有违法所得的,应当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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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有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者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或者其他严重情节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14 |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三款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情节较轻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 1.拆分处罚事项。根据《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关于推广应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代码的函》要求,将原1个处罚案由"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拆分为"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2个处罚案由。 2.合并事项,增加责任条款、义务条款,统一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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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一般 | 二次违法或者有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三次违法或危害后果较重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一)项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情节较轻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 ||||||||||
| 情节一般 | 二次违法或者有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三次违法或危害后果较重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
| 18 | *道路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或检测运输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的。 4.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 5.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1.拆分处罚事项。根据《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关于推广应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代码的函》要求,将原1个处罚案由"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拆分为"道路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和"道路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2个处罚案由。 2.合并事项,增加责任条款、义务条款,统一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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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一般 | 二次违法或者有一定危害后果的或者逾期开展检验检测超过30天的,或首次违法但不符合免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较重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
| *道路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或检测运输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的。 4.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 5.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
| 情节一般 | 二次违法或者有一定危害后果的或者逾期开展检验检测超过30天的,或首次违法但不符合免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较重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
| 19 | *★道路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1.拆分处罚事项。根据《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关于推广应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代码的函》要求,将原1个处罚案由"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拆分为"道路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和"道路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2个处罚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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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一般 | 二次违法或者有一定危害后果的,或首次违法但不符合免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三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及道路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
| *★道路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
| 情节一般 | 二次违法或者有一定危害后果的,或首次违法但不符合免罚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三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及道路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
| 27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 1.此处自由裁量的前提是符合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情形 2.有违法所得能够认定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处罚的同时应当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
1.拆分处罚事项。根据《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关于推广应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代码的函》要求,将原1个处罚案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拆分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3个处罚案由。 2.合并事项,增加责任条款、义务条款,统一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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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较重 | 两次违法或者违法时间持续1个月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 ||||||||||||||
| 情节严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 1.此处自由裁量的前提是符合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情形 2.有违法所得能够认定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处罚的同时应当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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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较重 | 两次违法或者违法时间持续1个月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 ||||||||||||||
| 情节严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 1.此处自由裁量的前提是符合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情形 2.有违法所得能够认定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处罚的同时应当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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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较重 | 两次违法或者违法时间持续1个月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 ||||||||||||||
| 情节严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 33 | 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发车时间运营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一)项 |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必须是原许可机关 | 根据2025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修正予以调整。 | |||||||
| 情节较重 | 两次违法或者对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 34 | 客运经营者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二)项 |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必须是原许可机关 | 根据2025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修正予以调整。 | |||||||
| 情节较重 | 两次违法或者对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 35 |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一)项;《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 依据新修改《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调整义务条款、责任条款。 | ||||||||
| 情节较重 | 两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 | ||||||||||||||
| 36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二)项 | 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的罚款 | 1.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2.实施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处罚的前提必须是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3.实施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机关必须是原许可机关 |
根据2025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修正予以调整。 |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对出租车运输市场秩序影响较大的 |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的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 ||||||||||||||
| 88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1.拆分处罚事项。根据《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关于推广应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代码的函》要求,将原1个处罚案由"货运站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拆分为"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和"道路运输客运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或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5个处罚案由。 2.合并事项,增加责任条款、义务条款,统一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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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
| 道路运输客运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一)项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
| 道路运输客运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或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第四十条第二款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
| 104 | *★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情节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 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5.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1.拆分处罚事项。根据《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关于推广应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代码的函》要求,将原1个处罚案由"客运经营者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拆分为"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和"客运班车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2个处罚案由。 2.合并事项,增加责任条款、义务条款,统一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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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一般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
|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情节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同时存在不按批准站点停靠的行为。 4.核定运行线路在运行时间段存在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交通管制等不利于道路通行的客观因素。 5.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
| 情节一般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
| 139 | 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未按照规定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四)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七)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情节一般 | 12个月内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调整案由名称。将原"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调整为"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未按照规定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2.合并事项,增加责任条款、义务条款,统一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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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较重 | 12个月内2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7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2个月内3次及以上违法或者据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
| 142 |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 情节一般 | 12个月内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删除备注)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拆分处罚事项。根据《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关于推广应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代码的函》要求,将原1个处罚案由"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拆分为"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和"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2个处罚案由。 2.合并事项,增加责任条款、义务条款,统一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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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较重 | 12个月内2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罚款14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情节严重 | 12个月内3次及以上违法或者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罚款20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 ||||||||||||||
|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 情节一般 | 12个月内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内2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罚款14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情节严重 | 12个月内3次及以上违法或者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罚款20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 ||||||||||||||
| 178 |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一)项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200元的罚款 | 拆分处罚事项。根据《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关于推广应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代码的函》要求,将原1个处罚案由"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拆分为"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和"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巡游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2个处罚案由。 |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有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且影响出租汽车客运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巡游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一)项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200元的罚款 |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有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且影响出租汽车客运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 179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二)项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200元的罚款 | 拆分处罚事项。根据《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关于推广应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代码的函》要求,将原1个处罚案由"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拆分为"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巡游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2个处罚案由。 |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有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且影响出租汽车客运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巡游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二)项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200元的罚款 |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有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且影响出租汽车客运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 180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人员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三)项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200元的罚款 | 1.拆分处罚事项。根据《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关于推广应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代码的函》要求,将原1个处罚案由"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拆分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人员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人员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2个处罚案由。 2.立案依据不变, 处罚依据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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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有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且影响出租汽车客运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人员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三)项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200元的罚款 |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有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且影响出租汽车客运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 243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 依据新修改《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调整义务条款、责任条款。 |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有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7000元的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 ||||||||||||||
| 244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的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运营证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依据新修改《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调整义务条款、责任条款。 | ||||||||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车辆运营证 | ||||||||||||||
| 245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 | 依据新修改《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调整责任条款。 | |||||||||
| 246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的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 依据新修改《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调整责任条款。 |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转让证件总数量3本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并处10000元罚款 | ||||||||||||||
| 248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出租汽车上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设施的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五)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所有情节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出租汽车上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设施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依据新修改《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调整义务条款、责任条款。 | ||||||||
| 250 | 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上岗的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给予警告 | 依据新修改《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调整案由名称、义务条款、责任条款。 | ||||||||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未改正的 | 处200元的罚款 | ||||||||||||||
| 251 | 出租汽车驾驶员超出许可的营运区域营运的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 | 依据新修改《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调整义务条款、责任条款。 |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有一定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秩序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
| 252 | 出租汽车驾驶员故意绕行或者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第(七)项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元罚款 | 依据新修改《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调整义务条款、责任条款。 |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有一定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秩序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罚款 | ||||||||||||||
| 253 | 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故拒载乘客的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00元的罚款 | 依据新修改《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调整义务条款、责任条款。 |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有一定危害后果的 | 处300元的罚款 |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秩序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
| 12 | ★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删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情节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 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5.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合并到《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相同案由,该项删除 | ||||||||
| 情节一般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 13 |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删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情节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同时存在不按批准站点停靠的行为。 4.核定运行线路在运行时间段存在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交通管制等不利于道路通行的客观因素。 5.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合并到《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相同案由,该项删除 | ||||||||
| 情节一般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多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 23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删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合并到《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相同案由,该项删除 |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
| 24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的(删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合并到《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相同案由,该项删除 |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
| 25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删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第四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合并到《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相同案由,该项删除 |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及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
| 82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删除)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合并到前一项,该项删除 |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或者道路运输安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85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删除)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一)项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情节较轻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的必须是原许可机关 | 合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相同案由,该项删除 | |||||||
| 情节一般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三次违法或危害后果较重 |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
| 110 |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的(删除)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三款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 合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相同案由,该项删除 | ||||||||
| 情节较重 | 二次以上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
| 117 |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删除)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一)项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合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相同案由,该项删除 | ||||||||
| 情节较重 | 二次以上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
| 118 |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删除)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二)项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合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相同案由,该项删除 | ||||||||
| 情节较重 | 二次以上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
| 119 |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删除)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三)项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合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相同案由,该项删除 | ||||||||
| 情节较重 | 二次以上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
| 146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删除)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 1.此处自由裁量的前提是符合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情形 2.对于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能够认定违法所得的,应在处罚款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
合并到《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相同案由,该项删除 |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 ||||||||||||||
| 204 |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原删除的重新增加进)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的。 4.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 5.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原删除该项,将该项合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根据地市反馈意见,重新增加进。 | ||||||||
| 情节一般 | 二次违法或有一定危害后果或者逾期开展检验检测超过30天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 ||||||||||||||
| 情节严重 | 三次违法或危害后果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
