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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00003097127W/202607-00010 组配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发布机构: ladbrokes立博亚洲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6年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7-08
有效性: 有效
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6年版)
发布时间:2026-07-08 08:27 来源: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6年版)
建议增加部分
序号 业务类型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免罚情形 调整说明
新增 道路运政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根据执法实际增加,建议纳入轻免一类案件
新增 道路运政 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故拒载乘客的(职权编号:JT-DLYZ-231)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拒载行为:
(一)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遇乘客示意停车而拒载的;
(二)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在停靠站点或者路边候客而拒载乘客的;
(三)无正当理由中断、终止服务或者将乘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在城区内营运,因乘客不同意议价而拒载的;
(五)在营运期间挑拣乘客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的其他行为。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无故拒载乘客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3.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根据执法实际增加,建议纳入轻免一类案件
新增 道路运政 网约车驾驶员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职权编号:JT-DLYZ-246)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3.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根据执法实际增加,建议纳入轻免一类案件
新增 道路运政 出租汽车驾驶员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职权编号:JT-DLYZ-154)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一)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3.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根据执法实际增加,建议纳入轻免一类案件
新增 道路运政 网约车驾驶员违规收费(职权编号:JT-DLYZ-247)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3.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根据执法实际增加,建议纳入轻免一类案件
新增 道路运政 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职权编号:JT-DLYZ-032)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一)项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二)项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3.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根据执法实际增加,建议纳入轻免一类案件
新增 道路运政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职权编号:JT-DLYZ-161)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八)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3.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根据执法实际增加,建议纳入轻免一类案件
新增 道路运政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免罚条件: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以及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历史接单记录不满三个月,月均少于30单的;
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5.按照执法部门要求,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参考《江苏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增加
新增 道路运政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免罚条件: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以及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根据执法实际增加
新增 道路运政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巡游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免罚条件: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以及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根据执法实际增加
新增 道路运政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注册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免罚条件: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以及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4、按照执法部门的要求,积极注册从业资格
根据执法实际增加
新增 地方海事 船员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四条 第二款值班船员应当按规定记载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等法定文书。船长、轮机长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核并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八)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航海日志已如实记载,船长未签字,或轮机日志已如实记载,轮机长未签字。
2.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4.经责令改正,当事人当场进行补签的。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船员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记载航海(航行)日志、轮机日志,未按照规定填写的相关内容不涉及违法行为、事故、险情、保安事件或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
2.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 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4.经责令改正后立即纠正。
根据执法实际增加,建议纳入轻免二类
新增 地方海事 游艇的航行水域
超出备案范围,
而游艇所有人或
者游艇俱乐部未
在游艇出航前将
船名、航行计划、
游艇操作人员或
者乘员的名单、
应急联系方式等
向海事管理机构
备案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游艇本次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出航前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
2. 游艇航行水域不涉及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等水域。
3. 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 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5. 经责令改正,立即补充备案。
依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海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增加免罚事项。
新增 地方海事 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
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二项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未纠正的缺陷不涉及滞留、禁止进港、限制操作或责令离港,且不属于开航前纠正的缺陷。
2.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4.经责令改正,当场纠正或在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期限内纠正,并经复查合格。
依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海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增加免罚事项。
新增 地方海事 在船舶国际集装
箱货物运输经营
活动中托运人提
供的验证重量与
实际重量存在
误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涉及单个集装箱,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但不超过1吨,且实际重量未超过集装箱最大营运总重;
(2)涉及单个集装箱,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1吨但不超过5%,且实际重量未超过集装箱最大营运总重;
2.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4.经责令改正,保持验证重量符合要求,在运输单据上更正验证重量,并将信息提供给承运人、港口经营人。
依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海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增加免罚事项。
新增 地方海事 不遵守航行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项。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向 VTS 中心报告船位。
2.违法行为发生地点不涉及桥区水域、交通管制区、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等区域。
3.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未对航行安全造成影响。
