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民社救函〔2023〕178号
各市民政局:
对低收入人口应认定尽认定,是有效开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的基础性工作和关键环节。当前,我省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数量总体偏少,与新时期实现社会救助扩围增效的工作要求不相适应。为了进一步完善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推动我省低收入人口数量达到合理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依据《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8号)第二条,对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财产状况设定具体的限定条件。设定的限定条件(含对低收入人口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财产状况的限定条件)应当充分符合低收入人口家庭经济状况相对困难、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的特点,不宜一律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限定条件执行。在金融类资产(家庭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以及车辆类资产状况方面,可放宽到当地低保相应限定条件的1.5倍(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一步适当放宽限定条件),将更多相对困难群体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分别制定对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财产状况的限定条件。在此情形下,对支出型困难家庭财产状况的限定条件应当宽松于对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的限定条件。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依据《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8号)第八条,在核算低保边缘家庭人均收入时,参照低保扣减办法,对因残疾、因病、因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以及必要的就业成本进行扣减,将更多相对困难群体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在此基础上,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2〕113号),对这些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提出低保申请时,重点对其家庭是否属于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其本人是否属于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进行核实,一般无需再对其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履行公示、联审联批等必要审核确认程序后,直接将其纳入低保范围。
对既符合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又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将其优先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保障其能够享受到更多的救助帮扶措施。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农发〔2023〕1号)关于"推动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的工作部署,首先积极推进对防止返贫帮扶对象和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对象认定工作的衔接并轨,对当地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内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是否属于低保边缘家庭或者支出型困难家庭进行一次全覆盖的重新认定,将更多相对困难群体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聚焦应认定尽认定、应救助帮扶尽救助帮扶的工作目标,大胆探索、敢于创新,积极实践、上下联动,动态解决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有关政策体系,推动我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高质量发展。
安徽省民政厅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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