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民政局《权责事项》调整意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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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名称 |
权限划分 |
设定(实施)依据 |
是否属依申请事项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实施
机构 |
备注 |
| 大项 |
子项 |
| 1 |
其他权力 |
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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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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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知受理责任:通知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受理社会团体网上填报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由相关业务组对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3.决定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4.送达责任:政务中心窗口对纸质年检材料加盖年检结论印章,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5.事后责任:对年检不合格的加强监管,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时开展社会团体年检工作的;
2.对年检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3.侵犯社会团体合法权益的;
4.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年度检查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5.在社会团体年检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社会组织和专项事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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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其他权力 |
非慈善组织类基金会的年度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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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 3月 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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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知受理阶段责任:通知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受理基金会填报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由相关工作人员对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初审意见经领导(负责人)同意后报省民政厅。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时开展市属基金会及代表机构年度检查工作的;
2.对年检(初审)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3.未在法定时限完成年度检查(初审)并报省民政厅,产生不良影响的;
4.侵犯基金会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社会组织和专项事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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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其他权力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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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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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知受理阶段责任: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由相关工作人员对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初审意见经领导(负责人)同意后报省民政厅。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时开展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代表机构年度检查工作的;
2.对年检(初审)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3.未在法定时限完成年度检查(初审)并报省民政厅,产生不良影响的;
4.侵犯民办非企业单位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社会组织和专项事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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