| 情节特别严重 | 多次违法或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 ||||||||||||||
| 247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删除)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五)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 依据新修改《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删除该处罚事项。 |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的罚款 |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或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 ||||||||||||||
| 249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或者拒不配合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乘客对其投诉的(删除)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八)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所有情节 | 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或者拒不配合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乘客对其投诉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依据新修改《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删除该处罚事项。 | ||||||||
| 254 | 出租汽车驾驶员采取欺骗手段招揽乘客或者强迫乘客乘车(删除)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九)项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五)项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依据新修改《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删除该处罚事项。 |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1500元的罚款 |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秩序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2000元的罚款 | ||||||||||||||
| 255 | 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依次排队候客,场外揽客(删除)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六)项 |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处100元的罚款 | 依据新修改《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删除该处罚事项。 |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但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 | 处300元的罚款 | ||||||||||||||
| 情节严重 | 三次以上违法且影响道路运输秩序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500元的罚款 | ||||||||||||||
| 290 | 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删除)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情节一般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根据部违法行为代码要求,将该事项与"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合并形成"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未按照规定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事项,义务条款和责任条款合并。该项删除。 | |||||||
| 情节较重 | 二次违法或者危害后果较大,对道路运输安全的产生较大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7万元的罚款 | ||||||||||||||
| 情节严重 | 多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严重,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 ||||||||||||||
| 第四部分 地方海事 | ||||||||||||||||
| 序号 | 案由名称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裁量区间 | 情节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 注 | 调整说明 | |||||||
| 60 |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二)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情节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按规定悬挂国旗。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1.将原1个处罚案由拆分为2个。 2.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根据拆分后的案由进行了调整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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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一般 | 国旗有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 |
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 | ||||||||||||||
| 情节较重 | 未悬挂国旗,执法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 | 责令改正,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1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1.5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2万元 | ||||||||||||||
| 情节严重 | 1.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使用国旗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的处罚。 | ||||||||||||||
| *★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二)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情节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按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
| 情节一般 | 1.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示不清晰或者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2.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 | ||||||||||||||
| 情节较重 | 未标明船名;或者未标明船籍港;或者未标明载重线的。 | 责令改正,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1万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1.5万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2万元 | ||||||||||||||
| 情节严重 | 1.标识假船名、船籍港或载重线的。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的处罚。 | ||||||||||||||
| 143 | *★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客运船舶、危险化学品船舶不适用;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开展自查;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1.将原1个处罚案由拆分为2个。 2.义务条款:"开展自查"修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未随船保存自查记录"修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3.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根据拆分后的案由进行了调整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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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一般 | 一年度以内两次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 | 罚款1000元 | ||||||||||||||
| 情节较重 | 一年度以内三次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 | 罚款4000元 | ||||||||||||||
| 情节严重 | 一年度以内三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 | 罚款1万元 | ||||||||||||||
| *★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客运船舶、危险化学品船舶不适用;经责令改正,将自查记录随船保存;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不予处罚 | ||||||||||
| 情节一般 | 一年度以内两次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 | 罚款1000元 | ||||||||||||||
| 情节较重 | 一年度以内三次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 | 罚款4000元 | ||||||||||||||
| 情节严重 | 一年度以内三次以上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 | 罚款1万元 | ||||||||||||||
| 66 |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缺1本船舶文书或未持有有关航行资料的;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 | 不予处罚 | |||||||||
| 情节一般 | 缺文书及有关航行资料累计达2本的。 | 罚款2000元 | ||||||||||||||
| 情节较重 | 缺文书及有关航行资料累计达3本及以上的。 | 对船长每多缺1本,加罚1000元(在5000元的基准上累加),最高不超过15000元 | ||||||||||||||
| 情节严重 | 1.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文书及有关航行资料,为事故发生原因。 2.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罚款2万元,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 165 | 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船舶500GT及以下的,警告、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仅限市级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义务条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船舶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的,警告、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船舶10001GT及以上的,警告、25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所提供虚假材料不涉及所有权归属、船舶 技术参数等事项,提交后未完成登记,积 极配合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船舶500GT及以下的,警告、2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船舶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的,警告、11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 船舶10001GT及以上的,警告、47500元以上625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弄虚作假完成登记的,如在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时,伪造、变造主管机关出具证明、文书作为申请材料; 2.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船舶500GT及以下的,警告、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船舶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的,警告、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 ||||||||||||||||
| 船舶10001GT及以上的,警告、625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53 | 船舶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六条 、 第十八条 、第三十五条 至第四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 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 | 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 情节严重 | 1.船舶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且未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进行改正的; 2.涉及国籍证书等证书的所有人、经营人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 3.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未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进行改正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内河船舶/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下,可以处 2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案由名称、义务条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内河船舶/沿海船舶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可以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 ||||||||||||||||
| 内河船舶/沿海船舶10001GT及以上,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60 |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 | 1.《中华 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2.《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 第五条至第十条 |
1.《中华 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2.《中华人 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减轻情节 | 1.符合轻微或者较轻情节,未造成危害后果,立即改正的; 2.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部《违法行为代码通知》拆分案由;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案由名称、义务条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轻微 | 1.国旗悬挂的位置不符合规定的; 2.船舶升挂或使用的国旗轻微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尺度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50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船舶未升挂国旗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73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的; 2.船舶非经通知将中国国旗下半旗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18500元以上27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27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对责任船员可以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 6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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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原名称: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2.《中华人 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减轻情节 | 1.船名、船籍港标志大小、位置、标识方式等不符合规范要求,不影响辨认,当事人已完成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轻微 | 船名、船籍港非故意被遮挡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50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轻 | 1.船名或船籍港变更 ,未及时更新的; 2.船名、船籍港标志大小、位置、标识方式等不符合规范要求 ,影响辨认的; 3.载重线标志大小、位置等不符合规范要求,但不影响核定干舷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 理人处以7300元以上118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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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一般 | 载重线标志勘划不符合规范要求 ,影响核定干舷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11800元以上18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未标识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的; 2.涂改船名、船籍港或载重线标志的; 3.船名、船籍港故意被遮挡的; 4.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18500元以上27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标识假船名、船籍港或载重线标志的; 2.冒用他船船名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27500元以上 50000元以下罚款; 2.对船员可以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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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0,161,162,163,164 | 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航运公司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将原160-164项案由合并为同一事项,并同步调整义务条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轻微 |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已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但报告时间超过了规定时限的。 | 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63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轻 | 将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其他航运公司,受托航运公司已签订船舶管理协议,但未按规定要求备案的。 | 对航运公司处以6300元以上88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1.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重大事项未报告 ,仅涉及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发生体系文件改版、体系内重大人事及机构变动、体系内船舶数量和种类变动的; 2.将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其他航运公司,受托航运公司已签订船舶管理协议,但协议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3.航运公司未以文件形式明确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的; 4.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有1人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且兼职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 |
对航运公司处以88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一般不符合规定情况纠正的; 2.将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其他航运公司,受托航运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 3.航运公司未保障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的; 4.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有2人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的; 5.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兼职时间超过3个月且不超过6个月的; 6.涉及客船、危险品船管理的; 7.导致险情或小事故的; 8.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航运公司处以12500元以上175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重大事项未报告 ,涉及航运公司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发现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2.将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其他航运公司,受托航运公司未签订船舶管理协议的; 3.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纠正的;; 4.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有3人及以上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的; 5.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兼职时间超过6个月的; 6.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航运公司处以17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71 |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 适任证书 或者其他 适任证件 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
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聘用单位处以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义务条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轻微 | 1. 1 名普通船员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 2. 普通船员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 ,或者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船员职务证书的; 3. 除船长以外的其他船员未经水上交通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的。 |
对聘用单位处以10000 元以上 14500 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 元以上 29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轻 | 1. 2 名及以上普通船员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 2. 高级船员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 ,或者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船员职务证书的; 3. 船长未经水上交通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的。 |
对聘用单位处以14500 元以上 23500 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900 元以上 47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1. 1 名高级船员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 2. 船长所服务的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职务证书限定的范围 ,或者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船员职务证书的。 |
对聘用单位处以23500 元以上 37000 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4700 元以上 74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 船长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 2. 2 名高级船员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 3. 导致险情或小事故的; 4.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聘用单位处以37000 元以上 55000 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7400 元以上 11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 船长和 1 名及以上高级船员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 2. 3 名及以上高级船员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 3. 持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的船员职务证书 ,或者持伪造、变造的船员职务证书 ,或者持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船员职务证书的; 4. 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5.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聘用单位处以55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1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 ||||||||||||||
| 72 | 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八条 | 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责任人员处以吊销有关证件 ,并处 10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第二十六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类别、职务资格相同的《适任证书》。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义务条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一般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1 本的。 | 对责任人员处以吊销有关证件 ,并处 4700 元以上74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 导致险情或小事故的; 2.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责任人员处以吊销有关证件 ,并处 7400 元以上11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2 本及以上的; 2. 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3.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责任人员处以吊销有关证件 ,并处 11000 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罚款 | ||||||||||||||
| 69 | 伪造 、 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 簿 、 船员培训合格 证 书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海员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九条 | 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以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 收缴有关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二十六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类别、职务资格相同的《适任证书》。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义务条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一般 |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培训合格证书证书 1 本的。 | 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以32000 元以上 44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1 本的; 2.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等证书合计 2 本的。 |
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以44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 | ||||||||||||||
| 1. 导致险情或小事故的; 2.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以50000 元以上 60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等证书合计 3 本及以上的; 2. 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3.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以6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罚款 | ||||||||||||||
| 67 | 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相关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 由海事管理机构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 6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减轻情节 | 1. 非客船、非危险品船停泊期间 ,海事执法人员检查时离船船员已返回船上或者离船船员正在返回途中 ,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 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员处以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义务条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轻微 | 非客船、非危险品停泊期间 ,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则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 对船员处以10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轻 | 1. 非客船、非危险品船航行期间 ,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则 ,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 客船、危险品船停泊期间 ,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则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
对船员处以1500 元以上 24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1. 客船、危险品船航行期间 ,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则 ,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 非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期间 ,负责值班船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3. 非客船、非危险品船航行期间 ,未保证驾驶台 24 小时值守的。 |
对船员处以2400 元以上 37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 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等特殊环境下未遵守值班规则 ,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 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时 ,负责值班船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3. 客船、危险品船航行期间 ,未保证驾驶台 24 小时值守的; 4.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员处以3700 元以上 5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 导致险情或小事故的; 2.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员处以55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 ,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 6 个月至 2 年 | ||||||||||||||
| 1. 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2.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员处以8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 77 | 船员未按照 水 上 交通 安 全 和防 治 船 舶污 染 操 作规则操纵、控 制 和 管理 船 舶(饮酒、服用 影 响 值班 的 药 品或吸毒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 由海事管理机构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 6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减轻情节 | 1. 停泊期间 ,船员误服可能导致不能安全值班的药物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 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责任船员处以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将原案由"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拆分为2个事项,同步调整义务条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轻微 | 1. 停泊值班期间 ,船员违反规定服用可能导致不能安全值班的药物的; 2. 停泊值班期间 ,船员饮酒的; 3. 船员在值班前 4 小时内饮酒的。 |
对责任船员处以10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轻 | 1. 航行值班期间 ,船员饮酒的; 2. 航行值班期间 ,船员违反规定服用可能导致不能安全值班的药物的; 3. 停泊值班期间 ,船员血液酒精浓度高于 0. 05%或者呼吸酒精浓度高于 0. 25mg/L 的。 |
对责任船员处以1500 元以上 24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航行值班期间 ,船员血液酒精浓度高于 0. 05%低于 0. 1%, 或呼吸酒精浓度高于 0. 25mg/L 低于0. 5mg/L 的。 | 对责任船员处以2400 元以上 37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 航行值班期间 ,船员血液酒精浓度(BAC) 高于 0. 1%或呼吸中酒精浓度高于 0. 5mg/L 的; 2. 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等特殊环境下 ,值班船员血液酒精浓度(BAC) 高于 0. 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高于 0. 25mg/L 的; 3. 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期间 ,值班船员血液酒精浓度(BAC) 高于 0. 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高于 0. 25mg/L 的; 4. 客船载运旅客航行期间 ,值班船员血液酒精浓度(BAC) 高于 0. 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高于0. 25mg/L 的 ;5. 导致险情或小事故的; 6.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责任船员处以3700 元以上 5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 导致一般等级事故的; 2.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责任船员处以55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 6 个月至2 年 | ||||||||||||||