5.经责令改正,补充报告或承诺按规定报告。
依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海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增加免罚事项。
新增 地方海事 在内河通航水域
进行可能影响通
航安全的作业或
者活动 , 未按照
规定设置标志、
显示信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已设置标志、显示信号,但不符合规范要求。
2.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4.经责令改正,在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期限内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依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海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增加免罚事项。
新增 地方海事 不遵守信号显示
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 船舶停泊期间未按照有关规定显示号灯、号型。
2.客船、危险品船、在航的船队、搁浅船舶、失去控制船舶不适用。3.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5.经责令改正,立即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
依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海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增加免罚事项。
新增 地方海事 未在规定的甚高
频通信频道上
守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五项。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 非客船、非危险品船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2.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不涉及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要求覆盖的区域等水域,发生时间不在夜间重要时段(00时- 0400时)、特殊安保时段等重要时段内。
3.不存在干扰搜寻救助,影响海事管理机构正常通讯,或恶劣天气预警期间未保持值守和畅通的情形,未影响航行安全。
4.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6.经责令改正后立即纠正。
依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海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增加免罚事项。
新增 地方海事 未按照规定的航
路或者航行规则
航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 非客船、非危险品船舶未按照规定的航路航行。
2.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不涉及桥区水域、交通管制区、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等区域。
3.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15分钟。
4. 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6.经责令改正后立即纠正。
依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海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增加免罚事项。
新增 地方海事 未按照规定采取
保障人员上、
船舶、设施安全
的措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项。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未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
2.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4.经责令改正,及时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
依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海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增加免罚事项。
新增 地方海事 船舶、浮动设施
遇险未履行报告
义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未发生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等情况,当事人未履行报告义务。
2. 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4.不存在掩盖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况。
5.经责令改正,补充报告相关情况,或承诺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依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海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增加免罚事项。
新增 地方海事 进入中华人民共
和国内河的国际
航线船舶 , 排放
不符合规定的船
舶压载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五项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 国际航线船舶通过压载水处理装置处理压载水,但排放的压载水中存活水生生物含量不满足要求。
2. 排放水域附近无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资源。
3. 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5.经责令改正,修理压载水处理装置,满足压载水排放要求的。
依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海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增加免罚事项。
新增 地方海事 船舶未持有防污
证书、 防污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 船舶因转让等原因,持有的《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货物记录簿》《程序和布置手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压载水记录簿》在1个月内未更新船舶信息。
2.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
3. 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 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 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5. 经责令改正,在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期限内更新防污文书。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 船舶已购买相应保险或财务保证,尚未办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2. 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 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 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4. 经责令改正,在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期限内办理相关证书。
依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海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增加免罚事项。
新增 地方海事 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船
舶用燃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1.船舶使用的燃油含硫量超过标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沿海船舶使用的燃油含硫量在标准上限2倍以下;(2)内河船舶使用的燃油含硫量在标准上限5倍以下。
2. 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4.经责令改正,使用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依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海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增加免罚事项。
新增 地方海事 船舶不按照规定
向内河水域排放
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船舶经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污染物项目超过"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 不存在掩盖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况。
3. 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4. 经责令改正,在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期限内纠正或承诺按规定排放。
依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海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增加免罚事项。
新增 地方海事 船舶进行涉及污
染物排放的作业,
未在相应的记录
簿上如实记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已在相应的记录簿上记载,但存在船长未签字、记载有疏漏、或污染物分类错误情形。
2. 不存在排污违法行为。
3. 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 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5. 经责令改正,立即纠正。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仅1次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记载,但能通过海事信息系统证明污染物去向。
2. 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
3. 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 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5. 经责令改正,立即纠正。
依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海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增加免罚事项。
新增 地方海事 船舶未按规定如
实记录油类作业、
散装有毒液体物
质作业、垃圾收
集处理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船舶开展油类作业,已记录作业情况,但存在船长未签字、记录有疏漏等不规范情况;
