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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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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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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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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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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禁止社会车辆从事遗体接运,现存社会车辆为历史遗留问题,应逐步合规清退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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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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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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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殡仪车辆备案无法定依据,未列入安徽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备案行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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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社会车辆经县区民政部门审核,由县级民政部门、市县殡仪馆与社会车辆遗体接运从业人员签订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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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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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中将取消备案套用行政处罚程序,违反《行政处罚法》,规范性文件无处罚设定权,存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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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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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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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审批表中增加车架号、发动机号,防止保留号牌置换新车,严格落实车辆只减不增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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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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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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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无异地违规转运遗体处罚依据,公安拦截后民政处置手段不足,该条款实操性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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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殡葬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视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情况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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