| 1. 船员存在吸毒行为的; 2. 导致较大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3.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责任船员处以8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 船员未按照 水 上 交通 安 全 和防 治 船 舶污 染 操 作规则操纵、控 制 和 管理 船(其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 六条第三项 2.其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 由海事管理机构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 6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责任船员处以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轻微 | 非客船、非危险品船的任职船员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 ,未影响航行安全的。 | 对责任船员处以10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轻 | 1. 客船、危险品船的任职船员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 ,未影响航行安全的; 2. 引航员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引领船舶的 ,未影响航行安全的。 |
对责任船员处以1500 元以上 24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1. 船员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管理船舶 ,影响航行安全的; 2. 引航员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引领船舶的 ,影响航行安全的。 |
对责任船员处以2400 元以上 37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 导致险情或小事故的; 2. 船员未规范穿着救生衣 ,发生船员落水的; 3.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责任船员处以3700 元以上 5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 导致一般等级事故的; 2.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责任船员处以55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 6 个月至2 年 | ||||||||||||||
| 1. 导致较大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2.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责任船员处以8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 70 | 船员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 由海事管理机构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 6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员处以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义务条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较轻 | 船员发现他船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未对航行安全造成影响的。 | 对船员处以1000 元以上 24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1. 船员发现他船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对航行安全造成影响的; 2. 本船发生险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 ,船员未及时报告 ,未对航行安全造成影响的。 |
对船员处以2400 元以上 37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 本船发生险情、小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 ,船员未及时报告 ,对航行安全造成影响的; 2.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员处以3700 元以上 5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 本船发生一般等级事故 ,未及时报告的; 2.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员处以5500 元以上 7500 元以下罚款 ,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 6 个月至 2 年 | ||||||||||||||
| 1. 本船发生较大等级及以上事故 ,未及时报告的; 2.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员处以75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并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 65 | 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 有 关 船舶 、船员法定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 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减轻情节 | 1. 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船舶、船员法定文书 , 内容不涉及事故或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的 ,且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 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责任船员处以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1. 船长未如实填写或记载船员服务簿的 , 按照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履职情况案由处罚。 2.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 , 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 , 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 对船舶所有人、 经营人或管理人进行处罚。 3. 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 , 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对船舶所有人、 经营人或管理人进行处罚。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轻微 | 1. 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航海(航行) 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 ,且内容不涉及事故或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的; 2. 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见习记录簿等船员法定文书 ,且内容不涉及事故或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的。 |
对责任船员处以10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轻 | 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垃圾记录簿、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等文书 ,且内容不涉及事故或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的。 | 对责任船员处以1500 元以上 24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航海(航行) 日志未如实填写或记载重大事项记事栏 ,且内容不涉及事故或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的。 | 对责任船员处以2400 元以上 37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 未如实填写或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 , 内容涉及险情的; 2.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责任船员处以3700 元以上 5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 未如实填写或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 , 内容涉及事故的; 2. 为掩盖其他违法行为 ,未如实填写或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3.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责任船员处以55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年,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 73 | 船员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 、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 由海事管理机构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 6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员处以500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一般 | 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 | 对船员处以2350 元以上 37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具有较重情节的。 | 对船员处以3700 元以上 5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发生险情或小事故 ,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 | 对船员处以5500 元以上 7500 元以下罚款 ,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 6 个月至 2 年 | ||||||||||||||
| 1. 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 , 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 2. 为掩盖其他违法行为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 3.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员处以75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并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
| 66 |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 八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 十二条第一项 | 由海事管理机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 6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减轻情节 | 1.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且当场纠正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 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长处以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 1. " 有关航行资料"是指《内河船舶航行资料配备要求》 要求配备的航行资料。 2.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5. 2. 4 (航海资料的配备), 所有船舶应备有为其计划航线所必需的足够和最新的海图、航路指南、 灯塔表、航行通告、潮汐表以及一切其他航海出版物。如其采用电子装置作为首要 航行措施 , 则还应设置后备装置 , 后备装置可以是电子装置 , 也可以是纸质文件。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轻微 | 未按照规定配备航海图书资料或航海图书资料未更新至最新版 ,所缺配航海图书资料不涉及禁航区、桥区水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等区域的。 | 对船长处以2000 元以上 29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轻 | 1. 未携带无记录要求的法定文书 1 本的; 2. 未按照规定配备航海图书资料或航海图书资料未更新至最新版 ,所缺配航海图书资料涉及禁航区、桥区水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等区域的。 |
对船长处以2900 元以上 47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未携带航海(航行) 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或货物记录簿等需保持记录的法定文书 1 本。 | 对船长处以4700 元以上 74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 未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文书 2 本及以上的; 2. 导致险情、小事故的; 3.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长处以7400 元以上 11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 存在掩盖违法行为情形的; 2. 导致一般等级事故的; 3.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长处以11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罚款 ,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 6 个月至 2 年 | ||||||||||||||
| 1. 未携带任何法定文书或有关航行资料的; 2. 导致较大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3.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长处以1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并 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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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 、 适任状态 , 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 , 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由海事管理机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 6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长处以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较轻 | 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 对船长处以2900 元以上 74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1. 未保证在开航时船舶处于适航状态的; 2. 未保证在开航时船员处于适任状态的。 |
对船长处以4700 元以上 74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 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 ,缺少普通船员的; 2. 导致险情或小事故的; 3.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长处以7400 元以上 11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 同时具有以下两种及以上情形的: (1)未保证在开航时船舶处于适航状态的; (2)未保证在开航时船员处于适任状态的; (3)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2. 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 ,缺少高级船员的; 3. 导致一般等级事故的; 4.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长处以11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罚款 ,并暂扣船员适任证书 6 个月至 2 年 | ||||||||||||||
| 1. 导致较大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2.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长处以1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并吊 销船员适任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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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2.《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九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 |
责令改正 ,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 个月至 6 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 ,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义务条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轻微 | 1. 海事执法人员检查时离船船员正在返回途中 ,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 值班船员向船公司或船长报告后 ,在接班人员登轮前离船的。 |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在值班船员离船后 ,未及时安排接班人员的。 |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400 元以上 37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具有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3700 元以上 5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 船舶停泊期间无人值班的; 2. 1000 总吨及以上货船或 300 总吨及以上客船停泊时未留足值班人员 的; 3. 导致险情或小事故的; 4.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5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4 个月至 6 个月 | ||||||||||||||
| 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 |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8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 35 | 未 按 照 规 定 申 请引航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十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 ,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 ,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 个月至 6 个月的处罚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以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义务条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轻微 | /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以5000 元以上 73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轻 | 1000 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内的。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以7300 元以上 118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1. 1000 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 6 个月以上的; 2. 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以11800 元以上 18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具有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以18500 元以上 27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 长江干线航行的下列船舶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1) 客位 500 人及以上且载客航行的客船 ,但旅客班轮 、渡船除外; (2) 1 万总吨及以上且载运闪点小于 23℃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 (3) 载运《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中 X 类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 2. 外国籍船舶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3. 导致险情或小事故的; 4.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以27500 元以上 38750 元以下罚款;对船员可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 个月至 4个月 | ||||||||||||||
| 1.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 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3.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以3875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对船员可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4 个月至 6个月 | |||||||||||||||
| 1,31,124 | 未采取安全航速航行、未按照要求保持了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六条、第七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 |
责令改正 ,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 个月至 6 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 ,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减轻情节 | 1. 提供车钟记录等信息 ,对查明违法事实起关键作用的; 2. 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以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将原3个案由合并为1个,并同步调整义务条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轻微 | 船舶违反相关水域航速限制规定,超过规定最高航速 5%以下的。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以10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轻 | 1. 船舶违反相关航速限制规定 ,超过规定最高航速 5%及以上, 10%以下的; 2. 船舶违反相关水域航速限制规定 ,超过规定最低航速 80%的; 3. 需要两名及以上船员在驾驶台了望的船舶 ,仅有一人保持正规了望的。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以1500 元以上 24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1. 船舶违反相关航速限制规定 ,超过规定最高航速 10%及以上, 20%以下的; 2. 船舶违反相关水域航速限制规定 ,不超过规定最低航速80%的; 3. 未保持正规了望的。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以2400 元以上 37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 船舶违反相关水域航速限制规定 ,超过规定最高航速 20%及以上, 30%以下的; 2. 船舶违反相关水域航速限制规定 ,造成滞航等危害后果的; 3. 船舶在桥区水域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或未保持正规了望的; 4. 导致险情或小事故的; 5.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以3700 元以上 5500 元以下罚款;对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 个月至 6 个月 | ||||||||||||||
| 情节严重 | 1. 船舶违反相关水域航速限制规定 ,超过规定最高航速 30%及以上的; 2. 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3.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以55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对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 2 | 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八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 |
责令改正 ,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 个月至 6 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 ,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减轻情节 | 1.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按照规定的航路航行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 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重要水域指桥区水域、交通管制区、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等。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轻微 | 非客船、非危险品船在非重要水域 ,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10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轻 | 非客船、非危险品船在重要水域 ,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1500 元以上 24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客船、危险品船在非重要水域 ,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2400 元以上 37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具有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3700 元以上 5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 客船、危险品船在重要水域 ,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的; 2. 在特定的船舶单向航道内 ,沿上行船舶单向航道下行或者沿下行船舶单向航道上行的; 3. 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调度指挥 ,拒不纠正的; 4. 导致险情或者小事故的; 5.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55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其他责任人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 个月至 6 个月 | ||||||||||||||
| 1. 严重影响通航秩序的 ,如导致船舶进出港口堵塞等; 2. 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8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其他责任人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 9 |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 、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 , 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五)项 |
责令改正 ,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 ,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 个月至 6 个月的处罚 |
减轻情节 | 1. 提供 VDR 、车钟 记 录 等信 息 , 对查 明违 法 事 实起 关键作用的; 2. 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以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义务条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较轻 | 非客船、非危险品船未遵守特别规定 ,及时纠正 ,未影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的。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以7300 元以上 118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非客船、非危险品船未遵守特别规定 ,影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的。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以11800 元以上 18500 元以下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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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较重 | 具有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以18500 元以上 27500 元以下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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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严重 | 1. 在长江干线水域 ,《长江干线大型船舶通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 规定的严格管控大型船舶未落实针对性特别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 2. 客船、危险品船未遵守特别规定的; 3. 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调度指挥 ,拒不纠正的; 4. 导致险情或者小事故的; 5.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以27500 元以上 38750 元以下 罚款;对责任船员、其他责任人员可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 个月至 4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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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严重影响通航秩序的 ,如导致船舶进出港口堵塞等; 2. 超过桥梁通航尺度的船舶进入桥区水域的; 3. 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4.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处以3875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 罚款;对责任船员、其他责任人员可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4 个月至 6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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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不遵守避让规则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第十七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订本)第四条,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至6个-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十一)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 |
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避让规则规定,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 | 责令改正,罚款1000元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将原"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拆分为3个事项,同步调整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较重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避让规则规定,造成一般以下等级水上交通事故及险情的。 | 责令改正,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3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4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5000元 | ||||||||||||||
| 情节严重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避让规则规定,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 责令改正,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的罚款6000元;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罚款7000元;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罚款8000元 | ||||||||||||||
| 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 | |||||||||||||||
| 不遵守航行规则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四条 4.《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 |
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减轻情节 | 1. 提供车钟记录等信息, 对查明违法事实起关键作用的; 2. 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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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轻微 | 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 , 及时补报的。 | 10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1. 非客船、非危险品船在非重要水域未按照规定倒车、掉头、追 越的; 2. 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的。 |
2400 元以上 37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 非客船、非危险品船未按规定夜航的; 2. 非客船、非危险品船违反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的 航行规定的; 3. 非客船、非危险品船在禁止横穿的航段临时穿越航道的; 4.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3700 元以上 5500 元以下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 任证件 3 个月至 4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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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严重 | 1. 非客船、非危险品船在重要水域未按照规定倒车、掉头、追 越的; 2. 客船、危险品船违反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能见度不良时的航行 规定的; 3. 客船、危险品船未按规定擅自夜航的; 4. 客船、危险品船未按照规定倒车、掉头、追越,在禁止横穿的 航段临时穿越航道的; 5. 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调度指挥,拒不纠正的; 6. 导致险情或小事故的; 7.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55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 任证件 4 个月至 6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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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严重影响通航秩序, 如堵塞航道影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的; 2. 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3.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8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 他适任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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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遵守信号显 示规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三章、第四章相关规定; 3.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 |
