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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六条涉及财政部门职能,建议修改为:负责资金预算审核、预算批复、组织财政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二、第八条修改为:根据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等,支持公共平台、重大项目、重点场景和试点示范等领域建设,由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集中管理和统筹使用。
三、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升级类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政策依据、绩效评估、评价材料等。升级项目需一并报送原项目建设方案、招标文件及合同、验收材料、绩效评价等。"
四、第十二条修改为"市数据资源局按照"实用先行、轻重缓急"的原则,综合场景排序、评审情况及续建、运维需求等,从项目储备库中挑选出成熟的项目,提出年度计划项目清单。
市财政局根据市数据资源局提出的年度计划项目清单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评审,以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市事业发展目标为导向,统筹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批。"
五、第十三条修改为"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按照成熟一批、安排一批的原则,拟订市级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细化分配方案,按程序报省数据资源局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段:验收结束后,采购人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签署。除涉密情形外,验收结果应在采购人评价后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单位)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告。
七、第三十三条建议修改为:网信、财政、审计、档案、保密、密码管理、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保密、建设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密码应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务数据共享要求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发现违反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建设计划或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高效。财政部门和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建设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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