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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00003097071R/201906-00002 组配分类: 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保障 / 公民 / 请选择
名称: 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6-25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19-06-25 08:41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1-10、对社会团体违法行为处罚的裁量基准

本处罚对应ladbrokes立博中文版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中行政处罚1-10项,项目名称为:社会团体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26日修正版)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一)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发现社会团体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后1年未开展活动的,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三)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四)作出处理决定后,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五)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八)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社会团体实施撤销登记的;

2、对应当予以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不予撤销登记的;

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26日修正版)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有违法所得的: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①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②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③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④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①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③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

(三)情节严重的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26日修正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26日修正版)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26日修正版)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立即予以调查核实;

(二)经登记管理机关调查核实后,发现情况属实,应立即予以撤销登记。

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26日修正版)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发现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三)调查终结,发现情况属实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财产,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社会团体予以取缔的;

2、对应当予以取缔的社会团体不予以取缔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处罚的裁量基准

本处罚对应ladbrokes立博中文版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中行政处罚11-22项,项目名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一)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三)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四)作出处理决定后,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五)决定给予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八)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撤销登记的;

2、对应当予以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予撤销登记的;

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有违法所得的: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①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②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③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④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罚款:

①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②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

(三)情节严重的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一)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立即予以调查核实;

(二)经登记管理机关调查核实后,发现情况属实,应立即予以撤销登记。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三)调查终结,发现情况属实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财产,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取缔的;

2、对应当予以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予以取缔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31、对非公募基金会违法行为处罚的裁量基准

本处罚对应ladbrokes立博中文版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中行政处罚23-31项,项目名称为:非公募基金会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条: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一)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发现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以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应立即没收非法财产并立案查处;

(二)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三)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四)作出处理决定后,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社会公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立案查处条件而不立案查处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一)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发现基金会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自取得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三)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四)作出处理决定后,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五)决定给予基金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收缴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八)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基金会实施撤销登记的;

2、对应当予以撤销登记的基金会不予撤销登记的;

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一)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发现基金会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三)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四)作出处理决定后,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五)决定给予基金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七)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立案条件而不立案查处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33、对养老机构管理违法行为处罚 的裁量基准

本处罚对应ladbrokes立博中文版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中行政处罚32-33项,项目名称为:对养老机构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和涂改、倒卖、出售、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根据上述规定,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1、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违法行为

(一)未办理变更、终止手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低于1万元的罚款(从轻处罚)。

(二)未办理变更、终止手续,时间在1个月以上但不足3个月的,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低于2万元的罚款(一般处罚)。

(三)未办理变更、终止手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一)设立许可证所载的养老机构仍在开展服务的,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低于1万元的罚款(从轻处罚)。

(二)设立许可证所载的养老机构仍在开展服务,且通过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获利5000元以上的,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低于2万元的罚款(一般处罚)。

(三)设立许可证所载的养老机构已经暂停或终止服务的,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

二、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等六种属于《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2.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3.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4.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5.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6.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7.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等六种属于《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1、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的违法行为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违规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低于1万元的罚款(从轻处罚)。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违规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上但不足3个月的,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低于2万元的罚款(一般处罚)。

(三)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违规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

2、协议不符合等六种属于《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违法行为

(一)协议不符合等六种属于《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违法行为,违规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低于1万元的罚款(从轻处罚)。

(二)协议不符合等六种属于《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违法行为,违规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上但不足3个月的,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低于2万元的罚款(一般处罚)。

(三)协议不符合等六种属于《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违法行为,违规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

34-37、对殡葬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裁量基准

本处罚对应ladbrokes立博中文版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中行政处罚34-37项,项目名称为:对殡葬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政府规定标准的处罚裁量基准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政府规定标准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尚未开展殡葬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轻度处罚)

(二)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政府规定标准但不足1倍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三)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政府规定标准1倍以上但不足2倍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

(四)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政府规定标准2倍以上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从重处罚)。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裁量基准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尚未开展殡葬服务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轻度处罚)

(二)已开展殡葬服务,获利不足5000元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三)已开展殡葬服务,获利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

(四)已开展殡葬服务,获利超过10000元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三、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裁量基准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获利不足5000元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二)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获利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

(三)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获利超过10000元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四、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裁量基准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获利不足5000元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二)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获利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

(三)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获利超过10000元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38-39、对故意损毁、移动行政区域界线

标志物或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等行为处罚的裁量基准

本处罚对应ladbrokes立博中文版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中行政处罚38-39项,项目名称为:对故意损毁、移动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或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等行为的处罚。

一、《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发现有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让其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以相应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

2、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3、对已核实无误的违法事实不进行处罚的;

4、对违法人不按相关规定处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发现有人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查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

2、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

3、对已核实无误的违法事实不进行处罚的;

4、对违法人不按相关规定处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0-44、对彩票代销者违法行为处罚

的裁量基准

本处罚对应ladbrokes立博中文版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中行政处罚40-44项,项目名称为:对彩票代销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实施基准:

1.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0日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从轻处罚)。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0日以上不足20日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2000元低于5000元的罚款(一般处罚)。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20日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

2.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违法行为:

首次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从轻处罚)。

再次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超过2000元低于5000元的罚款(一般处罚)。

三次以上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

3.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对同业者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影响不大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从轻处罚)。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对同业者造成一定影响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超过2000元低于5000元的罚款(一般处罚)。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对同业者造成较大或者严重影响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

4.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违法行为:

初次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一般处罚)。

再次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超过2000元低于5000元的罚款(一般处罚)。

三次以上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

5.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违法行为: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销售金额在不足5000元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从轻处罚)。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销售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超过2000元低于5000元的罚款(一般处罚)。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销售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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