责令改正 ,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 个月至 6 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 ,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减轻情节 | 1. 船舶(客船 、危险品船、在航的船队、搁浅船舶、失去控制船舶除外) 显示的号灯、号型及鸣放的声号不准确 ,立即纠正 ,未影响航经船舶有效识别的; 2. 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轻微 | 船舶(客船 、危险品船、在航的船队、搁浅船舶、失去控制船舶除外) 显示的号灯、号型及鸣放的声号不准确 ,未影响航经船舶有效识别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10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轻 | 1. 船舶(客船 、危险品船、在航的船队、搁浅船舶、失去控制船舶除外) 未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 ,或显示不准确 ,影响航经船舶有效识别的; 2. 船舶(客船 、危险品船、在航的船队、搁浅船舶、失去控制船舶除外)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信号规则的; 3. 客船 、危险品船、在航的船队、搁浅船舶、失去控制船舶显示的号灯、号型及鸣放的声号不准确 ,未影响航经船舶有效识别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1500 元以上 24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1. 客船 、危险品船、在航的船队、搁浅船舶、失去控制船舶未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 ,或者显示不准确 ,影响航经船舶有效识别的; 2. 客船 、危险品船、在航的船队、搁浅船舶、失去控制船舶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信号规则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2400 元以上 37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 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 ,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的; 2.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3700 元以上 5500 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其他责任人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 个月至 4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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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严重 | 1. 导致险情或者小事故的; 2.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5500 及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其他责任人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4 个月至 6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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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遵守信号显示规则 ,影响航经船舶有效识别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 2.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 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8000 及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其他责任人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 25、26、27 | ★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六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项 |
责令改正 ,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 个月至 6 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 ,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免罚情节 |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合并3个事项,同步调整情节、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减轻情节 | 1. 系统突发故障导致船舶未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没有及时检修,持续时间不长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 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轻微 | 非客、非危险品船自动识别系统输入信息不准确或发生故障未及时报告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10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轻 | 1. 船舶在非重要水域不按照有关规定保持正常工作状态的; 2. 客船、危险品船自动识别系统输入信息不准确或发生故障未及时报告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1500 元以上 24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船舶在重要水域不按照有关规定保持正常工作状态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2400 元以上 37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具有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3700 元以上 5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 导致险情或者小事故的; 2. 影响海事现场监督检查或调查取证的; 3.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55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其他责任人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 个月至 4 个月 | ||||||||||||||
| 1. 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2. 为逃避海事监管或掩盖其他违法行为故意关闭的; 3.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8000 及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其他责任人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4 个月至 6 个月直至吊销 | |||||||||||||||
| 船舶套用、 冒用他船自动识别系统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8000 及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其他责任人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 15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许可 , 收回其许可证 ,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 单位处以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案由名称、义务条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一般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许可证的。 |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 单位处以8750 元以上 125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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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较重 | 1. 发生险情或者小事故的; 2.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 单位处以12500 元以上 175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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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严重 | 1. 涉及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文书的; 2. 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3.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 单位处以175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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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或者岸线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 、显示信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 ,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罚款。 |
减轻情节 | 1. 已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维护保障不到位 ,导致功能缺失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 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以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案由名称、义务条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轻微 | 已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不符合规范要求 ,及时纠正的。 |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以5000 元以上 73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轻 | 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未占用航道、锚地等水域),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 |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以7300 元以上 118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占用航道、锚地等水域),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 |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以11800 元以上 18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 作业或者活动涉及人员(含船员) 10 人及以上的; 2. 经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整改或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 3. 导致险情或者小事故的; 4.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以18500 元以上 27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 因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影响航经船舶有效识别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 2.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 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4.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以275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 | ||||||||||||||
| 6 |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第四十六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五项 |
责令改正 ,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 个月至 6 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 ,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1. 重要水域指桥区水域、交通管制区、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等。 2. 重要时段指夜间重要时段(0000- 0400 时)、特殊安保时段等。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轻微 | 1. 在非重要水域的非重要时段内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呼叫未应答的; 2. 占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进行与航行作业无关的通话交流,可以叫应 ,并未对其他船舶通信造成干扰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10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轻 | 在非重要水域的重要时段内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呼叫未应答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1500 元以上 24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1. 在重要水域的非重要时段内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呼叫未应答的; 2. 占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进行与航行作业无关的通话交流,导致无法正常联络 ,或对其他船舶通信造成干扰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2400 元以上 37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具有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3700 元以上 5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 在重要水域的重要时段内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呼叫未应答的; 2. 占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进行与航行作业无关的通话交流,拒不改正的; 3. 导致险情或者小事故的; 4. 故意关闭通信设备的; 5.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55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其他责任人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 个月至 46个月 | ||||||||||||||
| 1. 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2. 干扰搜寻救助的; 3.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8000 及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其他责任人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 62 | 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 的 情 况 而 冒险开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条 、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 |
责令改正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 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 , 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2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义务条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一般 | 1. 非客船、非危险品船违反禁限航规定、恶劣气象管控等要求,冒险开航的; 2. 非客船、非危险品船不适航或者所载货物不适载等 , 冒险开航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32000 元以上 44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可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 个月至 8 个月 | ||||||||||||||
| 情节较重 | 1. 客船、危险品船、试航船舶未落实相关禁限航规定、恶劣气象管控等要求 , 冒险开航的; 2. 客船、危险品船、试航船舶不适航或者所载货物不适载等,冒险开航的; 3. 导致险情或者小事故的; 4.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44000 元以上 60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可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8 个月至 12 个月 | ||||||||||||||
| 情节严重 | 1. 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指令 , 冒险开航的; 2. 导致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3.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6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可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12 个月至 24 个月直至吊销 | ||||||||||||||
| 1. 明知船舶存在安全隐患 ,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指令 , 冒险开航的; 2. 在船人员 10 人及以上 , 冒险开航的; 3.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6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可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 24 | 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 |
责令改正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 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 , 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减轻情节 | 1. 超过核定航区在航区边界附近水域航行 ,经海事管理机构指出后立即纠正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 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2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 按照《航区划分规则(2021)》, 内河水域的航区等级按 A 级(含相当 A 级)、B 级、C 级高低顺序排列。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义务条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较轻 | 船舶超出检验证书载明航区航行 ,C 级至 B 级 ,或 B 级至 A级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24000 元以上 32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船舶超出检验证书载明航区航行 ,C 级至 A 级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32000 元以上 44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 导致险情或者小事故的; 2. 游艇超过核定航区航行的; 3. 危险品船超出检验证书载明航区航行的; 4.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44000 元以上 60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可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 个月至 12 个月 | ||||||||||||||
| 情节严重 | 1. 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2. 客船超出检验证书载明航区航行的; 3.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6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可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12 个月至 24 个月直至吊销 | ||||||||||||||
| 36 | 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 河 交 通 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 十 八 条 第四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第六项 |
责令改正 ,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 ,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 个月至 6 个月的处罚 | 减轻情节 | 1. 船舶主动提交 CCTV、VDR 等装置记录的信息 ,对查明违法事实起关键作用的; 2. 船舶在发现违法行为后 ,立即驶离禁航区 , 第一时间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情况 , 向周边船舶发布安全提示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 因人命安全、防污染、保安等特殊情形或者特定船舶进入禁航区的 ,任务结束后未及时驶出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 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义务条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轻微 | 船舶违反规定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未长时间逗留 ,且未对禁航区内的设施、活动等造成不利影响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5000 元以上 73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轻 | /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7300 元以上 118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11800 元以上 18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具有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18500 元以上 27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 导致险情或者小事故的; 2.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27500 元以上 3875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其他责任人员可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 个月至 4 个月 | ||||||||||||||
| 1. 扰 乱 军 事行 动 、应 急 救援 、公共秩序 等 , 造 成 社会不 良 影响的; 2. 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3.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3875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其他责任人员可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4 个月至 6 个月 | |||||||||||||||
| 37 | 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 式 平 台 的 水 上拖带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 河 交 通 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 1.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内 河 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第 八 十二条; 2. 《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项 、 第七项 |
责令改正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 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 , 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2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 1. 《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 第四条规定了拖带船舶每马力拖带量的限制要求。 2. 重要水域指桥区水域、交通管制区、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等。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轻微 | 拖带船舶每马力拖带量超过该区域特别规定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20000 元以上 24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轻 | 未全部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仍开展拖带作业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24000 元以上 32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1. 拖带船舶为客船、危险品船以外的非拖船的; 2. 未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仍开展拖带作业的; 3. 在非重要水域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32000 元以上 44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 拖带船舶为客船、危险品船的; 2. 提交虚假资料申请核准的; 3. 在重要水域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的; 4. 导致险情或者小事故的; 5.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44000 元以上 60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其他责任人员可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 个月至 12 个月 | ||||||||||||||
| 情节严重 | 1. 具有主观故意的; 2.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60000 元以上 80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其他责任人员可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12 个月至 24个月 | ||||||||||||||
| 1. 擅自进入禁航区的; 2.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 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60000 元以上 80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其他责任人员可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 34 | 载 运 或 者 拖 带 超重、超长、超高、超 宽 、 半 潜 的 物体 ,未申请核定航路、航行时间或者未 按 照 核 定 的 航路、时间航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 河 交 通 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 1.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内 河 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第 六 十 八条第五项; 2.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内 河 海事 行 政 处 罚 规定》 第 十 六 条第七项 |
责令改正 ,处 5000 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 ,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 个月至 6 个月的处罚 | 减轻情节 | 1. 未按照核定的航路和时间航行的 , 时间或者距离较短 ,航行过程中向周边船舶通报动态 , 当事人主动纠正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 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重要水域指桥区水域、交通管制区、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等。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较轻 | 在非重要水域未按照核定的航路和时间航行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7300 元以上 118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在重要水域未按照核定的航路和时间航行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11800 元以上 18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具有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18500 元以上 27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 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核定航路、航行时间的; 2. 导致险情或者小事故的; 3.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27500 元以上 3875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其他责任人员可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 个月至 4 个月 | ||||||||||||||
| 1. 擅自进入禁航区的; 2.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 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4.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3875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其他责任人员可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4 个月至 6 个月 | |||||||||||||||
| 14 |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或者擅自扩大作业或者活动水域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 第 三 十二条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 ,责令限期改正 ,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的罚款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以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轻微 | 作业时间超过许可证有效期 ,正在办理延期手续 ,使用原许可证列明的船舶在原施工水域范围内作业的。 |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以5000 元以上 73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轻 | 已取得许可证 ,更换或者增加作业或者活动船舶 ,且与许可证列明的船舶种类一致 , 已提交变更许可申请的。 |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以7300 元以上 118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1. 超出许可证施工船舶清单、许可证过期的; 2. 擅自扩大作业或者活动水域范围的。 |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以11800 元以上 18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 擅自扩大作业或者活动水域范围 ,对周边航道、锚地、警戒区等交通功能区造成影响的; 2. 导致险情或小事故的; 3.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4.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以18500 元以上 27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 未经许可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 ,涉及人员(含船员) 10人及以上的; 2 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3. 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4.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以275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 | ||||||||||||||
| 13 | 未按照规定报备水上水下作业 | 1.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内 河 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第 二 十 八条第一到三项 2. 《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 定》 第 十 六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 国 水 上 水下 作 业 和 活动 通 航 安 全管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二 条第三项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活动 ,责令限期改正 ,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以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较轻 | 报备内容与实际作业内容不一致的。 |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以7300 元以上 118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未报备水上水下作业的。 |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以11800 元以上 18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 未按规定报备 ,对周边航道、锚地、警戒区等交通功能区造成影响的; 2 导致险情或者小事故的; 3.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以18500 元以上 27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 未报备的水上水下作业涉及人员(含船员) 10 人及以上的; 2. 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3.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以275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 | ||||||||||||||
| 17 | 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 | 1.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 2.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 1. 《中 华人 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 《中 华人 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 ,并可以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 | 情节较轻 | 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 ,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的内容不符。 |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可以处 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义务条款、责任条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一般 | 未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 |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可以处 3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 导致险情或者小事故的; 2.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可以处 6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 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请的; 2. 作业涉及人员(含船员) 10 人及以上的; 3. 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4.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可以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 ||||||||||||||