(2)船舶开展垃圾收集处理,已记录处理情况,但存在船长未签字、垃圾分类错误等不规范情况。
2. 不存在排污违法行为。
3. 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5.经责令改正,立即纠正。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船舶开展油类作业,仅1次未记录作业情况,但能通过海事信息系统证明污染物去向;
(2)船舶开展垃圾收集处理,仅1次未记录处理情况,但能通过海事信息系统证明污染物去向。
2. 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
3. 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 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5. 经责令改正,立即纠正。
依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海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增加免罚事项。
新增 地方海事 从事散装液体污
染危害性货物装
卸、过驳作业的,
作业双方未按规
定填写防污染检
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已落实相关防污染措施,但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内容不全。
2.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4.经责令改正,立即纠正。
依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海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增加免罚事项。
新增 地方海事 船舶污染物接收
单位未按规定向
船方出具船舶污
染物接收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出具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填写错误或者与实际不符。
2.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
3.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5.经责令改正,按规定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
依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海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增加免罚事项。
新增 地方海事 船舶在港从事水
上船舶清舱、
舱、 污染物接收、
燃料供受、修造、
打捞、 污染清除
作业活动 , 未按
规定向海事管理
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船舶在港从事相关作业,在开始作业后、作业结束前报告;(2)船舶在港从事相关作业 ,报告信息(作业时间、作业内容)有误或者不完整。
2. 不存在掩盖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况。
3. 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5.经责令改正,补充报告或承诺按规定报告。
依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海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增加免罚事项。
新增 地方海事 从事有关作业活
动的单位 , 未组
织本单位相关作
业人员进行专业
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组织的培训没有覆盖全体作业人员,但培训比例超过90%。
2. 培训内容涵盖全部相关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未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污染事故。
4. 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5. 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6. 经责令改正,在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期限内组织未参训人员进行培训。
依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海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增加免罚事项。
第一类轻微免罚事项
序号 业务类型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免罚情形 调整说明
1 公路 未经许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1)未经同意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积极配合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拆分免罚事项。根据《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关于推广应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代码的函》要求,将原1个免罚案由"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拆分为"未经许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未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3个免罚事项;免罚情形同步调整。
未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积极配合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积极配合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8 道路运输 道路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或检测运输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的。
4.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
5.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拆分免罚事项。根据《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关于推广应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代码的函》要求,将原1个免罚案由"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拆分为"道路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和"道路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2个免罚事项;同步调整免罚情形。
道路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或检测运输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的。
4.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
5.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27 地方海事 船舶未依法悬挂
国旗,或者违法
悬挂其他国家、
地区或者组织的
旗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船舶傍晚未降下国旗。
2.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
4.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5.经责令改正,当场纠正。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中国国籍船舶使用的国旗轻微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尺度,或国旗悬挂的位置不符合规定。
2.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
4.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5.经责令改正,在规定的位置悬挂国旗 , 或更换符合要求的国旗。
依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海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将原"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事项拆分为2个免罚事项,同步调整免罚情形。
船舶未按规定标
明船名、船舶识
别号、船籍港、
载重线标志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船舶船名、船籍港被遮挡;
(2)船名、船籍港标志大小、位置、标识方式等不符合规范要求,不影响辨认的。
2.不存在主观故意。3.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5.经责令改正,立即纠正或在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期限内纠正。
28 地方海事 在内河通航水域
进行有关作业,
不按照规定备
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未按规定报备,开展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救生设备,船舶悬挂彩灯,或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2.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4.经责令改正,在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期限内补办备案手续。
依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海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调整案由名称、免罚情形。
30 地方海事 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有证据证明离船船员因身体原因或社会公序良俗情形离船。
2.值班人数应满足紧急情况下靠离泊等应急处置需要。
3.客船、危险品船舶不适用。
4.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6.经责令改正,离船船员在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期限内返回船上或另行安排船员值班。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离船船员为驾驶员或轮机员1人,且离船持续时间少于4小时。
2.值班人数应满足紧急情况下靠离泊等应急处置需要。
3.客船、危险品船舶不适用。
4.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6.经责令改正,离船船员在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期限内返回船上。
依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海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调整免罚情形。
31 地方海事 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非客船、非危险品船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
(2)非客船、非危险品船未开展开航前自查。
