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和学院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乡镇(街道)证明, 向学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 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招生相关规定由各系查阅学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身份证等材料是否与学生本人一致。复查合格后,经过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年开学二周内,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凭学生证和交费凭证由系(部)组织统一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由经办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及日期印章后,方取得该学期的入学资格,否则证件无效。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凡因学籍处理而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均按所编入年级收费标准缴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 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生考勤办法
第五条 学生自开学第一天起实行考勤。
第六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见习、军训、出操、劳动及会议活动等,都必须实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超过假期不续假者, 均以旷课论处。
第七条 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和返校。凡无故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八条 学生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并经系部批准,三天以上经班主任、系部、教务处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学生因病请假,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生学习期间一般不请事假,如有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应有适当证明,并要从严掌握。如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在事后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凡不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缺课以及未及时补办请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旷课一天以上(包括一天)的,每天按 6 课时计算。一天以内按时际授课时数计算。政治学习、实训实习以及学院组织的一切集体活动,其旷课时数, 上午以 4 课时计算,下午与晚上分别以 2 课时计算。凡单独计算成绩的实践性课程,学生请假超过整个实习期限三分之一时,不给予成绩,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将严肃处理。
第十条 学生考勤由班主任负责,任课教师与学习委员予以配合。任课教师在学期考试前将教学日志报所在系部,并作为评定学生该门课程平时成绩的依据。
三、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一条 凡是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每学期结束时,都要进行考核,所有考核成绩都要记入《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一份学院存档。
第十二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每门课程的考核,采取何种形式,按教学计划或教务处的规定执行。
考试课程一般采取闭卷考试,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如:开卷考试、口试、上机考试和实验实训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结合使用。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考核要求提出考核形式,报系部主任审定,教务处备案。考试按学院统一排定时间和场次进行。
考查课程应在学期期未考试或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前结束。所有考查课程的试卷组织、考核方式及日程安排等,由各系部或教研室根据学院具体情况,自行安排。
第十三条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考查课程成绩一般采用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
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一般以期末考试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可根据学生平时学习、完成作业、实验实训、课程讨论、到课率等情况和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 70%。
第十四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如确因有病不能参加者,经医生诊断,开具证明,经系和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免修并在学生成绩表上注"免修"字样。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每学年评定一次。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问题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毕业论文与课程设计、实习实训等按教学计划规定,各作为一门必修课程,成绩均以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指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必须事先填写缓考申请表,并提供充分有效证明材料(病历证明必须是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经批准的缓考课程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参加补考。缓考课程成绩 60 分以上者一律按 60 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缓考课程不及格者,参加该课程的毕业补考。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缓考。各门课程的缓考只能申请一次。
第十七条 未办理任何手续且没有参加考试,以及缓考弄虚作假者,均以擅自缺考论。凡擅自缺考者、缺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考试(包括补考)时间未按规定提供有效证件者和考试时间迟到 30 分钟者,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均以零分计入学生档案,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能主动认识错误,表现较好,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核准,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八条 学生考试必须严格遵守学院《考场规则与考试纪律》,禁止任何形式舞弊现象。对考试舞弊的学生作如下处理:
1、上级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或学院组织的期末考试中(包括补考)作弊,作弊者或协同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毕业前再安排补考;毕业补考作弊的,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换证补考。
2、凡作弊的学生按照《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办法》相关条例处分。
第十九条学生创新创业期间,可免修创新创业教育、实训等相关实践类课程。
四、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留级处理办法如下:
1、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规定补考后,一学年累计有四门课程不及格的,应予以留级。
2、所有补考课程由教务处或开课单位统一安排,于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应与期末考试要求一致,不得降低标准。补考及格者,成绩记"?/60"(?指原考试成绩);
3、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⑴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开设,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⑵毕业论文与课程设计、实习实训等不及格,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对待;
⑶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4、留级的学生,原课程考试成绩达 75 分以上(含 75 分)或考查成绩达到良好、优秀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原任课教师及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可允许免修(公共体育课、政治理论课等公共课以及实践环节均不得免修),其余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根据学生成绩下达留级书面通知书,经系部复核,复核无误后后,由系部书面通知学生留级,学生接到留级通知后必须在一周内到相应的年级报到并进行正常学习,逾期者按旷课论。
五、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其转专业:
1、学生学习成绩优秀且确有某专业特长与兴趣,经本人申请,所在系主任推荐,转入系考核证实,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适宜在本院别的专业学习者;
3、学院认为其它应转专业者(如学生休学或留级后,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
4、学院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根据就业情况也可提出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1、艺术类学生拟转普通文理科类专业;
2、五年制学生拟转普通文理科类或艺术类专业;
3、在校期间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
4、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转专业原则上每学年办理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前二周内办理。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只能一次。
2、要求转专业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 所在系主任提出具体意见,拟转入系主任同意,并再由教务处审核批准。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在一星期内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正式进入转入专业学习。
被批准转入专业的学生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第二十六条 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其它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4、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按《铜陵职业技术学院转学管理实施办法》实施。
六、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创新创业申请休学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2、休学学生的户口可不迁出学院;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3、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一条 新生应征入伍,办理相关手续后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办理相关手续后保留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七、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经补考后,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累计留级超过两次者;
3、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制两年者;
4、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者,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5、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6、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末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8、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9、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退学学生由所在系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院办公会议决定,教务处执行。
第三十六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2、经诊断为精神病等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八、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对德、智、体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八条 学生学习期满,德、智、体考核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颁发的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 学生学习期满,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实习实训,经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2、毕业学年课程考核(含实习实训、毕业论文与毕业设计)不合格者;
3、历年不及格课程(未达到规定留级门数,即二门主要课程或三门课程),按学院规定补考仍不及格者;
4、公共体育课,经限期补考仍不及格者;
5、因思想品德原因,应予以结业者。
第四十条 除因思想品德原因而结业者外,经学院同意允许补考者,在结业后的次年五月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六月份进行补考。补考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经补考仍不合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
第四十一条 因思想品德原因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结业后,实行壹年考察期(从发结业证书之日算起)。考察期间由所在工作单位协助考察。考察期满壹年后,确实表现好,经本人申请, 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学院批准,可以颁发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毕业论文与毕业设计不合格者,先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内可申请补做毕业论文与毕业设计,经批准后参加下届毕业生的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的毕业证书。补做不合格者不得再申请补做。
凡学生提出申请补做毕业论文与毕业设计者,经系主任批准,安排指导教师,但学生应自付指导费用。
第四十三条 实习实训不及格或因故不能参加者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在参加工作满一年,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对其表现和工作能力进行评定,学院审核后,合格者颁发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经毕业补考后,包括课程成绩、实习实训、毕业论文与毕业设计等不及格课程仍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按肄业处理的学生,所有课程(包括实习实训、毕业论文与毕业设计等)不得进行补考(补做)。
九、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要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学院进行审查,核实没有问题后方可同意变更。
第四十六条 学院将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的学生,学院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