| 19、20、21、22 | 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 | 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将原19至22的处罚事项合并,同步调整义务条款、责任条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 个月及以上16个月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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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一般 | 事故报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警告,并处2400元以上3700元以下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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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及以上16个月以下 | ||||||||||||||||
| 情节较重 | 1.发生一般等级事故,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事故的;2.事故发生后,未做好现场保护,影响事故调查进行的;3.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擅自驶离指定地点的;4.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驶往指定地点影响事故调查工作的;5.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者阻碍、妨碍进行事故调查取证的;6.因水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或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副本,影响事故调查的;7.隐瞒事实的;8.其他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其他谎报、匿报、毁灭证据的情形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警告,并处3700元以上5500元以下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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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员: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6 个月至2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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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严重 | 1.弄虚作假完成登记的,如在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时,伪造、变造主管机关出具证明、文书作为申请材料;2.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55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 对责任船员: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0 个月至2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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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者阻碍、妨碍进行事故调查取证的; 2.发生较大等级及以上事故,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对责任船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 38、39、40、41、42、43、44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 | 1.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内 河 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第 二 十 八条第四项 2. 《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第二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项至第七项 |
责令改正 ,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责任人处以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将原38至44的处罚事项合并,同步调整义务条款、责任条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较轻 | 备案内容与实际作业内容不一致的。 | 对责任人处以7300 元以上 118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 ,未备案的。 | 对责任人处以11800 元以上 18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 导致险情或者小事故的; 2.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责任人处以18500 元以上 27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 作业涉及人员(含船员) 10 人及以上的; 2. 船舶试航未备案的; 3. 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未备案的; 4. 在非锚地、非停泊区进行编、解队作业未备案的; 5. 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6.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责任人处以275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 | ||||||||||||||
| 47 | 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 《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内河交通安 全 管 理 条例》 第六条第三项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第 六 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 ,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减轻情节 | 1. 缺 1. 缺普通船员 1 名的 ,开航前主动配齐所缺船员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 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义务条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轻微 | 缺普通船员 1 名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10000 元以上 14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轻 | 1. 缺轮机长以外的高级船员 1 名的; 2. 缺普通船员 2 名的; 3. 客船缺少普通船员 1 名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14500 元以上 23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1. 缺轮机长以外的高级船员 2 名的; 2. 缺普通船员 3 名及以上的; 3. 客船缺少普通船员 2 名及以上的; 4. 客船缺少高级船员 1 名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23500 元以上 37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 缺船长或轮机长 1 名的; 2. 导致险情或者小事故的; 3.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37000 元以上 55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 缺轮机长以外的高级船员 3 名及以上的; 2. 缺船长、轮机长 2 名的; 3. 客船缺少高级船员 2 名及以上的; 4. 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5.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55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罚款 | ||||||||||||||
| 48 | 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内河交通安 全 管 理 条例》 第六条第三项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第 六 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 |
责令限期改正 ,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情节轻微 | 1.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 2.《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过期; 3.本航次开航前证书有效,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已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的(性质); 4.在船配员情况符合规定要求; 5.未发生事故或险情等危害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义务条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减轻情节 | 1. 持有 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 证书》 失效 ,未造成危害后果 , 已提交《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换发申请的; 2. 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持有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失效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23500 元以上 37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 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的; 2.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37000 元以上 55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具有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55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罚款 | ||||||||||||||
| 49 | 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内 河 交 通 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条 、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第 八 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一项 |
责令改正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 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 , 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减轻情节 | 1. 主动减载货物直至满足核定干舷要求或者卸货完毕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 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2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义务条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较轻 | 实测剩余干舷 200mm 及以上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24000 元以上 32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实测剩余干舷 200mm 以下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32000 元以上 44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 载运非危险货物 ,实测剩余干舷 0mm 的; 2. 载运危险货物 ,实测剩余干舷 200mm 以下的; 3. 导致险情或者小事故的; 4.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44000 元以上 60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其他责任人员可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个月至 12 个月 | ||||||||||||||
| 情节严重 | 1. 载运危险货物 ,实测剩余干舷 0mm 的; 2.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60000 元以上 80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其他责任人员可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12个月至 24 个月 | ||||||||||||||
| 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8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其他责任人员可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 56 | 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1.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内 河 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第八条 、第 二 十 一 条 第一款 2. 《水 路 运 输易 流 态 化 固 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九条 |
1.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内 河 交通 安 全 管 理 条例 》 第 八 十二条; 2.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内 河 海事 行 政 处 罚 规定 》 第 十 八 条第 一 款 和 第 二款第二项 |
责令改正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 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 , 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2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义务条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一般 | 1. 船舶装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前 24 小时 ,未核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含水率检测报告等相关单证和资料 ,确认货物适运的; 2. 载运易流态化货物少于 2000 吨的; 3. 含水率为适运水分含量极限的 1. 1 倍以内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32000 元以上 44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 载运易流态化货物大于等于 2000 吨的; 2. 含水率为适运水分含量极限的 1. 1 倍及以上 1. 2 倍以内的; 3. 未在船舶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的; 4. 导致险情或者小事故的; 5.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44000 元以上 60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其他责任人员可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 个月至 12 个月 | ||||||||||||||
| 情节严重 | 1. 含水率为适运水分含量极限的 1. 2 倍及以上的; 2.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60000 元以上 80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其他责任人员可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12 个月至 24个月 | ||||||||||||||
| 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8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其他责任人员可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 57 | 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数或集装箱载运货物超过集装箱装载限额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 全 管 理 条例》 第八条 、第二十一条 | 1. 《中 华人 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第 八 十二条; 2. 《中 华人 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项 、 第三项 |
责令改正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 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 , 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减轻情节 | 1. 主动减载货物直至满足核定干舷要求或者卸货完毕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 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2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义务条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较轻 | 实测剩余干舷 200mm 及以上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24000 元以上 32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实测剩余干舷 200mm 以下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32000 元以上 44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 载运非危险货物 ,实测剩余干舷 0mm 的; 2. 载运危险货物 ,实测剩余干舷 200mm 以下的; 3. 导致险情或者小事故的; 4.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44000 元以上 60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其他责任人员可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个月至 12 个月 | ||||||||||||||
| 情节严重 | 1. 载运危险货物 ,实测剩余干舷 0mm 的; 2.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60000 元以上 80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其他责任人员可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12个月至 24 个月 | ||||||||||||||
| 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8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其他责任人员可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 58 | 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条 、 第二十一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第 八 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项 |
责令改正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 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 , 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减轻情节 | 1. 船舶尚未开航 ,主动减载直至满足要求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 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2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较轻 | 超出核定的车辆数量装载 ,不涉及载运危化品的车辆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24000 元以上 32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超出核定的车辆数量装载 ,涉及载运危化品的车辆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32000 元以上 44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 导致险情或者小事故的; 2.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44000 元以上 60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其他责任人员可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个月至 12 个月 | ||||||||||||||
| 情节严重 | 1. 超出核定的车辆数量装载 ,影响船舶稳性的; 2. 超核定车辆 20%以上的; 3.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60000 元以上 80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其他责任人员可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12个月至 24 个月 | ||||||||||||||
| 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8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其他责任人员可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 50,59 | 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或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条 、 第二十一条 | 1.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内河 交 通 安 全管 理 条 例 》第八十二条; 2.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内河 海 事 行 政处 罚 规 定 》第 十 八 条 第一 款 、 第 三款 第 五 项 、第 三 款 第六项 |
责令改正 ,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 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 , 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2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合并处罚事项,同步调整义务条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较轻 | 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2 人及以下或超乘客定额 5%以下载运旅客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24000 元以上 32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3 人及以上 5 人以下或超乘客定额 5%及以上 10%以下载运旅客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32000 元以上 44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 导致旅客人身伤害的; 2. 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5 人及以上 10 人以下或超乘客定额10%及以上 20%以下载运旅客的; 3. 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的; 4. 导致险情或者小事故的; 5.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44000 元以上 60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其他责任人员可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个月至 12 个月 | ||||||||||||||
| 情节严重 | 1. 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2. 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10 人及以上或超乘客定额 20%载运旅客的; 3.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6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其他责任人员可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12个月至 24 个月 | ||||||||||||||
|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6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其他责任人员可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 61 | 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 | 1.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条第二款 、 第二十一条; 2. 船舶 、设 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第 八 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 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 , 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减轻情节 | 1. 未按规定系固 ,货物未发生移动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 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2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轻微 | 发生货物移动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20000 元以上 24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轻 | 载运货物不涉及危险货物 ,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24000 元以上 32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1. 载运危险货物 ,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的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 发生货物移动 ,造成危害后果如财产损失的; 3. 载运货物不涉及危险货物 ,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 ,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32000 元以上 44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 涉及易流态化货物的; 2. 载运危险货物 ,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的 ,造成危害后果的; 3. 导致险情或者小事故的; 4.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44000 元以上 60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其他责任人员可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 个月至 12个月 | ||||||||||||||
| 情节严重 | 1. 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2.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6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其他责任人员可暂扣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12 个月至 24 个月直至吊销 | ||||||||||||||
| 68 |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 办理变更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 国 船 员 条 例 》 第 七 条第四款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船 员条例》 第五十条 | 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船员已通过海事信息化平台进行个人事项变更 ,船员管理系统已具有最新相关电子信息的 ,视为已完成船员服务簿记载事项的变更。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较轻 |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 对船员可以处 2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持证人姓名、 出生日期、国籍 、身份证号码等事项发生变更时 ,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 对船员可以处 2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 ,未办理变更手续 ,拒不整改的; 2.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员可以处 3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员可以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
| 141 | 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三十四条 | 《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 五 十 二 条 第二项 |
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许可 , 收回其许可证 ,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轻微 | 船舶存在被采取滞留、禁止进港、限制操作或责令离港等以外措施的缺陷 ,未按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未采取措施的 ,但当场纠正 ,并复查合格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10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00 元以上 15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船舶存在被采取滞留、禁止进港、 限制操作或责令离港等以外措施的缺陷 ,未按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未采取措施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2400 元以上 3700 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其他责任人员处以200 元以上 4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 船舶存在被采取滞留、禁止进港、 限制操作或责令离港等措施的缺陷 ,未遵守处理意见 ,且缺陷未纠正或者未采取措施的; 2. 导致险情或者小事故的; 3.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7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其他责任人员处以4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 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2.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 ||||||||||||||
| 142 | 船舶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三十条第一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 十 二 条 第三项 | 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较轻 | 被采取限制操作措施的船舶 ,未申请复查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1500 元以上 2400 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被采取滞留、禁止进港或责令离港等措施的船舶 ,未申请复查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2400 元以上 3700 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其他责任人员处以200 元以上 4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 导致险情或者小事故的; 2.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7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其他责任人员处以4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 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2.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 ||||||||||||||
| 32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 | 1.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第十七条第四款 2. 海 事 管 理 机构发布的航行通 告 、 航 行警告 |
1.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内河 交 通 安 全管 理 条 例 》八十一条; 2.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内河 海 事 行 政处 罚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第一款 、 第二款第十二项 |
责令改正 ,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 个月至 6 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 ,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重要水域指桥区水域、交通管制区、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等。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较轻 | 在非重要水域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500 元以上 24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在重要水域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400 元以上 37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具有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3700 元以上 5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 导致险情或小事故的; 2.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5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 个月至 6 个月 | ||||||||||||||
| 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8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 54 | 未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 全 管 理 条例》 第八条第一款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八 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十八项 |
责令改正 ,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 个月至 6 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 ,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义务条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较轻 | 未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 ,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受损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200 元以上 24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未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 ,造成财物受损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400 元以上 37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具有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3700 元以上 5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 未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 ,造成人员受伤的。 2.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5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 个月至 6 个月 | ||||||||||||||
