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00003096669C/202602-00010 | 组配分类: | 行政权力运 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
| 发布机构: | ladbrokes立博中文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名称: | 市发展改革委公共服务清单(2025版) | 文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6-02-06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 1 | 涉企收费清单公布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5〕30号):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健全本地区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更新发布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14〕21号):经过审核确认的收费清单,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服务标准、监管责任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有关媒体等予以公开。 |
价格监测调控和收费管理科 |
| 2 | 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 《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七条:省及有条件的市、县设立节能监察机构。节能监察机构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二)开展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
| 3 |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55条: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2.《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八条: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节能工作的主要职责:(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
| 4 | 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更新核实转报 | 《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移民﹝2008﹞113号)第一条第五款:自然减员人口核定工作由县(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自然减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复核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 | 地区经济科 |
| 5 | 当年民生工程项目目录公布 | 1.《安徽体育投注公开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第十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2.《关于民生工程职能机构调整事项的通知》(皖编办〔2022〕98号)第一条"不再保留省财政厅民生工程工作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民生工作的牵头协调和民生工程项目的征集梳理与确定、调度跟进及考核评级,承担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日常工作"。 |
社会事业科(市民生工程管理办公室) |
| 6 | 创投企业备案申请材料转报 | 1.《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5年第39号):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第十一条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3〕36号):第二条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相关要求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股权投资类企业受托管理机构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附带备案。 |
申报对应科室 |
| 7 | 惠民菜篮子组织实施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更好服务宏观调控。(十八)加强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价格与财政、货币、投资、产业、进出口、物资储备等政策手段的协调配合,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政策合力,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六、保障措施(二十五)兜住民生底线。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涉及民生的价格政策特别是重大价格改革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政策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可能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配套措施。落实和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特别是对特困人群的救助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2.《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惠民菜篮子"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2〕219 号):一、工作目标。本着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原则,依托各地主要商超及社区连锁店,全面建设政府"惠民菜篮子",稳定蔬菜、猪肉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2022年底,各设区市"惠民菜篮子"门店原则上不少于10家、总数较上年只增不减,鼓励具有一定人口规模的县(市)结合实际建设"惠民菜篮子",推动"惠民菜篮子"制度化、机制化运行的政策措施基本健全。"十四五"末,"惠民菜篮子"门店在各设区市主城区实现全覆盖。 |
价格监测调控和收费管理科 |
| 8 | 节能宣传教育 | 1.根据国务院第六次办公会议的精神,从1991年起,国家每年举办"节能宣传周活动"。 2.《节约能源法》第八条:国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
| 9 |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 《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争议协调机制,根据消费者、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 | 市价格认证中心 |
| 10 | 农产品成本收益信息发布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454号)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本调查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范围、方式和程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全国农本调查信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本行政区域的农本调查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农本调查信息,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 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科 |
| 11 | 价格监测信息发布 | 1.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测信息,或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按有关制度规定向社会发布价格监测、预测信息。 2.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5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主动向社会公众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3]2574号):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构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价格监测工作实际情况需要,不断充实调整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内容。 4.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广电局关于深入开展民生商品(服务)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皖价监测[2013]87号):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生商品(服务)价格,采集不同经营者销售的同品规商品(服务)价格信息后,采取"价比三家"的形式集中发布。 |
价格监测调控和收费管理科 |
| 12 | 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公布 |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第二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价格、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2.《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目录管理。省物价主管部门编制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和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各项收费目录均应定期公布,实行群众监督。 | 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科 |
| 13 | 社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四章(五)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皖发〔2015〕16号):三、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与共享。"充分发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综合归集作用,整合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依法了解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5〕88号):(七)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与公开。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47号):第三章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整合、交换、公开、发布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等服务";第四章公共信用信息使用。"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可直接查询;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经被查询主体书面同意后查询,查询自身的凭有效证件。" |
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
| 14 | 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 市能源管理办公室(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 |
| 15 | 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培训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发改运行规〔2017〕1690号):"第四十条 各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每年制定能力建设(培训)工作方案,充分发挥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在宣传培训、技术推广、案例分析、成果展示等方面的作用,并通过考核和激励手段促进各类电力需求侧管理专业从业人员加强培训。" | 市能源管理办公室(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 |
| 16 | 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条: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 市能源管理办公室(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 |
| 17 | 受理违反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投诉和举报 |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关于同意调整省经信委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皖编办〔2015〕56号)"受理违反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投诉和举报"。 | 市能源管理办公室(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 |
| 18 | 能源信息发布服务 |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15号)主要职责(五):"负责发布能源信息"。 | 市能源管理办公室(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 |
| 19 | 开展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活动 | 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印发的粮食宣传有关文件开展相关工作。 | 安全仓储和科技科(粮储规划建设科) |
| 20 | 粮油价格监测预警数据发布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健全监测和预警体系,完善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2.《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国粮粮规〔2024〕284号)附件2《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三条:粮食流通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粮食流转统计、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粮食产业经济统计、粮油仓储设施统计、粮食从业人员统计、粮油科技统计等。 3.《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皖粮粮联〔2023〕26号)4.1.1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商务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合肥海关等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全省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省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进出口、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同时加强粮食市场信息发布,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4.《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四)粮食储备处 管理全局统计工作,承担粮棉糖市场监测预警、统计工作。 |
粮食和物资储备科(市军粮供应办公室) |
| 21 | 粮油产品质量检验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
安全仓储和科技科(粮储规划建设科) |
| 22 | 粮食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 |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六)安全仓储与科技处:指导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 | 安全仓储和科技科(粮储规划建设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