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2.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3.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4.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5.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6.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二、申请材料
1.排水隐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排水隐蔽工程质量合格承诺书;
2.排水许可申请表;
3.按国家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情况说明;
4.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
5.排水水质检测报告或排水水质合格承诺书;
6.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材料
三、申请流程
1.受理:根据受理标准,窗口人员受理通过,确定审查方式,打印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请申请人当场更正。
网上办理的,通过短信、移动终端等渠道告知申请人;(时限:0.25个工作日)
2.审查:现场勘察并提出审查意见;(时限:0.25个工作日)
3.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时限:0.25个工作日)
4.办结:出具办结通知书。(时限:0.25个工作日)
四、法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