| 1.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 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8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 80 | 船 舶 配 载和运输危险 货 物 不符 合 国 家有关法律、法 规 、 规章 的 规 定和 国 家 标准 , 或者未按照危险 化 学 品的特性采取 必 要 安全 防 护措施 | 《危险化学品 安 全 管理 条 例 》第 四 十 五条第一款 | 1. 《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 内 河 海事 行 政 处罚 规 定 》第 二 十 四条 第 一 款 和 第 二 款相应项; 2. 《 危 险化 学 品 安全 管 理 条例 》 第 八十 六 条 第二项 |
责令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减轻情节 | 1. 对于本违法行为 ,提供海事管理机构尚未掌握的的关键性线索和证据的; 2. 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处以5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本条前款所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 ,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包括下列情形 :(一)船舶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 ;(二)船舶载运不符合规定的集装箱危险货物 ;(三)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进出口或者中转未持有《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或者等效的证明文件 ;(四)船舶装载危险货物违反限量、衬垫、紧固规定 ;(五)船舶擅自装运未经评估核定危害性的新化学品 ;(六)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船舶装卸设备、机具装卸危险货物 ,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或者影响装卸作业安全的设备出现故障、存在缺陷 ,不及时纠正而继续进行装卸作业; (七)船舶装卸危险货物时 ,未经批准 ,在装卸作业现场进行明火作业 ;(八)船舶在装卸爆炸品、闪点 23 °C 以下的易燃液体 ,或者散化、液化气体船在装卸易燃易爆货物过程中 ,检修或者使用雷达、无线电发射机和易产生火花的工(机) 具拷铲 ,或者进行加油、允许他船并靠加水作业 ;(九)装载易燃液体、挥发性易燃易爆散装化学品和液化气体的船舶在修理前不按照规定通风测爆 ;(十) 液货船未按照规定进行驱气或者洗舱作业 ;(十一) 液货船在装卸作业时不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 ;(十二) 在液货船上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者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物品 ;(十三) 在禁止吸烟、明火的船舶处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 ;(十四) 在装卸、载运易燃易爆货物或者空舱内仍有可燃气体的船舶作业现场穿带钉的鞋靴或者穿着、更换化纤服装 ;(十五) 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域以外擅自从事过驳作业 ;(十六) 在进行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时违反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十七) 船舶进行供油作业时 ,不按照规定填写《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或者不按照《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十八)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 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时隐瞒、谎报危险货物性质或者提交涂改、伪造、变造的危险货物单证 ;(十九)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 ,未按照规定显示信号。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轻微 | 1. 在装卸、载运易燃易爆货物或者空舱内仍有可燃气体的船舶作业现场穿带钉的鞋靴或者穿着、更换化纤服装的; 2. 在液货船上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者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物品的; 3. 停泊时未按照规定显示信号的。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处以50000 元以上 52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轻 | 1. 船舶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的; 2. 船舶载运不符合规定的集装箱危险货物的; 3. 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进出口或者中转未持有《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或者等效的证明文件的; 4. 船舶装载危险货物违反限量、衬垫、紧固规定的; 5. 在航行、装卸时 ,未按照规定显示信号的。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处以52500 元以上 57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具有注所列举的其他情形的。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处以57500 元以上 70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 导致险情或小事故的; 2. 导致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不良后果的; 3.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处以70000 元以上 90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 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2.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处以9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罚款 | ||||||||||||||
| 83 | 船舶在港口外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
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船员的 ,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 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减轻情节 | 1. 对于本违法行为 , 能提供海事管理机构尚未掌握的关键性线索和证据的; 2. 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 元以上 20000 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义务条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轻微 | 满足港口外装卸、过驳作业条件 , 已进行许可申请 ,但尚未获得许可的。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0 元以上 24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属于船员的 ,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 个月至 9个月 | ||||||||||||||
| 情节较轻 | 未经许可装卸、过驳不属于高风险散装液体危险货物 500 吨及以下的。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4000 元以上 32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属于船员的 ,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 个月至 9个月 | ||||||||||||||
| 情节一般 | 未经许可装卸、过驳不属于高风险散装液体危险货物 500 吨以上 1000 吨及以下的。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2000 元以上 44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属于船员的 ,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9 个月至 12个月 | ||||||||||||||
| 情节较重 | 1. 未经许可装卸、过驳不属于高风险散装液体危险货物 1000 吨以上的; 2. 未经许可装卸、过驳属于高风险散装液体危险货物 500 吨及以下的; 3. 导致险情的; 4.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44000 元以上 60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属于船员的 ,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12 个月及以上 | ||||||||||||||
| 情节严重 | 1. 导致事故的; 2. 未经许可装卸、过驳属于高风险散装液体危险货物 500 吨以上的; 3. 提出申请 ,不予许可 ,而进行装卸、过驳的; 4.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6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 82 | 船舶载运危 险 货 物进 出 港 未经 海 事 管理 机 构同意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
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船员的 ,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 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减轻情节 | 1. 对于本违法行为 ,提供海事管理机构尚未掌握的的关键性线索和证据的; 2. 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 元以上 20000 以下罚款;对属于船员责任的 ,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 个月 以下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义务条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轻微 | 货物属于包装危险货物 ,仅涉及 1 个品名 ,不属于高风险包装危险货物 ,且总重量 3 吨及以下的。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0 元以上 24000 元以下罚款;对属于船员责任的 ,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 个月至 8 个月 | ||||||||||||||
| 情节较轻 | 货物属于包装危险货物 ,仅涉及 1 个品名 ,不属于高风险包装危险货物 ,且数量在 3 吨以上 10 吨及以下的。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4000 元以上 32000 元以下罚款;对属于船员责任的 ,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6 个月至 8 个月 | ||||||||||||||
| 情节一般 | 未经许可进出港,货物不属于高风险危险货物的。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2000 元以上 44000 元以下罚款;对属于船员责任的 ,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8 个月至 10 个月 | ||||||||||||||
| 情节较重 | 1. 未经许可进出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货物属于高风险散装液体危险货物 ,数量在 1000 吨及以下的; (2) 货物属于高风险固体散装危险货物 ,数量在 1000 吨及以下的; (3) 货物属于高风险包装危险货物 ,数量在 30 吨及以下的。 2. 具有主观故意的; 3.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44000 元以上 60000 元以下罚款;对属于船员责任的 ,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10 个月至 12 个月 | ||||||||||||||
| 情节严重 | 1. 未经许可进出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货物属于高风险散装液体危险货物 ,数量在 1000 吨以上的; (2) 货物属于高风险固体散装危险货物 ,数量在 1000 吨以上的; (3) 货物属于高风险包装危险货物 ,数量在 30 吨以上的; 2. 导致险情或者小事故的; 3.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60000 元以上 80000 元以下罚款;对属于船员责任的 ,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12 个月至 24 个月 | ||||||||||||||
| 1. 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2. 提出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请,不予许可 ,进出港口的。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8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罚款;对船员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
| 148 | 托 运 人 不 向承 运 人 说 明所 托 运 的 危险 化 学 品 的种类、数量、危 险 特 性 以及 发 生 危 险情 况 的 应 急处置措施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六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减轻情节 | 1. 对于本违法行为 ,提供海事管理机构尚未掌握的关键性线索和证据的; 2. 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托运人处以5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 | 将一种危险化学品瞒报为另一种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按照本案由处理。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轻微 | 1. 未将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告知承运人 ,货物属于包装危险货物 ,仅涉及 1 个品名 ,不属于高风险包装危险货物 ,且数量在 3 吨及以下的; 2. 未告知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或危险特性 ,但已告知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的。 |
对托运人处以50000 元以上 52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轻 | 1. 未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告知承运人 ,货物属于包装危险货物 ,仅涉及 1 个品名 ,不属于高风险包装危险货物 ,且数量在 3 吨以上 10 吨及以下的; 2. 仅告知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或危险特性 ,但未告知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的。 |
对托运人处以52500 元以上 57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未将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告知承运人 ,货物不属于高风险包装危险货物、高风险散装液体危险货物、高风险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 | 对托运人处以57500 元以上 65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 未将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告知承运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货物属于高风险散装液体危险货物 ,数量在 1000 吨及以下的; (2) 货物属于高风险固体散装危险货物 ,数量在 1000 吨及以下的; (3) 货物属于高风险包装危险货物 ,数量在 30 吨及以下的。 2. 具有主观故意的; 3. 导致险情或小事故的; 4.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托运人处以65000 元以上 75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 未将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告知承运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货物属于高风险散装液体危险货物 ,数量在 1000 吨以上的; (2) 货物属于高风险固体散装危险货物 ,数量在 1000 吨以上的; (3) 货物属于高风险包装危险货物 ,数量在 30 吨以上的; 2. 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3.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托运人处以75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罚款 | ||||||||||||||
| 81 | 托运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六项 |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减轻情节 | 1. 仅存在标志破损或标志尺寸、位置不符合规定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 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托运人处以5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将原案由拆分为2个案由,同步调整义务条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轻微 | 未按要求设置标志 ,涉及的货物不属于高风险包装危险货物的。 | 对托运人处以50000 元以上 52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轻 | 1. 未按要求设置标志 ,涉及的货物属于高风险包装危险货物的; 2. 未按要求妥善包装 ,涉及的货物不属于高风险包装危险货物的。 |
对托运人处以52500 元以上 57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未按要求妥善包装 ,且未设置标志 ,涉及的货物不属于高风险包装危险货物的。 | 对托运人处以57500 元以上 65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 未按要求妥善包装 ,涉及的货物属于高风险包装危险货物的; 2. 具有主观故意的; 3. 导致险情或小事故的; 4.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托运人处以65000 元以上 75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 未按要求妥善包装 ,且未设置标志 ,涉及的货物属于高风险包装危险货物; 2. 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3.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托运人处以75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罚款 | ||||||||||||||
| 运输危险化 学 品 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 ,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 将 有 关情 况 告 知承运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七项 |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托运人处以5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轻 | 已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 ,但未提供抑制剂或稳定剂添加证明或未告知承运人的。 | 对托运人处以52500 元以上 57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未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 ,也未告知有关情况的。 | 对托运人处以57500 元以上 65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具有较重情节的。 | 对托运人处以65000 元以上 75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 告知虚假情况 ,导致危害后果的; 2. 导致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3.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托运人处以75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罚款 | ||||||||||||||
| 151 | 在托运的普 通 货 物中夹带危险 化 学 品或者将化学品谎报、匿 报 为 普通 货 物 托运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四项 |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减轻情节 | 1. 对于本违法行为 ,提供海事管理机构尚未掌握的关键性线索和证据的; 2. 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托运人处以1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义务条款、责任条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较轻 |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 ,不涉及高风险危险货物的。 | 对托运人处以105000 元以上 115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1.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 ,涉及高风险危险货物的; 2. 将化学品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不涉及高风险危险货物的。 |
对托运人处以115000 元以上 130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 将化学品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涉及高风险危险货物的; 2.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托运人处以130000 元以上 150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 导致险情或事故的; 2.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托运人处以150000 元以上 200000 元以下罚款 | ||||||||||||||
| 135 | 危 险 化 学品水路运输 企 业 的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 从 业 资格 上 岗作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水路运输企业处以5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义务条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轻微 | 1. 申报未发现错误 , 已取得申报员资格考核合格证明 ,符合从业资格许可条件 , 尚未取得从业资格的; 2. 装箱检查未发现错误 , 已取得装箱检查员资格考核合格证明 ,符合从业资格许可条件 , 尚未取得从业资格的。 |
对水路运输企业处以50000 元以上 52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轻 | 1. 申报未发现错误 , 已取得申报员资格考核合格证明 ,但仍存在不符合许可条件的; 2. 装箱检查未发现错误 , 已取得装箱检查员资格考核合格证明 ,但仍存在不符合许可条件的。 |
对水路运输企业处以52500 元以上 57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1. 未取得从 业资格 ,也未取得 申报 员资格考核合格 证明 , 且申报未发 现错误的; 2. 未取得从业资格 ,也未取得装箱检查员资格考核合格证明 ,且装箱检查未发现错误的。 |
对水路运输企业处以57500 元以上 65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 申报存在错误 ,但未导致险情或事故的; 2. 装箱检查存在错误 ,但未导致险情或事故的; 3. 导致险情或小事故的; 4. 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水路运输企业处以65000 元以上 75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 申报所涉货物数量较多 ,在 1000 吨以上的; 2. 装箱检查所涉货物数量较多 ,涉及 10TEU 及以上的; 3. 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4.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水路运输企业处以75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罚款 | ||||||||||||||
| 152 | 对不符合《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责令改正,对聘用该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情节 | 1.对于本违法行为,提供海事管理机构尚未掌握的关键性线索和证据的; 2.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聘用该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单位: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义务条款、责任条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轻微 | 1.未按照《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检查要求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仅涉及集装箱标牌问题的; 2.未按照《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检查要求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涉及内包装标志、标签问题的。 |
对聘用该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单位: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轻 | 未按照《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检查要求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涉及集装箱标牌以及内包装标志、标签问题的。 | 对聘用该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单位:25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未按照《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检查要求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涉及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包装问题的。 | 对聘用该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单位:5400元以上97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导致险情或小事故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聘用该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单位:97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欺骗、造假、提供虚假《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 2.未到现场监装检查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 3.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聘用该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单位:15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153 | 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托运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义务条款、责任条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备注。 | ||||||||
| 情节轻微 | 包装危险货物不属于高风险包装危险货物,仅涉及1个品名,且数量在3吨及以下的。 | 对托运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轻 | 包装危险货物不属于高风险包装危险货物,仅涉及1个品名,且数量在3吨以上10吨及以下的。 | 对托运人:2000元以上49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危险货物不属于高风险包装危险货物、高风险散装液体危险货物、高风险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 | 对托运人:4900元以上94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危险货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涉及包装危险货物,货物属于高风险包装危险货物的; (2)涉及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货物属于高风险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 (3)涉及固体散装危险货物,货物属于高风险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 2.具有主观故意的; 3.导致险情或小事故的; 4.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托运人:9400元以上153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托运人:153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156 | 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在内河航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和航线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 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情节 | 1.对于本违法行为,提供海事管理机构尚未掌握的关键性线索和证据的; 2.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义务条款、责任条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轻微 | 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和航线,但报告内容不全面、不完整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轻 | 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和航线,但航行计划变更时未及时补充报告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2000元以上49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和航线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4900元以上94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所报告航行计划和航线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9400元以上153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具有恶意逃避监管情形的; 2.发生险情或事故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153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89 | 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项 |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情节 | 1.将倾倒的船舶垃圾(仅限食品废弃物)回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针对本违法行为,提供海事管理机构尚未掌握的关键性线索和证据的; 3.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案由名称、义务条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轻微 |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仅限食品废弃物)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20000元以上29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1.向水体倾倒食品废弃物以外其他船舶垃圾的; 2.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50千克及以下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47000元以上74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向水体倾倒食品废弃物以外其他船舶垃圾,且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2.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50千克以上100千克及以下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74000元以上110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造成饮用水源地关闭等严重后果的; 2.向水体倾倒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100千克以上的; 3.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4.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1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
| 105 | 船舶不按照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情节 | 1.主动采取措施减轻、消除污染,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针对本违法行为,提供海事管理机构尚未掌握的关键性线索和证据的; 3.其他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1.本案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存在竞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择一重处理。 2.排放标准见《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案由名称、义务条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备注。 | |||||||
| 情节轻微 | 经过处理装置,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放量在0.1M³及以下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20000元以上205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轻 | 经过处理装置,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放量在0.1M³以上0.3M³及以下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20500元以上215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经过处理装置,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放量在0.3M³以上0.5M³及以下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21500元以上23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未经处理装置,直接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的; 2.经过处理装置,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放量在0.5M³以上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23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禁止排放区域内排放生活污水的; 2.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3.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107 | 船舶不按照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情节 | 1.主动采取措施减轻、消除污染,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针对本违法行为,提供海事管理机构尚未掌握的关键性线索和证据的; 3.其他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本案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存在竞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择一重处理。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案由名称、义务条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备注。 | |||||||
