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规定,以下机动车已达到报废标准,不得上路行驶,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请机动车所有人尽快办理注销登记。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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