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6〕9号)要求,规范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为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指明了方向。国家、省医保局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稳健运行,专门印发文件,要求对大病保险政策进行系统完善。我市在全面对标上级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基金运行实际和群众保障需求,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与细化。
二、主要内容
(一)筹资待遇方面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根据前三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资金收支结余情况,在一个合同周期内按年度测算并确定各年度筹资标准,并逐步统一划拨比例至6%左右。待遇方面,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7万元,一个保险年度内报销封顶线为30万元。政策范围内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万元—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万元—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持续发挥大病保险减负功能,继续实施大病保险向各类困难人群的倾斜保障政策。
(二)支付范围方面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支付。自2026年7月1日起,基本医保起付线以下部分、乙类先行自付费用、超支付标准自付费用、跨省异地就医降比例部分等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为保持政策延续性,至2026年12月31日前将门诊慢特病自付费用及超门诊慢特病年度报销限额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阶段性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2027年1月1日起不再纳入。对于超药品说明书及医保限定支付条件的医保目录内药品费用,设置2026-2029年四年过渡期,分别按50%、40%、30%、20%比例报销,2030年起不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三)基金管理方面 加强智能监管规则库、知识库应用,进一步强化大病保险基金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及欺诈骗保的参保居民,提高其大病保险报销"门槛费"。建立大病保险资金运行监测预警机制,及时掌握大病保险资金收支情况,研判基金运行风险,筑牢基金安全防线。
三、相关工作安排
我局将通过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发布政策解读,方便参保群众和定点医药机构准确了解政策变化;同步组织对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开展专题培训,确保政策理解准确、执行标准统一。
咨询科室:待遇保障科
联 系 人:吴亚琴
联系电话:0562-261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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