| 情节较重 | 1.涉及除X类以外的有毒液体物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不超过30千克的; (2)排放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不超过300千克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23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涉及除X类以外的有毒液体物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超过30千克的; (2)排放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超过300千克的。 2.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涉及X类有毒液体物质的; 3.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123 |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对船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情节 | 1.主动消除或减轻污染事故危害后果的; 2.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轻 |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20500元以上21500元以下罚款 | ||||||||||||||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500元以上115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内容缺少船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处置情况等情形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21500元以上23000元以下罚款 | ||||||||||||||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15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船舶发生一般等级污染事故未立即报告的; 2.报告的信息不准确,对应急处置造成影响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23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 ||||||||||||||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船舶发生较大等级及以上污染事故未立即报告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2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86 |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 减轻情节 | 1.缺少部分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油水分离与过滤设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除外),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补齐的; 2.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1.船舶应配置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检验证书中载明的油水分离与过滤设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等,《油污应急计划》中载明的吸油材料等; 2.船舶防污染设备和器材存在安检缺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相关规定处理。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裁量区间、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备注。 | |||||||
| 情节较轻 |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油水分离与过滤设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等除外)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2900元以上47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船舶未配置油水分离与过滤设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等重要防污染设备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7400元以上11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导致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船舶污染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1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85 |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 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存在竞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择一重处理。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拆分原"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案由,同步调整义务条款、责任条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备注。 | |||||||
| 情节轻微 | 船舶使用防污设备、器材排放污染物未遵守操作规程,只涉及生活污水、含油污水,能提供本次排放达标证据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2000元以上29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轻 | 船舶使用防污设备、器材排放污染物未遵守操作规程,只涉及生活污水、含油污水,不能提供本次排放达标证据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2900元以上47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船舶使用防污设备、器材排放污染物未遵守操作规程,涉及船舶垃圾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47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船舶使用防污设备、器材排放污染物未遵守操作规程,涉及有毒液体物质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7400元以上11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造成饮用水源地污染等严重后果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1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 减轻情节 | 1.及时补充记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存在竞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择一重处理。 2.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存在竞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择一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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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轻微 | 1.已在相应的记录簿上记录,但存在记录有疏漏等不规范情况的,能提供污染物接收单证等能证明船舶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2.已在相应的记录簿上记录,但存在污染物分类错误等不规范情况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2000元以上29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轻 | 排放数量等重要信息记录错误,但能提供污染物接收单证等能证明船舶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2900元以上47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记录,且不能提供污染物接收单证等能证明船舶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47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船舶多次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作业,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记载的; 2.排放数量等重要信息记录错误,且不能提供污染物接收单证等能证明船舶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7400元以上11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未记录或记录错误,存在掩盖违法排污行为情形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1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110 | 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情节 | 1.及时补充记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轻微 | 1.已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但存在记录有疏漏、垃圾分类错误等不规范情况的; 2.未记录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3000元以上34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轻 | 1.未记录有关机器处所油类作业情况的; 2.未记录货油作业情况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3400元以上41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有关机器处所油类作业情况和货油作业情况均未记录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4100元以上51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未记录除X类之外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情况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51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存在掩盖违法排污行为情形的; 2.未记录涉及X类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6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84 | 船舶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1.常见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安全与环保证书相关页、防止油污证书、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等; 2.常见防止水域环境污染文书:垃圾管理计划、油污应急计划、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船上污染应急计划、程序布置手册、垃圾记录簿、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压载水管理计划、压载水记录簿等。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备注。 | |||||||
| 情节轻微 | 船舶已购买相应保险或财务保证,未办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2000元以上29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轻 | 1.未持有防止油类污染证书、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防止空气污染证书、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等防污证书1本的; 2.未持有防污文书2本及以下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2900元以上47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1.未持有防污证书2本及以上的; 2.未持有防污文书3本及以上的; 3.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3本及以上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47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持有伪造、变造、买卖、涂改、非法转让的防污证书、文书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7400元以上11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 2.套用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证书、文书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1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159 | 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或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七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减轻情节 | 1.对于本违法行为,提供海事管理机构尚未掌握的的关键性线索和证据的; 2.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责任人(适用于其他内河水域):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见《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案由名称、义务条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备注。 | |||||||
| 对责任人(适用于长江流域):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适用于长江流域):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 对责任人(适用于其他内河水域):115000元以上130000元以下罚款 | ||||||||||||||
| 对责任人(适用于长江流域):470000元以上740000元以下罚款 | ||||||||||||||||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适用于长江流域):575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责任人(适用于其他内河水域):13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罚款 | ||||||||||||||
| 对责任人(适用于长江流域):740000元以上1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适用于长江流域):65000元以上750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发生险情或者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责任人(适用于其他内河水域):1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
| 对责任人(适用于长江流域):1100000元以上2000000元以下罚款 | ||||||||||||||||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适用于长江流域):7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168 | 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法〔2018〕168号) 五、控制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情节 | 1.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持有硫含量合格的燃油质量检测报告的; 2.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船舶在内河排放控制区使用燃油标准见《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指南》(海危防〔2019〕449号)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义务条款、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备注。 | |||||||
| 情节轻微 | 1.(沿海船舶)使用的燃油含硫量在标准2倍以下的; 2.(内河船舶)使用的燃油含硫量在标准5倍以下的; 3.使用的燃油运动粘度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10000元以上145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轻 | 1.(沿海船舶)使用的燃油含硫量在标准2倍及以上5倍以下的; 2.(内河船舶)使用的燃油含硫量在标准5倍及以上10倍以下的; 3.使用的燃油闪点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14500元以上235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1.(沿海船舶)使用的燃油含硫量在标准5倍及以上6倍以下的; 2.(内河船舶)使用的燃油含硫量在标准10倍及以上15倍以下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235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沿海船舶)使用的燃油含硫量在标准6倍及以上8倍以下的; 2.(内河船舶)使用的燃油含硫量在标准15倍及以上20倍以下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37000元以上55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沿海船舶)使用的燃油含硫量在标准8倍及以上的; 2.(内河船舶)使用的燃油含硫量在标准20倍及以上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5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158 | 长江流域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二条; 2.《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第四项; 2.《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减轻情节 | 1.在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主动纠正的; 2.具有其他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含)以下,警告,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根据《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不包括液货船; 2.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船舶可不使用岸电; 3.船舶受电设施临时发生故障,或者非船舶自身原因无法使用岸电的,不予处罚; 4.船舶受电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使用,由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备注。 | |||||||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以上8000千瓦(含)以下,警告,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8000千瓦以上,警告,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轻微 | 在长江流域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2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含)以下,警告,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以上8000千瓦(含)以下,警告,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8000千瓦以上,警告,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轻 | 在长江流域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含)以下,警告,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以上8000千瓦(含)以下,警告,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8000千瓦以上,警告,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1.在长江流域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24小时以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 2.连续12个月内2次未按规定使用岸电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含)以下,警告,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 ||||||||||||||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以上8000千瓦(含)以下,警告,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8000千瓦以上,警告,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靠泊同一港口连续2次未按规定使用岸电的; 2.连续12个月内累计3次及以上6次以下未按规定使用岸电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含)以下,警告,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以上8000千瓦(含)以下,警告,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8000千瓦以上,警告,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靠泊同一港口连续3次及以上未按规定使用岸电的; 2.连续12个月内累计6次及以上未按规定使用岸电的; 3.船舶受电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6个月以上无法正常使用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含)以下,警告,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以上8000千瓦(含)以下,警告,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8000千瓦以上,警告,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 120 | 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 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情节 | 1.已落实相关防污染措施,填写防污染检查表不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轻微 | 已落实相关防污染措施,未填写防污染检查表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5000元以上53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未落实相关防污染措施,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涉及Z类有毒液体物质装卸、过驳作业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58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未落实相关防污染措施,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涉及Y类有毒液体物质装卸、过驳作业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6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未落实相关防污染措施,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涉及X类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过驳作业的; 2.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87 | 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较轻 | 已向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尚未批准,作业未造成水污染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14500元以上235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未向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作业未造成水污染的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235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已向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不予批准后擅自进行过驳作业,未造成水污染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37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进行X类以外的有毒液体物质过驳作业,造成水污染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10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罚款 | ||||||||||||||
| 1.进行X类有毒液体物质过驳作业的,造成水污染的; 2.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1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
| 114 |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 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操作规程包括《油船清洗舱安全作业要求》(GB41730)《化学品船清洗舱安全作业要求》(GB44019)等。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较轻 | 1.未遵守操作规程,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未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责任单位:11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1.已遵守操作规程,但未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造成危害后果的; 2.已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但未遵守操作规程,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责任单位:13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未遵守操作规程且未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造成危害后果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责任单位:16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导致一般等级及以上污染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责任单位: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119 |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较轻 |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出具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填写不准确,涉及作业双方名称、污染物名称、数量等。 | 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5300元以上58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 | 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58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具有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6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多次未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109 | 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溢油分散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 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案由名称、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一般 | 1.使用浓缩型溢油分散剂不足20千克的; 2.使用常规型溢油分散剂不足100千克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21000元以上23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具有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23000元以上26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使用浓缩型溢油分散剂20千克及以上的; 2.使用常规型溢油分散剂100千克及以上的; 3.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使用溢油分散剂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2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112 | 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 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轻微 | 1.船舶在港从事相关作业,在开始作业后、作业结束前报告的; 2.船舶在港从事相关作业,报告信息(作业时间、作业内容)有误或者不完整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3000元以上34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轻 | 船舶在港从事相关作业,在作业结束后报告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3400元以上41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船舶在港从事相关作业,未报告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4100元以上51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具有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51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2.存在掩盖其他违法行为情形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6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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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 | 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情节 | 1.作业未完成,主动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的; 2.作业未完成,主动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 3.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轻微 | 1.船舶运输采取部分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的的; 2.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采取部分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10000元以上11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1.船舶运输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的; 2.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13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具有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16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造成危害后果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144 |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对有关作业单位: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轻微 | 采取部分污染防治措施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10000元以上14500元以下罚款 | ||||||||||||||
| 对有关作业单位:10000元以上145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235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罚款 | ||||||||||||||
| 对有关作业单位:235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造成水污染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
| 对有关作业单位: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 ||||||||||||||||
| 116 | 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港口、码头、装卸站、过驳作业经营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较轻 | 船舶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和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在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作业量300吨及以上1000吨以下、其他内河水域150吨及以上300吨以 下的。 |
对港口、码头、装卸站、过驳作业经营人:11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船舶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和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在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作业量1000吨及以上3000吨以下、其他内河水域300吨及以上500吨以 下的。 |
对港口、码头、装卸站、过驳作业经营人:13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船舶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和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在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作业量3000吨及以上、其他内河水域500吨及以上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港口、码头、装卸站、过驳作业经营人:16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港口、码头、装卸站、过驳作业经营人: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118 |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责任单位: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轻微 | 未参加培训的相关作业人员在10%以下的。 | 对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53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轻 | 1.未参加培训的相关作业人员在10%及以上30%以下的; 2.培训内容没有涵盖全部相关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 |
