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00003097127W/202607-00009 | 组配分类: | 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
| 发布机构: | ladbrokes立博亚洲交通运输局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 名称: | 安徽省交通运输承诺轻罚事项清单(2026年版) | 文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6-07-08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安徽省交通运输承诺轻罚事项清单(2026年版) | |||||
| 序号 | 业务类型 | 事项名称 | 法定依据 | 调整说明 | |
| 9 | 道路运政 |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或检测运输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拆分轻罚事项。根据《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关于推广应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代码的函》要求,将原1个处罚案由"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拆分为"道路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和"道路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2个事项。 | |
| 道路运政 | 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或检测运输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0 | 道路运政 | 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拆分轻罚事项。根据《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关于推广应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代码的函》要求,将原1个处罚案由"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拆分为"道路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和"道路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2个事项。 | |
| 道路运政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7 | 道路运政 |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拆分轻罚事项。根据《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关于推广应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代码的函》要求,将原1个处罚案由"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拆分为"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和"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巡游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2个事项。 | |
| 道路运政 |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巡游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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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地方海事 |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二)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拆分轻罚事项。根据《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关于推广应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代码的函》要求,将原1个处罚案由"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拆分为"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2个事项。 | |
| 地方海事 | 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二)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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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地方海事 | 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拆分轻罚事项。根据《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关于推广应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代码的函》要求,将原1个处罚案由"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拆分为"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2个事项。 | |
| 地方海事 | 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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