2. 无 自查记录或未开展自查的航次不涉及海事违法行为或事故险情。
3. 船舶发生事故维修、经过厂修 ,或长期停航后的首航次不适用。
4. 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5. 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6. 经责令改正,承诺按规定开展自查,并随船保存自查记录。
依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海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调整免罚情形。
32 地方海事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 ,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 ,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 ,船舶报告时间不符合规定(采用航次报告的 ,船舶于4小时内向预计驶离或抵达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 ,或提前时间超过24小时。航程不足4小时的 ,未在驶离的同时报告下一港进港信息。船舶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 ,未在抵达后立即报告出港信息)。
(2)船舶报告形式、航次动态(吃水信息除外) 等信息报告错误。
2. 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 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4. 经责令改正,在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变更报告的。
依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海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调整案由名称、免罚情形。
33 地方海事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
2. 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 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4. 经责令改正,当事人通过海事信息化平台等方式办理变更手续。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
1.船员服务簿记载的持证人姓名、出生日期、国籍等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
2.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4.经责令改正,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变更手续。
依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海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调整免罚情形。
第二类轻微免罚事项
33 道路运输 道路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拆分免罚事项。根据《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关于推广应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代码的函》要求,将原1个免罚案由"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拆分为"道路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和"道路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2个免罚案由。
道路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44 地方海事 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多次未报送信息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 水路运输企业未将本单位的申报员、检查员的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2. 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
3. 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 相关从业人员配备及资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因此产生危害后果。
5. 经责令改正,在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期限内完成从业人员信息报送。
依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海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调整免罚情形。
51 地方海事 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航海日志已如实记载,船长未签字,或轮机日志 已如实记载,轮机长未签字。
2.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4.经责令改正,当事人当场进行补签的。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航海(航行)日志、轮机日志,未如实填写的相关内容不涉及违法行为、事故、险情、保安事件或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
2.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4.经责令改正后立即纠正。
依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海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调整免罚情形。
52 地方海事 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
2.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 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4.经责令改正,在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期限内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船舶识别号。
依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海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调整免罚情形。
53 地方海事 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
1. 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如记载履职情况存在错漏的。
2.不存在故意未如实记载船员履职情况、编造相应情况等情形。
3.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5.经责令改正,在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的期限内补充完善,或承诺按规定记载。
依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海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调整免罚情形。
54 地方海事 船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船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在长江流域港口靠泊的船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含)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以上8000千瓦(含)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8000千瓦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是指船舶靠泊同一港口连续3次及以上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6次及以上未按规定使用岸电,或者船舶受电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6个月以上无法正常使用。
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教育。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 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
2. 不存在《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3. 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 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5. 经责令改正,按规定使用岸电设施或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受电设施出现故障的船舶。
6. 非因船舶自身原因造成不按规定使用岸电设施的,不予处罚,不受上述1一5项条件的限制。
依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海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调整免罚情形。
55 地方海事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初次违法行为免罚条件:
1.未按照规定配备航海图书资料或航海图书资料未更新至最新版。
2.所缺配航海图书资料不涉及禁航区、桥区水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等区域。
3.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调查处理、 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5.经责令改正,在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期限内配备最新版的航海图书资料, 或按照改正通告的要求进行改正。
依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海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调整免罚情形。
45 港口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二)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拆分免罚事项。根据《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关于推广应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代码的函》要求,将原1个免罚案由"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拆分为"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和"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2个免罚事项。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二)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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