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统一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法律适用标准的建议"(17-4-008)收悉。市政府高度重视,责成市司法局认真办理。6月6日,市司法局专门组织召开统一全市社区矫正对象提请收监执行法律适用标准研讨会,经充分研讨形成了基本意见。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具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针对"情节严重的情形"等疑难问题的认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多次会商研究,于2025年3月20日印发了《关于规范社区矫正工作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一)》(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并要求相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会议纪要》明确: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具有《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1)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行政机关适用"情节严重"条款行政拘留的;
(2)抗拒、阻碍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辱骂、殴打、威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造成社区矫正工作秩序混乱、形成负面网络舆情等严重后果或者恶劣负面影响,尚不构成犯罪的;
(3)实施妨碍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被人民法院司法拘留的;
(4)确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或者恶劣负面影响的;
社区矫正对象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公安机关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的,不影响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情形的认定。
鉴于该《会议纪要》已明确了"情节严重的情形"认定,我市现阶段仍统一执行《会议纪要》意见。针对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形,则通过"一案一议"个案审查等形式,对具体问题展开具体分析,并综合违法行为的性质与后果、主观恶性与重复性、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对其是否构成"情节严重"进行准确认定。
下一步,司法行政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与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对接协调,共同促进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检察监督和法院裁定的公平公正。
感谢您对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继续对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主办单位:市司法局
办复类别:A
联 系 人:黄恋军
联系电话:2837983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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