对责任单位:5300元以上58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未参加培训的相关作业人员在30%及以上50%以下的。 | 对责任单位:58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未参加培训的相关作业人员在50%及以上的; 2.培训内容与有关作业活动无关的;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责任单位:6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污染事故的; 2.未组织培训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责任单位: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122 | 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原名称: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 对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情节 |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案由名称、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情节轻微 | 1.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包装货物小于100千克,且未发生污染险情或事故的; 2.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散装货物小于100吨,且未发生污染险情或事故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5000元以上58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轻 | 1.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包装货物100千克及以上1吨以下,且未发生污染险情或事故的; 2.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散装货物100吨及以上500吨以下,且未发生污染险情或事故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58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1.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包装货物1吨及以上,且未发生污染险情或事故的; 2.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散装货物500吨及以上,且未发生污染险情或事故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73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1.发生一般等级事故造成危害后果的; 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95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发生较大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12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139 |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免罚情节 |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原案由名称"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减轻情节 | 1.报告形式、内容、时间不符合要求,但主动补充报告或修改报告形式、相关内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轻微 | 1.采用航次报告的,船舶未于4小时前向预计驶离或抵达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或提前报告时间超过24小时。航程不足4小时的,未在驶离的同时报告下一港进港信息。船舶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 ,未在抵达后立即报告出港信息的; 2. 船舶在船人员、报告形式、客货载运、航次动态等信息报告错误的; 3. 原航行计划发生变化而未变更报告信息或未撤销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5000 元以上 73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轻 | 1. 1 个航次未报告的; 2. 船舶已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港和出港信息 ,但实际未抵达该海事管理机构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7300 元以上 118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一般 | 2 个航次未报告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11800 元以上 18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较重 | 具有较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18500 元以上 27500 元以下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 3 至 5 个航次未报告的; 2.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27500 元以上 3875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其他责任人员可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3 个月至 4 个月 | ||||||||||||||
| 1. 存在掩盖其他违法行为情形的; 2. 超过 5 个航次未报告的; 3.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3875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其他责任人员可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4 个月至 6 个月 | |||||||||||||||
| 23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 |
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情节一般 | 一般事故 | 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至12个月;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至9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9个月。 | 调整。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调整情节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量化标准。 | ||||||||
| 较大事故 | 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 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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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故 | 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至24个月; 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8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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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重大事故 | 对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次要责任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24个月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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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港口行政 | ||||||||||||||||
| 序号 | 案由名称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裁量区间 | 情节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 注 | 调整说明 | |||||||
| 5 |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 | 1.将原1个处罚案由拆分为2个。 2.义务条款:"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3.责任条款:"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修改为《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修改为《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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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一般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 情节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公正、准确地办理理货业务;不得兼营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轻微 |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不予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 | |||||||||
| 情节一般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罚款 | ||||||||||||||
| 情节较重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 情节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 37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款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限期内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1.义务条款:增加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 |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对抗执法态度恶劣或者暴力抗法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的罚款 |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 ||||||||||||||||
| 40 | 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装、使用安全设备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其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及时更新不合格的设施、设备,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检验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装、使用安全设备或者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情节一般 | 限期内改正 | 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1.将原1个处罚案由拆分为2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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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 |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对抗执法态度恶劣或者暴力抗法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
| 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其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及时更新不合格的设施、设备,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检验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装、使用安全设备或者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情节一般 | 限期内改正 | 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 情节较重 | 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 |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逾期未改正且对抗执法态度恶劣或者暴力抗法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
| 56 | 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 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情节一般 | 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1.将原1个处罚案由拆分为2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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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限期内改正,但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罚款 | ||||||||||||||||
| 情节特别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 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情节一般 | 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限期内改正,但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罚款 | ||||||||||||||||
| 情节特别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66 | 港口作业委托人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匿报、谎报危险货物。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一般 | 按照要求改正但12个月内二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1.将原1个处罚案由拆分为2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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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较重 | 按照要求改正但12个月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万元的罚款 |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继续作业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暴力抗法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万元的罚款 | ||||||||||||||
| 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匿报、谎报危险货物。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一般 | 按照要求改正但12个月内二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 情节较重 | 按照要求改正但12个月内三次及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万元的罚款 |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继续作业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暴力抗法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万元的罚款 | ||||||||||||||
| 81 |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名称、固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按要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1.将原1个处罚案由拆分为2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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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一般 | 按要求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或阻挠执法的 | 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 ||||||||||||||
| 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名称、固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一般 | 按要求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 情节一般 | 按要求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或阻挠执法的 | 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 ||||||||||||||
| 第六部分 水路运政 | ||||||||||||||||
| 序号 | 案由名称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裁量区间 | 情节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 注 | 调整说明 | |||||||
| 13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使用规范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客票和运输单证。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12个月以内2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1.将原1个处罚案由拆分为9个。 2.义务条款:修改为《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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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较重 | 12个月内3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2个月内4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 ||||||||||||||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按照规定报送统计信息。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12个月以内2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内3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2个月内4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 ||||||||||||||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五)发布虚假信息招揽业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12个月以内2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内3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2个月内4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 ||||||||||||||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六)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12个月以内2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内3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2个月内4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 ||||||||||||||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行为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四)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12个月以内2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内3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2个月内4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 ||||||||||||||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协议,载明委托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12个月以内2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内3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2个月内4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 ||||||||||||||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三)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12个月以内2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内3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2个月内4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 ||||||||||||||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12个月以内2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内3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2个月内4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 ||||||||||||||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以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不得对相同条件的旅客实施不同的票价,不得以搭售、现金返还、加价等不正当方式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并获取不正当利益。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一般 | 12个月以内2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 情节较重 | 12个月内3次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
| 情节严重 | 12个月内4次以上违法的 | 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 ||||||||||||||
| 第八部分 工程质量监督 | ||||||||||||||||
| 序号 | 案由名称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裁量区间 | 情节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注 | 调整说明 | |||||||
| 30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一般 | 发现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或者出现质量问题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工程实体能够返工、修理、不需要变更设计的。不影响受力结构,涉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一个分项工程的,以分项工程为工程合同价款基数;影响受力结构或涉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两个及以上分项工程的,以分部工程为工程合同价款基数;涉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两个及以上分部工程的,以单位工程为工程合同价款基数 | 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结合执法实际,细化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
| 较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或者需要变更设计、加固才符合原设计质量要求的。不影响受力结构,涉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一个分项工程的,以分项工程为工程合同价款基数;影响受力结构或涉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两个及以上分项工程的,以分部工程为工程合同价款基数;涉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两个及以上分部工程的,以单位工程为工程合同价款基数 | 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5%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 严重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或者需要变更设计,且变更设计、加固降低了原质量标准的。不影响受力结构,涉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一个分项工程的,以分项工程为工程合同价款基数;影响受力结构或涉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两个及以上分项工程的,以分部工程为工程合同价款基数;涉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两个及以上分部工程的,以单位工程为工程合同价款基数 | 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3%的罚款。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或者需要变更设计,且变更设计、加固降低了原质量标准的。不影响受力结构,涉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一个分项工程的,以分项工程为工程合同价款基数;影响受力结构或涉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两个及以上分项工程的,以分部工程为工程合同价款基数;涉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两个及以上分部工程的,以单位工程为工程合同价款基数 | 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4%的罚款。 | ||||||||||||||
| 29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删除)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一般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合同价2%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删除,内容与30条合并 | |||||||
| 较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合同价2.5%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 严重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合同价3%罚款。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合同价4%的罚款。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 35 |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结合执法实际,拆分案由,并 | ||||||||
| 较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6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8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10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一般 |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 较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6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8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 特别严重 | 造成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10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抄告原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 |||||||||||||
| 39 |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主动返工处理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结合执法实际,细化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
| 较重 | 建设单位明确要求后,拖延仍未返工处理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 严重 | 拒不返工处理或由建设单位直接返工处理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 40 | 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结合执法实际,细化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
| 较重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 严重 | 造成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 51 |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报告的。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报告,未造成质量问题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结合执法实际,细化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
| 较重 |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报告,造成质量问题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结合执法实际,细化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
| 严重 |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报告,造成质量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结合执法实际,细化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
| 52 | *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执行的。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执行,未造成质量问题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结合执法实际,细化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
| 较重 | 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执行,造成质量问题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 严重 | 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执行,造成质量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 53 | 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的。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监理单位未按监理规范要求及时对工序、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查、验收的,未造成质量问题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结合执法实际,细化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
| 较重 | 监理单位未按监理规范要求及时对工序、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查、验收的,造成质量问题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 严重 | 监理单位未按监理规范要求及时对工序、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查、验收的,造成质量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 54 |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质量问题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结合执法实际,细化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
| 较重 | 造成质量问题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 严重 | 造成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 55 | 检测机构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质量问题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结合执法实际,细化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
| 较重 | 造成质量问题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 严重 | 造成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 56 | 检测机构允许以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三)项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质量问题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结合执法实际,细化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
| 较重 | 造成质量问题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 严重 | 造成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 57 | 检测机构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四)项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质量问题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结合执法实际,细化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
| 较重 | 造成质量问题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 严重 | 造成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 58 | 检测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的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项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质量问题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结合执法实际,细化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
| 较重 | 造成质量问题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 严重 | 造成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 59 | *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检测或者鉴定不合格事项的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六)项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质量问题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结合执法实际,细化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
| 较重 | 造成质量问题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 严重 | 造成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 61 | 检测机构档案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八)项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质量问题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结合执法实际,细化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
| 较重 | 造成质量问题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 严重 | 造成质量事故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
| 68 | 检测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未有效运行的,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的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保体系,或未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未造成质量问题的 | 处5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结合执法实际,细化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
| 严重 | 未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保体系,或未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造成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 | 处10000元罚款 | ||||||||||||||
| 第十部分 工程招投标 | ||||||||||||||||
| 序号 | 案由名称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裁量区间 | 情节程度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量化标准 | 备注 | ||||||||
| 3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 |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从轻情形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部里将此案由分三个案由来分别调整的,现拆分为三个。其他内容做相应调整。 |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 从重情形 |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从轻情形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 从重情形 |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 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从轻情形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 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 从重情形 |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